报告第83—95段是关于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的表述:
83.中国致力于建设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为主要内容,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逐步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已经制定并陆续颁布实施,覆盖了大多数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部分地区还把流动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也纳入进来;在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4.关于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年推进,全国已有1.47亿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3608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1998年的413元增加2002年的648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2年,仅中央财政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就达1294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2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9.4%。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85.关于医疗保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9400万人。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各地正在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从2000年开始,中国政府要求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86.关于工伤保险。1996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同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了依据。2002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406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87.关于失业保险制度。中国于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从1998年到2002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7928万人扩大到10182万人。2001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440万人。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正在逐步纳入失业保险。
88.关于生育保险制度。1988年以来,中国的一些地区开始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探索。1994年,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支付待遇主要包括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2002年底,全国平均生育保险费率为0.7%左右,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488万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生育待遇的责任。
89.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就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1993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1999年,全国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镇的县城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城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9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2002年底,全国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达2053.6万人,中央财政投入用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金为46亿元。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也开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91.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中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集中供养一般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截至2001年底,全国有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327个,收养了19.1万人;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5万个,收养66.8万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934家,收养3.4万人;社会福利企业3.8万家,安置残疾职工69.9万人。此外,中国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2001年,福利事业共募集资金42亿元。
92.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大的水灾、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不断,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为做好灾民的救助工作,中国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制度。各级政府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安置和救济灾民。1996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救灾支出达到212.6亿元,向3.9亿人次的灾民提供粮食、衣被等救助。灾害救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93.社会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2000年颁布的《社会公益捐赠法》,对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2001年民政部门接收的社会捐赠(含捐赠物资折款)金额为15.9亿元。中国政府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组织地帮助和扶持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基层政府通过兴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
94.中国政府针对妇女制定并实施了特殊的保障制度,如保证妇女在经、孕、产、哺乳等生理时期享有特殊保护,生育享有90天带薪产假等。1994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1997年,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覆盖计划,将女职工的生育纳入到社会再生产统筹规划中,对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设立生育保险专栏网页,将国家、地方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资料广泛宣传,推动和指导地方开展工作。
95.中国通过救济、补助、供养、扶助、社会保险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农村普遍对残疾人实行了税费减免,并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救济、补助。一些地方对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给予了特别扶助。2001年,有201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7万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扶养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敬老院集体供养或通过院户挂钩方式在居民家庭中分散供养,254万残疾人得到了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53万残疾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86万残疾人得到了社会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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