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样,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所谓法定节假日,就是根据各国的传统风俗习惯或者重要活动纪念,由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统一规定的休息时间,作为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形式,劳动者可以欢度节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等等。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是视同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要视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支付工资。
我国的节假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一个逐步变迁和调整的过程。建国初期,法定节假日为7天,一直延续了50年。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增至10天,同时决定将春节、“五一”和“十一”的休假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形成7天的长假。这种休假安排,为劳动者出行、购物和休闲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同时也有一些负面影响。2007年国务院再次修订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其中对原定假期的时间作了适当调整,整个年度法定休假日增至11天。2013年12月国务院再次修订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假期进行了修改,将原来春节假期作了调整,原来春节假期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天假期,调整为,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假期,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的调整,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更多的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关怀和保护。
根据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安排如下: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3)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
(4)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
(7)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纪念日: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植树节、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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