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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关于参加文化生活

时间:2024-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即将出台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相衔接,制定有关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单项法律、法规。文化部起草了有关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草案,现已报送全国人大。237中国重视引导和鼓励公民的文学艺术创造,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充分保障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支持残疾人的艺术创造。国家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人民的文化生活。

报告第233—283段是关于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的表述:

233.《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中国并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此外,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正在审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草案)》,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影院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对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对包括《文物保护法》在内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废止了一些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制定了一些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34.中国政府近期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立法重点是:(1)繁荣文艺。重点立法项目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艺术表演团体条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管理条例》等。保障作家、艺术家权益,明确艺术表演团体的资格、法律地位,激励他们为公众创作、演出更好的作品,满足公众享受文化的权利。(2)繁荣群众文化。与即将出台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相衔接,制定有关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单项法律、法规。(3)制定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有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文化部起草了有关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草案,现已报送全国人大。待该法律颁布后,还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

235.中国长期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发展根本方针,鼓励公民自由创造,营造宽松、和谐、有利于发挥个人创造性的学术氛围和社会环境。在文艺创作上,提倡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题材、不同手法的多样性创造;在学术理论上,提倡不同学派、不同观点互相争鸣,自由讨论。中国将普及与提高作为发展文化事业的两个重要方面。普及,就是让每个公民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方便地参与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提高,就是要不断提高艺术水平,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要。

236.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将“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列入国家社会发展计划,目标是建设遍布全国城乡的群众文化网络。截至2001年底,中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696个,省地(市)级群众艺术馆402个,县(市)级文化馆2851个,乡镇文化站40138个,农村集镇文化中心20117个,图书室55846个,群众业余演出团(队)32903个。1997—2001年间举办各类基层文化活动138.26万次,举办展览50万个,开办培训班66万次。2002年4月,国家开始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各种文化资源精华和现代社会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它将对扭转中国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的信息匮乏和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起到显著的作用。

237中国重视引导和鼓励公民的文学艺术创造,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自1991年以来,文化部组织了大规模的“群星奖”评选活动,以公民业余文艺创作为主要评选对象,激励公民的文艺创造力,展示他们优秀的创作成果,并注重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提倡原创性和多样化。中国政府还非常重视保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为他们参与文化创造给予特别的关注。制定了旨在全面提高少年儿童文化艺术水平和整体素质的“蒲公英计划”,设立了少年儿童文艺“蒲公英奖”。发展老年大学,举办“中国老年合唱节”,吸引了全国上百万老年人参加活动。组织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充分保障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支持残疾人的艺术创造。

238.中国长期致力于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文艺产品和服务。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蓬勃发展。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现有团体51个,会员200多万人。各个艺术门类都设立了全国性奖项,定期进行评奖活动。如文学方面的“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戏剧方面的“梅花奖”、“曹禺戏剧奖”,电影方面的“金鸡奖”、“百花奖”,电视方面的“金鹰奖”等,其他如美术、音乐、舞蹈、杂技等也都设有专门的奖项,以奖掖优秀作品和人才。2001年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2600个,共创作舞台艺术剧(节)目4892个,演出7.1万场次,观众4.7亿人次;创作,生产电影故事片100部,电视剧8877部(集)。这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艺产品,充分反映了公民参与文化创造的自由,极大地活跃和丰富了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239.2002年,中国开始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计划在五年内,每年投入4000万元扶持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力争在2006年推出50台艺术精品。国家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人民的文化生活。投入专项资金,购买优秀艺术作品的版权,鼓励当地的剧团移植上演;举办文化、科技、卫生下乡活动,组织一些国家级和省市级的高水平艺术表演团体到这些地区无偿演出,并对当地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辅导;通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131工程”(21世纪每村每月一场电影),确保绝大多数人(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电影。

240.1996年,中国政府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且增幅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幅。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对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重申继续加大财税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支持,要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纳入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对文化事业进行捐赠的所得税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扣除比例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分别由原来的最高3%提高到最高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和30%。

241.全国文化事业费以每年平均增长13.6%的速度增加,1996—2001年累计达325.5亿元。其中2001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补助收入达70.99亿元,比2000年增加7.83亿元,增幅为12.4%。1996—2001年,中国国家财政对艺术团体投入达91.3亿元,年均增幅17.8%;对公共图书馆投入68.51亿元,年均增幅16.2%;对群众文化事业投入63.1亿元,年均增幅15.8%。国家建立了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2001年又启动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和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专项资金。

242.中国近年来兴建了一大批重点基础文化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了部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影剧院和音乐厅。1998—2001年,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建设完成投资额达到83.7亿元,全国有762个文化设施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竣工面积达322.2万平方米。2001年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数818个,计划总投资额229.47亿元,计划施工建筑面积447.1万平方米;建成项目292个,竣工建筑面积112.7万平方米,完成投资额为28.24亿元。2001年正式开工兴建的国家大剧院,批准建设规模14.95万平方米,核定投资26.88亿元。国家博物馆建设、中国美术馆改扩建、国家图书馆二期工程暨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故宫博物院古建筑维修工程的筹备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完成了中央美术学院等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共24.18万平方米,投资额达145.33亿元。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建设了一大批代表当地文化风貌的大型重点文化设施。2001年全国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建文化项目35个,投资超亿元的有20个。

243.1996—2001年,地方各级政府投资12亿元,新建、扩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650多个。“十五”期间,国家还将拿出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设施建设。2001年,全国群众文化事业的财政补助14.1亿元,比2000年增加2.25亿元,增长19%。其中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财政补助分别增长24.7%、17.8%和17.4%。

244.作为著名文明古国,中国大陆目前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有近40万处,馆藏可移动文物约1260万件。对各类重要遗址、遗迹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国政府采取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方式加以保护。目前,全国共有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700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2处。对重要的可移动文物,国家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别定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统称为珍贵文物。文物遗存十分丰富的北京、西安、洛阳等101座城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城、故宫、秦始皇陵、布达拉宫等28处文物古迹和自然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总数达到世界第三位。

245.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文物保护法》,这是中国文化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国对文化遗产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在国家法律统一约束和中央政府统一指导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保护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责任。各级政府均设立负责文物保护的行政机构和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馆、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等单位。2002年10月,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文物保护的职责,强调各级政府应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文物出入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民间收藏行为,加强了对拍卖企业的管理;完善了法律责任。

246.中国政府努力增加对文物保护事业的投入。1998—2000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年均1.3亿元,2001年达到2亿元,用于2000余项(次)文物保护项目。第九个五年计划以来,国家每年安排补助地方抢救性文

物保护设施建设投资2500万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1500万元。仅2002年支持地方重点博物馆建设投资就达2.5亿元。全国博物馆每年举办展览达8000余个,年观众量在1.5亿人次以上。近年来,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外、境外举办过展览,观众达千万人次。

247.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国已成为《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缔约国。通过国际合作,成功地追回部分走私出境的文物。

248.中国为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的“十大文艺集成志书”编纂工作已投入人力5万余人次,资金上亿元。到目前为止,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已完成审稿270卷,并已出版190卷。计划到2004年全部出齐300卷,这项工作被誉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万里长城”。文化部成立振兴京剧昆曲办公室,举办了全国昆曲优秀中青年演员评比活动,举办了三届中国京剧节,有效保护了被列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昆曲等民族艺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外来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依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消亡。为此,国家加快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进程,以进一步确定保护范围,明确国家、团体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新的保护机制,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民族民间文化的流失和毁坏。

249.《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250.在国家的扶持下,中国少数民族都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到2000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建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510个,少数民族歌舞团58个,剧场、影剧院182个。国家定期举办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评比和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评选。到2002年,已举办了12届“孔雀奖”和9届“骏马奖”评选,推出了一大批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作品和优秀文艺人才。在全国有24所中高等艺术院校开设有专门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的专业班,在民族院校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中高等院校也开设有关少数民族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的专业,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大量的艺术人才。

251.199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在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和修缮了一批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和影剧院,极大地推进了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00年,民族自治地方共有群众艺术馆79个,文化馆655个,文化站7078个,图书馆563个,博物馆151个。1992年以来,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9个省、自治区实施了“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1994年扩展到其他沿海9个省、直辖市。到1999年投入资金逾50亿元,兴建了大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使万里边疆形成了环形文化网络,改善和丰富了当地居民的文化生活,受益的边疆各族群众达1000多万人。实施“文化援藏计划”,由文化部统一组织内地14个省、市对口支援西藏。近年来文化部共安排548万元资助了西藏32个文化设施建设;拨款1151万元帮助西藏保护和维修文物;专门为西藏培养一批文化艺术人才。

252.国家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投入巨资对西藏、青海、新疆境内一些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维修,特别是西藏布达拉宫的维修,一期工程历时5年,斥资5000万元。从2002年—2006年,国家还将投入3.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加寺的保护。对少数民族三大史诗《格萨尔王传》(藏族)、《江格尔》(蒙古族)、《玛纳斯》(柯尔克孜族)进行了收集、整理和研究。《格萨尔王传》长达150多万行,是世界上最长的一部英雄史诗。现已收集民间艺人传唱资料录音5000多盘,录像数百盘,整理出文字4000多万字,学术论文1000多篇,研究专著30多部,使这一长期零散传唱的口头文学变成了一部系统完整的文学巨著。《玛纳斯》的汉译本也已完成。

253.中国积极发展专业和业余艺术教育、培训。普通高等院校设有艺术系或艺术专业,高等、中等师范类院校设有艺术系。高等和中等艺术院校是培养专门文化艺术人才的基地。1997—2001年,全国艺术高等院校共招生7793人,毕业5137人,中等艺术学校招生113842人,毕业80637人。建立全国高等艺术院校、中等艺术院校教学和业余艺术教育培训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共有文化艺术科研机构252个,从业人员6457人。形成相当规模、专业门类齐全,多种层次的艺术教育格局。目前艺术学科共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8个,博士点23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90个,硕士点152个,本科专业80个。全国的幼儿园、中小学均设有音乐、美术、手工等课程,目前全国有数以千万计的青少年学习各类器乐、声乐、戏剧、文学、美术等,每年参加各类社会业余艺术考级的人数超过100万人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青少年宫、老年大学及各类业余艺术学校,开展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及各类丰富多采的民间传统艺术的培训。

254.目前,全国共有广播电台288座,电视台432座,县级广播电视台1263座,中、短波广播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70099座,卫星上行站34座,卫星收转站52万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300多万公里,基本形成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无线、有线、卫星等传输手段相交融的广播电视传播覆盖体系;绝大多数居民家中都有收音机电视机。中国政府实施重点工程,全面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范围。1998年开始实施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到2002年底共投资17.7亿元,解决了10多万个村、7000多万居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中国的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由1998年的88.3%、89.0%提高到93.2%、94.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数量迅速增长。目前共播出1777套广播节目和1047套电视节目,广播电台每日播出时间21378小时,电视台每周播出时间155819小时。

255.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发展迅速。目前全国有出版社565家,出版图书154526种,总印数63.1亿册;有音像出版单位290家,出版音像制品17648种,出版数量2.02亿盒(张);出版期刊8889种,总印数28.9亿册;出版报纸2111种,总印数351.06亿册。近年来,信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在中国发展迅猛,使公众能够享受到更为便捷的信息服务。中国网民人数已由1997年的62万人增至目前的4580万人,5年增长了74倍。联网计算机数量、网民数量、出口带宽、网上资源等均呈快速增长态势。

256.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中国陆续出台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等,明确了公民、法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国务院并出台《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还加入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近年来先后修订《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完善了知识产权法律救助机制。2001年,国务院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订了与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行政法规。在短短十几年里,中国已形成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相协调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257.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一批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解释。1992年以来,中国法院系统先后设立20多个知识产权审判庭。赋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特点。对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者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1999年以来,全国共取缔关闭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和非法集散地277家,吊销许可证、停业和外迁经营业户8600家。2001年全年收缴、销毁违法音像制品约一亿张,查缴盗版图书1223万余册、盗版计算机软件412万张,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2813件。

258.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和人才培养。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讲座、报告、知识竞赛和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都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中国政府积极扶持各种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传播为目的的民间团体开展活动。中国第一家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2年12月成立,现已吸收会员1200多名。由知识产权各专门协会、集体管理机构等构成的知识产权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259.截至目前,中国已同世界上145个国家签订双边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和708个年度文化交流计划,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形式的文化往来,与数千个外国和国际文化组织保持着各种形式的联系,每年全国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多达5000起。

260.根据中国与各国签订的文化交流计划,中国政府每年拨出专门经费,实施列入计划的具体项目。1995年至今,中国年均派出表演艺术团组2680余起,艺术展览690余起。接待外国来华演出团组1760余起,艺术展览570余起。从2000年开始,中国陆续在美国举办“中华文化美国行”、在法国举办“中国文化季”、作为主宾国参加德国“柏林亚太周”活动、在巴西举办“中国文化节”,在埃及举办“中国文化周”。中国还与日本互办了“中日文化年”,与韩国互办了“中韩国民交流年”活动。

261.中国一直为本国选手参加高水平国际比赛提供经费和其他支持。中国成名艺术家和新秀在俄罗斯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德国慕尼黑国际音乐比赛、波兰肖邦钢琴比赛、奥地利维也纳国际吉他比赛、罗马尼亚国际青少年单簧管比赛、摩纳哥蒙特卡罗国际杂技节和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美国夏威夷电影节、澳大利亚悉尼国际电影节、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等重要国际文化艺术活动中频频亮相,取得可喜成绩。

262.1996年至1999年,中国连续举办“中国国际交响乐年”、“中国国际歌剧舞剧年”、“中国国际美术年”、“中国国际民族歌舞年”等国际艺术主题年活动。从2000年开始,中国又举办了3届“相约北京”联欢活动。中国还连续举办北京国际音乐节、河北吴桥杂技艺术节、上海国际艺术节和上海电影节、长春电影节等国际文化艺术活动。

263.鼓励中国文化艺术工作者出国参加国际文化会议和研讨会。中国已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欧基金和涉及各种文化艺术门类的30余个重要国际文化组织和机构。2001年,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古巴文化部共同举办的第2届国际文化与发展大会。2002年,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先后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阿曼国际论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和在南非举办的第5次“文化政策国际网络”文化部长会议。

264.发展科学技术是提高公众生活质量,促进和保护人权,实现人人平等的关键环节和条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是中国政府的理性选择,并在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得到确认。

265.中国积极倡导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排除各种非科学或反科学的意识对科学技术活动的十扰,保障科学技术方面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以利于中国科学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则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

266.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基金,促进和保障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法律规定,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参加科学技术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可以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67.中国《宪法》和《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特定权益。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采取各项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26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相继颁布和修订《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科技奖励法规。《科技进步法》总结中国科技奖励工作的成功实践,并上升为法律。1999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改革,加大了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传播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奖金每人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调整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

269.中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外籍科技人员。

270.中国政府投资建设了很多科普基础设施。截至2000年,中国共建成科技场馆425座,其中国家级科技馆1座,省级科技馆29座。选定100个“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认定200个“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这些基地连同科普场馆通过举办科普展览、报告会、讲座、培训班、实验等活动,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中国先后创作出版一大批科普期刊、图书。目前全国共有面向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理工农医类和综合性科普期刊近300种。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出版科普图书约20000种,年均2000种。其中基础科学占23%,工交科技占29%,农业科技占20%,医药卫生占12%,交叉科学和多学科综合科普读物占16%。1990年以后,年均出版科普图书约4000种。中国每年出版的科普读物达7000~8000种。全国科技类报纸有200多份,科普杂志300多种;其他类报纸、期刊也大都开设了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的科普栏目。许多大报恢复或创办了科学副刊或专版。一些科技类行业类报纸的科普副刊也增加了版面或缩短了刊期,并拥有各自的热心读者和作者队伍。

271.科普广播节目增加了播出时间和次数,还调整了栏目,丰富了内容,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专家热线和咨询服务台,变单向交流为双向交流,从而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科技热门话题,作出更有的放矢、更有深度的生动解释。有的节目一开播,每隔几秒钟就有一个咨询电话打进来,成为听众最喜爱的节目之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几乎所有省市以上电视台的主要频道,都办有科普节目。全国生产了数以千计的科教影片。1950—1978年,全国共生产科教影片1328部;1979—1993年,共生产2500部。以北京科教电影制片厂为例,从1960年建厂到1996年共制作影片900多部。中国已建成科普网站100多个,专业性科普网站数十个。

272.目前社区各类商业科普街、文明科普公园、旅游科普街、科普文明居委会、科普宣传街、科普专栏、模范科普家庭越来越多,部分社区科普工作已纳入政府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考核,把科普工作广泛地渗透到社区各种社会化服务网络中。这些城市社区科普紧密结合社区居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有针对性地举办了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科技竞赛、科普游园等科技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科普工作,并组织了离退休人员的科普学习和科学健身活动,发挥他们在科普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273.为改善中国农民科技素质,1986年原国家科委实施了第一个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计划——星火计划,通过将先进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引导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截至1995年底,全国共组织实施星火计划项目66736项,完成星火项目35254项,总投入937.6亿元,项目覆盖全国85%以上的县,1995年全国星火计划实现产值2682.7亿元,实现利税473.9亿元,创汇88.9亿美元。中国政府的十个部门共同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组织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各级科技部门、农业部门和科协系统,深入农村,向农民传授科技知识,提供技术培训,普及生产生活知识,进行科普宣传。据不完全统计,到1998年,下乡的科技人员共96.2万余人次,共送科技材料4779万份,举办科技大集49.6万场,有近9500多万农民参加了科技培训,培训农民科技人员100万人。中国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由1995年的34.28%提高到1998年的40%左右。

274.1994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普及科学文化教育,将人民导入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把“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重要任务。

政府成立了19个部门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先后发布《科学技术普及“九五”计划纲要》、《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和若干重大规划。2001年,中国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全国科技活动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活动。

1996年、1999年、2002年,中国政府召开了三次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议,部署全国的科普工作,确立了工作方针和目标,明确了各类科普工作主体的职责,使科普工作走向规范化。2002年6月29日,中国颁布实施了《科学技术普及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科学技术普及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动和规范科普活动。

275.中央财政增加了对科普的投入,其他部门也都划拨一定经费用于本行业领域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政府大幅增加科普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大幅加强了对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投入。“七五”计划以来,中国政府共投入30多亿元,在全国建设了一批科技馆。其中一些科技馆,如中国科学技术馆、天津科学技术馆已步入国际水平。

276.自1950年“中华科学”(中国科协前身)成立以来,中国科协组织开展了各种大型科普活动。如面向九亿农民开展“送科技下乡”和“科普之冬”;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技传播行动”、“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夏(冬)令营等;面向领导干部组织“百名院士百场科技报告会”等一系列讲座、报告;面对国家大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实施“千厂千会协作行动”,组织全国性学会开展国有企业技术咨询、技术诊断和技术攻关协作。这些活动对于提高公众科技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学习科学的良好氛围起到重要作用。

277.中国科学院成立五十多年来十分重视科普工作,开展了大量科普活动,形成包括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传播和科普教育在内的科普工作体系;进行了“科研院所开放进行科普的指南与示范”、《国家级旅游点开展科普的研究与示范》等科普试点活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国科学院植物园科普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培养了一批积极参与科普活动的科学家;建立了北京植物园、武汉植物园、昆明植物园、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博物馆、武汉白暨豚馆、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长春人造卫星观测站等一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了“走进科学殿堂”、“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反对邪教”等活动,举办了《生命进化》、《宇宙、地球、生命》、“神秘的分子世界”等展览和讲座;创办、出版了《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电脑爱好者》、《牛顿科学世界》等一批科普杂志和4000余种科普书刊和音像制品。同时,中国科学院积极鼓励、组织科学家从事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1996—1998年在全国十多个城市举办了“百名院士科技系列报告会”,《院士科普书系》也已出版50多本。针对青少年科普教育,中国科学院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夏令营,举办展览、讲座、竞赛和参观活动。

278.把科普工作与职工岗位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紧密联系,提高职工的科技素质带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对社会各类科普活动给予支持,通过对公众的科技宣传,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加强公众对高科技产品的认同。

279.1988年成立了中国科协振华基金会(后更名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设立包括高士其科普基金、茅以升科技发展基金、孙越琦科技教育基金、中国青少年21世纪科学基金等64个专项基金,2000年共资助各类科普活动12项,资助总额35.55万元,占全年专项资助额的近7%。中国科普基金的发展呈现新的迹象,一是国家投入的大型科技基金增加科普项目;二是各地政府大力推动科普基金的发展;三是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企业积极投入建立科普类基金。此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农村150个贫困县开展的科普宣传活动给予资助,每年约使1000万农村青少年受益。

280.中国立法机关先后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促进科技成果推广的专门法律。政府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8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282.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实现其自我价值。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保证科技人员价值的最大化。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283.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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