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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

时间:2023-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这样,政企才能真正分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才能适度分散,才有可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抑制控股股东与管理者的合谋行为。

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减持国有股的改革思路,此后,关于国有股减持的论战一直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么多年来,由于国有股的不同持股主体之间意见不统一,利益关系难以协调,国有股减持基本上是只见打雷,不见下雨,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国有控股及参股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65.2%,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2%,多数上市公司依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作为股东又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在两种角色扮演中,政府难免会出现行为错位,甚至依仗其行政权力行使股东权,将政府的实现充分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多重非经济目标强加到其所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头上,上市公司成为了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而非一个名副其实的独立市场主体,更不可能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统一思想,除了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应该继续保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外,要坚定地从其他企业退出。即使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内的企业,也应该通过授权委托给合适的非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只有这样,政企才能真正分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才能适度分散,才有可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抑制控股股东与管理者的合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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