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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时间:2024-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向省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等推荐;对评为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基金”项目的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成果应用实施计划或下一步滚动实施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省科技厅。

二、江苏省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一)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管理

1.项目验收与结题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需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需在国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发表)、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审查盖章后,报省基金办审批,由省基金办组织或委托验收。

结题验收应邀请不少于5名外单位的专家,采取会议或函审的方式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和总结报告,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2.项目验收评价

省基金办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和总结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良、中、差评定等级,并予以通报,且与各单位“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安排直接挂钩。对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向省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等推荐;对评为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基金”项目的申请。

3.项目成果管理

项目研究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基金办共享,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凡在“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请“基金”项目的资格两年。

(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项目验收程序

高技术研究计划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如下:

①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②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并准备好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③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项目验收资料,对其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项目验收。验收原则上在对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完成成果鉴定(或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提出验收意见。

⑤省科技厅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2.项目验收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专利、论文、样品、样机、应用技术、动植物特色新科技、新品种等),供验收组成员审查:

①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

②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项目成果鉴定报告。

③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检测报告。

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⑤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⑥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3.项目验收评价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和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组应对项目取得创新突破、产生的发明创造、科技成果应用效果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验收组成员应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4.项目验收成果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成果应用实施计划或下一步滚动实施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鼓励成果迅速转化,通过成果竞卖等方式帮助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三)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科技项目验收程序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②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并准备好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③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项目验收资料,对其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④省科技厅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攻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项目验收。验收一般在对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完成成果鉴定或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⑤省科技厅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2.项目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取得并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动植物新品种或标准化的技术、新药证书等),供验收组成员审查:

①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信息汇总表。

②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③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项目成果鉴定报告。

④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⑤项目成果初步转化、产业化情况报告及试验线、中试基地、示范点一览表。

⑥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⑦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⑧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3.项目验收评估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验收组成员应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4.项目成果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技术成果应用实施计划,有效行使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省科技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对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如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完成后的一年内未能转让科技成果或实施产业化,省科技厅有权通过采取包括拍卖或竞卖在内的多种方式推进项目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或转让项目成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省科技厅批准:

①向省外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②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③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在省科技攻关计划实施中取得重大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以及在管理工作和成果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省科技厅将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四)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项目验收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可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在申请验收之前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建设总结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外,应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并对结余经费加以说明。验收委员会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牌匾。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结束后,在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行使使用权,其维护运转费用原则上由依托单位承担。

项目因故终止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省科技厅。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厅,仍用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五)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验收管理

1.“工程中心”验收管理

依托单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经审计后,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专题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相应铭牌。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1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拨经费。对有信誉不良记录的依托单位,暂缓受理其申报其他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12月底前,务必将当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2.“工程中心”运行绩效考评

省科技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调出省拨经费购置有关仪器设备。

(六)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管理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经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验收前,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项目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

技术服务平台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①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②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有关批复文件。

③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④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⑤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报告。

⑥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

⑦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⑧项目经费的决算书和审计报告。

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七)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等。

1.项目验收程序

①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半年内完成。

②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工作总结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③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④省科技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⑤省科技厅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2.项目验收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供验收组或评估机构审查:

①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设计任务书

②省科技厅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③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④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⑤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报告(提高机构的服务能力或拓展服务领域等)。

⑥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⑦项目经费决算表。

3.项目验收评价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文本或设计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方案、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半个月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估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对不能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以结题的形式中止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将中止项目的结题报告及有关说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处理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八)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达到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后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个别重大项目可申请科技部或省科技厅参加或组织验收。

凡申请验收的火炬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查,并编写好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达标分析、经济财务分析等内容的项目验收报告,填写《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形式,凡拟申请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的项目须采取现场验收。

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填写《火炬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表》并录入软盘报省科技厅备案,其中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同时将《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连同有关验收资料一式二份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转报科技部“火炬办”,经审查后,由科技部统一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已通过验收且技术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火炬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九)国家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凡列入国家级、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后,须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内,未达到计划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须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1年后仍未达到计划要求的项目,将予以撤消。

国家级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省科技厅参加或组织验收。

凡申请验收的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查,并做好验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编写好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达标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技术扩散及人才培训等内容的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同行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人员。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星火计划验收项目报表》及验收报告报至省科技厅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颁发《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星火计划项目,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科技厅,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撤消。

(十)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形式有会议评议、通信评议和结题总结三种。

1.项目验收程序

①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软科学研究成果报告十份及研究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②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项目合同条款对提请验收的全套研究成果报告进行预审查,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形式并批复申请单位。

③对于确定以结题总结形式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填写《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结题证书》报省科技厅审核;对于确定以会议评议或通信评议形式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文并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参加评议的专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对所评议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对所作评议意见承担技术责任。

④对评议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统一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议证书》。

2.项目成果管理

项目通过评议或总结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提交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由省科技厅统一安排向有关方面介绍。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推荐。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所有权归省科技厅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双方应共同维护该成果的知识产权。

(十一)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供有关成果的样品、应用系统、专利、模型与案例等;属临床应用项目的,应提供足够的临床例数及能得到医学界承认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方式。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附验收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工作结束后,将项目验收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十二)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1.项目结题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组织验收。

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提出总结申请并说明情况,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2.项目知识产权和保密责任

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

合作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十三)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验收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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