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设1的检验结果列示在表5-2,因变量为用前5大股东的Herfindahl指数(H5)衡量的股权集中度。我们首先对所有样本进行了回归分析,考虑到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与法治水平可能存在相关性,我们在模型中分别加入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指数。从表5-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干预指数与股权集中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法治水平指数与股权集中度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与假设1是相符的。然后我们将所有样本按第一大股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政府控制的样本和非政府控制的样本,并进行了同样的回归。回归结果表明,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当地的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指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但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指数均不相关,这说明非政府控制的公司受地区治理环境的影响较小。
表5-2 治理环境对股权集中度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双侧t检验的p值,*、**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Yes表示至少有一个行业虚拟变量在统计上是显著的。
就控制变量来看,控股股东性质(Control)的系数为正(与预期相符),说明国有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由于受政府的干预更多而比非国有股东控制的公司具有更高的股权集中度,这与前述非政府控制的公司受地区治理环境的影响较小的结论是一致的,也支持了周中胜(2007)的实证结论。公司规模(Size)的系数与预测相反,且对全体样本和政府控制的样本具有显著性,对非政府控制的样本不显著,这可能是政府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抓大放小”政策的体现,政府为了保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内部一些重大企业的控制,对这些企业高比例持股,而降低了在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持股比例,从而导致了政府控制的企业规模越大股权集中度越高的现象。公司特有风险(Risk)对股权集中度的影响,在政府控制的样本公司中不显著,这表明了政府控制企业的非盈利性目的,在非政府控制的样本公司中显著为负,这有可能是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家控制风险的能力不够,规避公司风险的一种表现。政府控制的公司的负债水平(Leverage)对股权集中度没有影响显著的影响,而非政府控制的公司负债水平与股权集中度正相关。托宾Q的系数与预测的相反,但只对政府控制的样本显著,对非政府控制的样本不显著。此外,公司的上市时间的长短(Year)在每个样本中都与公司股权集中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我国的上市公司随着上市时间的延长,股权集中度在不断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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