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江苏省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一)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管理
1.“基金”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表,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省基金办。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每年向省基金办提交本单位或本系统的项目工作总结。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以及需延期、调整、中止项目的,应及时报省基金办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省基金办对在研“基金”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学科组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的项目日常管理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重点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2.“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基金”项目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原则上经费为一次核拨。“基金”项目经费由省基金办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执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末省基金办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按有关规定其中5%用于“基金”项目的咨询、论证、组织实施管理、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
“基金”项目需填报《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重点资助的项目验收前需经审计。
(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者的职责
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并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省有关厅局担任,其基本职责是:
①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②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预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③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科技经费。
(2)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①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②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③填报省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表格。
④定期报告项目执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安排原则上根据经费与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合理划分并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协调解决。
2.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
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项目继续进行、终止、撤销等意见。
3.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1)经费的筹集方式
高技术研究计划经费实行省财政投入、项目主管部门配套、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其中,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按1∶0.5落实配套经费。
(2)经费的下拨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按项目合同编制经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实施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的方式下拨项目经费。同时,检查、监督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不按期到位的,下年度省拨经费不予下达。
(3)经费的用途
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高技术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4)经费使用情况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并提出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编报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5)经费的撤回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应将全部省拨经费退回省财政厅。经批准撤销的项目,清理后的省拨款余额上交省财政厅。上述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4.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的变更
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承担单位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或目标予以实施。
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①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②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③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申请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5.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汇总集中后报省科技厅。其执行情况将作为该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获得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进一步争取新上项目挂钩。计划执行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三)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者的职责
省科技攻关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省有关厅局担任,其基本职责是:
①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协调组织与监督检查。
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开题论证,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预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科技经费。
(2)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①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②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③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④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对于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攻关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协调解决。
2.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
省科技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项目继续进行、终止撤销等工作意见。
3.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1)经费筹集方式
省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省财政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匹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与省拨经费按1∶3以上的比例落实自筹经费,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按1∶0.5左右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其中,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经费的下拨、使用情况监督和报告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按项目合同编制经费预算,根据项目进度,按年度分批下拨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并检查、监督地方(或部门)匹配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不按期到位的,下年度省拨经费不予下达。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本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并提出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编报汇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同时编报下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3)经费的撤回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回全部省拨经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清理后的省拨款余额上交省科技厅。上述经费将继续用于其他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实施。
4.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执行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或目标予以实施。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①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②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③与项目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④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攻关计划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
⑤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申请撤销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5.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集中报省科技厅。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分年度拨款和滚动实施的主要依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挂钩。
(四)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项目实施管理
1.重点实验室组建实施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阶段考评。
依托单位应在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每半年向省科技厅书面汇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年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与计划任务要求不符,或未完成进度计划和年度任务指标,或把资金挪作他用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2.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1)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及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省财政厅拨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进行重点实验室技术改造等方面。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纳入基建计划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筹集。
省财政厅拨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的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到位,否则将停拨以后的建设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单独登记造册。
(2)经费的使用监督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运行费用的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的部分费用等。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少量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用于补贴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费用等。运行补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等确定资助额度。
3.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
(1)人员管理机制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或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省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学术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重点实验室主任可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少量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主要根据承担的课题任务进行招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应严格任期,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2)绩效考评
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理,同时该依托单位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对考评优秀并具有发展前景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用于重点实验室扩建或改造。
(3)用途扩展
省重点实验室可视同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省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省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强化开放力度,并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可以收取一定使用费),提高其利用效率。
(五)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实施管理
1.“工程中心”建设的实施评估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正在建设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项目检查、评估,如发现未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经费核拨,整改无效的将取消立项,收回已拨建设经费。
2.“工程中心”的经费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省财政厅、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
3.“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
(1)“工程中心”的管理体制
“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的关系,聘用或解聘“工程中心”主任等。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规划、研究开发工作计划、项目,评价工程试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召集主要技术人员,收集对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新产品,或对本行业企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升级换代产品等,提出若干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每年应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国家、省“工程中心”可视同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受让“工程中心”成果的企业,可派人参加研究开发与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2)“工程中心”的国际国内交流
省科技厅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协助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工程中心”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加。
(六)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经费与实施管理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采用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即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部分、主管部门配套一部分、依托单位自筹一部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
省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为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而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省财政拨款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自筹经费、匹配经费须按合同计划进度到位,否则省财政将停拨后续经费。
依托单位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具体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计划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将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当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七)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1.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实施的进度、计划任务的完成、经费使用等项目进展情况。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主要承担人员进行调整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发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①项目原定匹配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②参加项目的科技人员队伍发生重大变化,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③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④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或建设方案不合理或结果无实用价值的。
⑤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凡撤消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2.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自省财政厅拨款,年度经费预、决算由省科技厅编制,项目投入实行省财政厅拨款、部门(地方)匹配、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强化投入力度。省科技厅对承担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2)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费、软件开发费、与外单位的协作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主管部门的匹配资金和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全部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用项目经费中省财政厅拨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3)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除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凡属国家级或省级火炬计划项目均纳入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渠道,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协助落实贷款、组织实施、跟踪管理、监测统计、项目验收等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火炬计划统计报表和年度火炬计划总体执行情况报告(包括火炬计划项目实施进展、贷款落实及效益分析、典型项目介绍、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2.火炬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单位自筹、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融资渠道所提供的资金。在国家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下达后,由各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项目承担单位与有关银行落实贷款事宜。需由科技部向国家有关银行推荐申请科技贷款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填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等,不能用于单纯的基本建设或扩大生产。
3.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监督
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凡弄虚作假的项目,除取消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停止项目所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取消项目所在地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资格两年。
(九)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星火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凡属国家级或省级的星火计划项目,均纳入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渠道,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贷款落实、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完成验收等管理工作,并将每年全市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包括项目、密集区、支柱产业、培训、实施效果、对外合作、政策环境、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于每年底报省科技厅。
2.星火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金融部门的科技贷款。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和省科技厅下达的星火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向各级金融部门申请贷款,根据省金融部门下达的星火计划项目评估审查通知,配合金融部门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评估审查和贷款落实工作。
星火计划项目贷款,主要用于星火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技术转让费等,不能用于简单的扩大再生产。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合同要求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和最终成果。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由合同签约方共同商定,并签订变更补充文件。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作出经费决算,退还剩余经费。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的一律无效,所造成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2.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用于资助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此项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采取一次审定核拨的办法。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本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项目验收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省科技厅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是:
①国内调研差旅费。
②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③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④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⑤专家咨询的技术论证费。
⑥其他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向其他参加单位分拨经费,应制定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要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将与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安排挂钩。对违反财经制度的,视轻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理。
(十一)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各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组织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与协调管理,监督其计划与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每年年底,各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统一要求,向省科技厅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需延期、调整、中止项目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批。
2.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投入实行省财政厅拨款、部门(地方)配套、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强化投入力度。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十二)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1.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费一次核拨。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了解合作项目进展,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提交本部门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滚动实施的原因,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跟踪、管理有力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下年度对其组织的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参与合作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来访所需的旅费和生活费用,部分中方主要研究人员参加与项目有关合作活动的出访旅费,但不提供项目研究经费和购置设备等直接研究费用,不资助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进修、一般性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只对立项的项目提供部分资助,非全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配套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验收前,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明细表,承担单位账上应保存经费支出原始报销单据备查。
(十三)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1.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①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②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③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④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2.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
①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②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③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其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3.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①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③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须每半年报告一次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④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4.项目内容调整办法
项目在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5.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的处理办法
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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