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
(一)科技计划管理的主体
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①主管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②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或代理组织实施机构)。
③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二)各主体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的职能
1.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
①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②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③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④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或紧急处置程序,处理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2.代理组织实施机构的职能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的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代理组织实施机构必须做到:
①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②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③在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3.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责任和义务
①严格履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②按要求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③客观、及时地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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