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用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项目经费”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分类配置和目标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提高财政资助经费的引导和整合作用。
(一)“项目经费”的构成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人员费
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3.能源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4.试验外协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5.技术引进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6.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7.会议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知识产权保护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9.管理费
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10.其他相关费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项目经费”预算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①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经费预算评审专家(专家组)提出的经费安排意见,作为科技主管部门安排立项项目定额资助经费的参考依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报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审查,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参考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由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跨年度的项目,应当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加以说明。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检查报告。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超过一定数额的,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事业发展的支出。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将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科技主管部门,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有关规定处置。
(五)“项目经费”预算评估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1.中期检查评估的方式
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1)定期检查
每年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时,在评估组中设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2)专项审计
需专项审计的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经费落实情况
主要考查省级财政资助经费是否及时拨付,其他经费是否及时到位。
(2)实际支出情况
主要考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3)财务信息质量
主要考查财务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财务管理状况
主要考查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六)“项目经费”决算及问效
1.项目经费决算
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①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若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②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③项目经费决算表。
④项目原定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2.项目问效
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对项目的执行成效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问效。
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助经费的,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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