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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度与治理环境

时间:2023-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文献普遍认为集中的股权结构是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当一个公众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到少数大股东手中时,这些大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与公司股权集中具有负相关性。这样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是股权高度集中。

研究文献普遍认为集中的股权结构是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当一个公众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到少数大股东手中时,这些大股东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大股东在享受监督努力的回报的时候,也要付出相应的成本。首先是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努力,小股东能够成为免费“搭便车”者。其次是大股东要放弃多样化投资组合的好处。因此,大股东只会存在于集中的所有权的利益超过其成本的公司中。

法律体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证外部投资者的权利得以实施。无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还是Hart(1995)都指出,投资者的权利实施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强的情况下,公司的信息比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股东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对管理者进行监督。但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差的情况下,管理者的侵占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大股东为了监督管理者可能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以行使其控制权,股权集中就成了法律保护的替代。另一方面,在投资者保护程度差的情况下,内部人(包括经理和控股股东)可以轻易采取各种方式侵占外部投资者,公司发行新股的吸引力减小,只有少量的投资者愿意购买公司股份,从而促使股权结构走向集中。因此,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与公司股权集中具有负相关性。LLSV(2002)和Claessens等(2002)研究发现,当投资者保护比较弱时控制权的价值更大。LLSV(1998)还设计了一个股东权利指数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质量。他们运用这个指数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法律质量是负相关的。Him- melberg等(2002)、Elston and Rondi(2004)、Boubakri等(2005)实证研究的结论均支持LLSV的观点。

政府干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其实早就已经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国内学者俞鸿琳的研究认为,政府往往通过控制企业来实现对经济的干预。政府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就会在企业股权中占有较高比例来获得控制权地位。这样所形成的股权结构就是股权高度集中。因此一个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高,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就越高。有学者经考察研究后发现,许多国家的政府在公司私有化之后并没有真正放弃控制权,也就是作者在前文中曾提到过的“不情愿的私有化”。

我国是经济转轨国家,相对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非常高。而且我国的分权化改革造成不同地区的法治化水平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较大的差别(樊纲、王小鲁,200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上市公司所处地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越高,法治化水平越低,则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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