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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时间:2024-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项目或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地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国家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863计划”课题实施管理

相关部门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863计划”课题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专家组审议后,报“领域办”批准。

2.“863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项目或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①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②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③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④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⑤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⑥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⑦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3.“863计划”基地管理

“863计划”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863计划”研究开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863计划”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我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4.项目(课题)实施的评估与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863计划”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地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因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863计划”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

①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③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a.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b.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c.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d.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e.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f.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④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⑤对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3)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973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项目一般设一名首席科学家。

(1)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③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④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⑤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2)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主要职责

①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②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③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④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基础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⑤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领域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应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3)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4)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

2.“973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批。

(2)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3)中期评估制度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2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目的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中期评估由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主持进行,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根据中期评估,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4)回避制度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5)保密制度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6)公示制度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信用制度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四)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汇报,或2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的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负责,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统计报表报科技部“火炬办”。科技部“火炬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火炬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2.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在接到科技部和银行下达的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和贷款额度分配通知后,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落实工作。贷款利率按照银行规定计算和收取。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科技部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而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严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断支持新的重点火炬计划项目。科技部、地方科技厅(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认真履行各自应尽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须将当年的火炬计划贷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1月份报科技部。

(五)星火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重点项目实施管理

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重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简表,报送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抄报科技部“星火办”。

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对未履行项目任务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发生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将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予以纠正的,科技部将撤销项目,追缴国家财政支持经费。

2.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

各省及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科技部“星火办”负责汇总和编制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4月份向社会发布。

(六)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实施管理

1.拨款补助项目的确定

国家对列入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①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②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③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④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⑤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⑥地方政策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2.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确定

国家对列入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确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为:

①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重点新产品中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②贷款年限一般为1~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③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④经地方科技厅(局)或部门科技司(局)推荐。

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3.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重点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技厅(局)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重点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科技部。

(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实施管理

1.“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管理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依托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科技部。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2.“工程中心”组建的经费管理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凡列入年度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科技部商请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科技部统一调剂解决。

3.“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

(1)“工程中心”的运行模式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2)“工程中心”运行的组织机构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时,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管理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1.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②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③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④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①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③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1.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账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2.转化资金项目监理

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内容、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1)监理的主要内容

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监理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十)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管理

重点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2.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变更与调整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论证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家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核准。

3.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1)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1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2)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5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3)课题制管理和人事制度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重点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重点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4)内部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十一)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软科学研究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为保证软科学研究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国家、部门、地区重大决策的需要,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改变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对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并应积极鼓励多单位联合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自带资金的投标单位。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是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的审批部门。项目合同自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国家、部门和地方的财政中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软科学研究经费由各级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实施管理

(1)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管理

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滚动实施5年。科技部每年对已实施5年的项目,根据选项原则和项目推广实施后的效果,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予公布。指南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之前,“推广计划”可暂停该项目的推广工作。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根据论证的结论,作出从国家级“推广计划”中撤消或继续执行的决定。

(2)“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地方科技厅(局)负责对在本地区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每年年底,根据当年贷款落实情况和科技部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科技贷款项目汇编》征集调查表”,并报科技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不得变更。确需调整时,由地方科技厅(局)审查后,报科技部核准。对执行不力的单位,科技部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其执行。

科技部不直接受理地、市以下科技主管部门(含地、市)或企事业单位申报指南或贷款项目。

2.经费管理

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经费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共同筹集。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及吸收外资等。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政策、发展重点,必要时,科技部对部分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和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土建、技术改造及基础研究。对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投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实施管理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需遵行以下几条:

①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②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③专项资金项目的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④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的2年内向科技部报送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科技部定期将上述报告汇总报财政部。

⑤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的2年内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发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科技部将要求承担单位无偿向有关应用领域的申请者授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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