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初步确定启动某产业并购项目后,需经历停牌、审计评估、董事会审议(一般需经过两次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证监会审核、资产交割等多个环节才能实施完成,对于需上报证监会审核的产业并购项目,自审计评估基准日到相关资产交割进入上市公司一般需要6—10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过渡期)标的资产发生的变化,包括因损益等因素导致的净资产变化、人员变化、资产变化和业务变化将对产业并购预期效果能否顺利实现产生重要影响,上市公司应将过渡期安排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方面予以考虑。
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是过渡期安排的核心,也是交易方案和协议中的必备条款。在过渡期内,由于标的资产还未过渡到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会产生损益,既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经营产生的损益按收购的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即为过渡期损益。过渡期损益的归属会影响股权并购中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理论上未形成共识,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实务中,过渡期损益的归属通常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谈判的结果,谈判中会基于合理性考虑风险与收益均衡、合同执行、倾向保护等因素。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过渡期损益通常有以下几种安排:归属于股权转让方、归属于股权购买方、过渡期亏损和盈利由不同方承担等。由于每种评估方法对于确定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股权价值的原则不同,因而对过渡期损益的归属也有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基准日的现值,求得被评估企业在基准日时点的公允价值。收益法会确定一个收益期,通常为评估基准日到未来的几年内,由于过渡期包含在收益期内,在评估标的资产基准日的公允价值时,过渡期损益已经考虑在预期收益内进行折现,即收购方付出的股权对价已经包括了过渡期损益,收益法评估对象价值具有不变性,过渡期损益应该归属于股权购买方,即上市公司。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加总得出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市场价值,它是从企业占用资源的角度,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包括重置成本法和账面成本加成法。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价值会通过例如资产折旧、计提费用等方式影响过渡期损益。由于在过渡期,标的公司是由交易对方实际控制的,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由交易对方作出,上市公司不拥有控制权,也不承担经营责任,不应承担过渡期经营的风险和收益,过渡期损益也未包括在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价值内,上市公司没有付出相应对价,因此过渡期损益应归属于交易对方。
市场法是通过比较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来确定委估企业的公允市场价的方法。这种方式一般是首先对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和/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比率乘数,将上述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市场法也可通过参照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在市场法下,由于标的资产评估价格是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确定的,过渡期估值的变动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并不受过渡期损益的影响。并购双方对于交易作价的谈判在市场法估值的基础上应该更多的考虑未来市场价格的变化,过渡期发生的市场价格低变化并不反映到相关财务报表上。因而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应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在实务中,大部分并购中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截至2014年10月21日,在通过证监会审核的127个并购项目中,只有少数几个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成本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其余均采用收益法。对于过渡期损益的会计处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较不完善,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不同的评估方法下,通常均约定过渡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偿给上市公司。补偿方式以现金为主,个别会通过减少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辽宁中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少数几个项目约定过渡期收益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共享,例如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盈利和收益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但亏损及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
以下列出截至2014年通过审核的部分项目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过渡期损益的处理原则:
对于过渡期损益的会计处理,在过渡期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的情况下,在购买日,由于过渡期损失金额已经确定,交易对方需补偿的金额也确定,上市公司确认其他应收款,合并成本及其他应收款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商誉。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日后纠纷,保证股权转让活动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可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资产完整性,上市公司应与交易对方作出约定,由交易对方作出承诺并保证,在过渡期内,未经上市公司事先同意,不得提议或投票赞成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进行资产重组、购买或出售重要资产及对外投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或其他增加重大债务的行为,并应促使目标公司保持其独立性、资产完整性及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目标公司的高效运转。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不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使用的资产或技术不发生不利变化,维持目标公司的各项经营许可、资质、持续有效。交易对方不得就标的股权设置担保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亦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合同等。
对于人员的稳定性,交易对方应作出承诺,保证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过渡期内保持稳定。
对于业务稳定性,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应作出承诺,确保标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安全生产、薪酬等制度)保持稳定,确保标的公司的采购政策、销售政策、员工薪酬水平、福利待遇水平等保持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的主要供应商、销售客户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不得按照明显比既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向任何客户提供服务、或参与明显不符合公平商业惯例的任何交易。
上市公司应与交易对方进行约定,在过渡期间,交易对方应及时将有关对标的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亦可持续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若有重大不利变化、差错或遗漏,则收购方案可进行调整。
如果标的公司发生了重大经营事项而交易对方没有及时披露或者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标的股权,则上市公司可以交易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交易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通常会指派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参与标的公司重大决策。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也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帮助标的公司构建符合上市公司规范和市场发展要求的内部管理体系,通过了解、沟通及学习,促进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文化的融合,尽快熟悉标的公司的业务,为并购后业务的整合及市场资源的整合做好准备。
无论约定过渡期损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还是归交易对方所有,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均因在过渡期结束后聘请不相关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过渡期损益进行专项审计,防止交易对方操纵标的公司业绩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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