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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现代企业制度认识的误区

时间:2023-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中国,这一问题同样存在。这些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问题上,思想理论战线、舆论宣传部门、经济发展部门或多或少出现了失误和偏差。在当代中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不可动摇。建国六十多年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几经变迁。上述一系列演进变迁说明,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然而,它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发生的重大影响和传导作用却是十分巨大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发展及其领导体制,是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进行了若干探索,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成熟的、可资效仿借鉴的模式。

在当代中国,这一问题同样存在。党和政府清醒地认识到,搞好国有企业,既是关系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1999年9月的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

领导体制作为事关率领和引导的组织制度,是掌控全局、把握方向、决定走向的核心架构。这些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问题上,思想理论战线、舆论宣传部门、经济发展部门或多或少出现了失误和偏差。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蔓延、三权鼎立政体的影响、国人发展经济搞活国有经济的迫切心情等综合因素的叠加,使得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问题长时期处于莫衷一是的状况。比较典型的是,一种倾向为怀疑党对国企领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否定党组织对国企的领导地位;另一种倾向为简单沿用西方一些国家企业管理的方式,有意无意地试图摆脱党的领导,从而使得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弱化和边缘化,使得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严重虚拟化。

思想理论和实践过程的模糊摇摆,造成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不小的混乱:新三会、老三会之说;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谁是一把手之争,将相和、哥俩好,两心变一心等等。在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中,领导体制概念模糊,党的领导变得可有可无,党的组织变得无足轻重,履职行权的职责边界不清,无谓的内耗增加,影响了党的主张在企业的落实,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在,非常有必要对种种错误观点和似是而非的论点予以澄清。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不可动摇、不容质疑。然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是具体的,是由各级党的组织来实施和实现的。在我国现行社会组织架构中,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政军民、各行各业,党是处于绝对领导地位的,这是特定的中国国情所决定的。

国有企业是我们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巩固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这是再明白不过的基本常识。无数事实表明,国有经济对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巩固国家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代中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不可动摇。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应当理直气壮地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强化党的领导。

应当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作为我国举足轻重的经济形态,虽然有着中央企业(央企)和地方国企之分,但都面临着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都面临着适应市场经济的重大考题。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积习已久的弊端显而易见,除旧布新的任务非常紧迫,但这只能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背离党的领导、否定党的领导,既会造成思想理论的混乱,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操作到位,甚至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研究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有必要回顾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演变的历程。

建国六十多年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几经变迁。伴随我们对于党的执政规律、社会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公有制经济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市场主体,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值得深思的是,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常常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政治思想思潮密切关联,都打上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时代烙印。

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国国有企业统称为国营企业,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工厂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阶段,厂长经理负责制阶段,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阶段,革委会体制阶段。考察这一时期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其基本特点是,行政管理的特征比较明显,生产经营由国家纳入统一计划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任用等由同级党委负责。应该说,它是当时计划经济的自然产物,带有计划经济时代明显的痕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发生着耐人寻味的变化:先是经历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阶段,这在1978年党中央颁布的《工业三十条》和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得到确认。而到了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三个条例中,明确提出,“厂长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1988年实施的《企业法》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第一责任人)。再到了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又提出,“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当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国有企业领导体制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之路。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也进入稽查特派员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设立专门的国资监管机构时期。

上述一系列演进变迁说明,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然而,它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发生的重大影响和传导作用却是十分巨大的。其中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一是,面对扑面而来的市场经济的冲击,我国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党的领导、党的建设面临着巨大挑战,承受着巨大压力。二是,对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如何适应国情和市场经济的变化,如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既需要时间的检验,更需要不间断地摸索实践。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是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必须正面回答、不容回避的问题。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2003年6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

必须指出,在近十年时间内,我们党就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多次作出了重大决定,反复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说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企的紧迫和重要,也说明了党对国企发展的高瞻远瞩,同时也说明我们党对市场经济认识和把握在升华,证明了党的成熟和清醒。

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要特征,它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具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它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载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疑是国企改革的目标。“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说,这一概括是对国外企业发展、治理结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立足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提出的改革发展目标。现在来看,当年决策层的判断是高屋建瓴、十分科学准确的,20年后的今天仍然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坚持并强势推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高效规范的董事会。值得注意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常常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否定党对国企领导的挡箭牌。他们散布的论点主要是,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有冲突,不利于董事会运作,董事会必须高于党委会等等。而我们一些头脑糊涂、政治性不强的人不假思索、随之附和。殊不知,在我们国家国有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董事会,其真正目的在于:1.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2.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提高民主、科学决策的水平;4.推动国有企业加快与国际接轨。这一切,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伟大厦的战略之举,都是我们党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以实现。

问题在于,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人们存有多种解读,尤其是立足于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人们往往研究不够、认识偏颇。事实上,西方不少国家积累了长达百年以上的公司治理经验,但在国企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做法依然有着显著的不同和明显的差异,即便是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依然会出现严重问题(具有158年的美国雷曼兄弟公司一夜之间倒闭)。我们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正确取舍和合理扬弃。而在一个时期的许多情况下,我们的一些同志却不加区别地采取全盘拿来主义,照抄照搬国外的做法,比较典型的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误读。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经修改和修订,自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它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发挥了巨大作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董事会的蓬勃兴起,也都源于《公司法》施行的大背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它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二是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负责,维护出资人利益;三是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和企业高管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四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属于经营者和执行者。

尽管《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专门做出了特别规定,在其他部分章节中也有一定涉猎,但它对于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属性的理解还是明显力有不逮,其涵盖的不周延、不到位亦显而易见。譬如,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衔接协调问题,企业工会及其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的地位问题,职工持股及职工持股会的问题,企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问题等等,都未能有详实的交代。此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行使出资人职责职权,国企高管的任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等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任免程序进行的。

企业领导人员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免,显然是国企领导体制的核心内容。它是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选拔任用程序,包括任免、提名、奖惩等,按照标准、原则来进行的,这同其他经济形态领导人员产生有着明显的区别。

我们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着选拔任用各类干部的成熟做法。离开党的领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产生将不可想象,国有企业的基本属性也将无从谈起。再来看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成员作为企业的高管,在国企其产生也是由出资机构的党组织提名,并经过有关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它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模式也有着显著不同。由此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中全盘套用《公司法》认可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以此作出制度性安排显然是欠妥的,既不周延也无法操作。

国有企业有着其他经济形态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它的诚信经营、金融信誉、社会信誉,它的社会责任担当,它对国家的巨大贡献等等都是客观存在、不容否定的。但是,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决策过程冗长的问题,管理体制、经营方式不灵活的问题,铁饭碗、铁交椅难以打破的问题,员工积极性难以调动的问题,易于滋生腐败的问题,比较起其他市场主体总体活力不够的问题等等。不少善良的人们提出了众多的解决方案,他们把国外的不少做法拿来,从中找出某些“有用”的东西,形成了现在颇为流行的“治理结构”模式,并且试图以此推而广之。

讨论“治理结构”还必须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任何一种体制都有它的不完善之处。我们说某种体制好,是说它符合客观规律,能够解放生产力、提高效率等等,但这也只是相比较而言,借用一句时髦的说法,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体制问题不能简单化、更不能理想化。

其次,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离开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谈体制,尤其是极度敏感的领导体制,只能是缘木求鱼,任何虚妄的美好理想,在现实面前都只能到处碰壁,并且易于引发极大的思想混乱。

再次,现有种种关于国企领导体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想,都毫无例外地将党的领导置之度外,或是回避,或是将其处于从属的多余的位置。客观上,使得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严重虚化,进而使得党的领导弱化、边缘化,这是不少同志始料不及的严重问题。

倘若属于探索产生的失误理应得到原谅和宽容,倘若属于政治上的别有用心则必须加以揭露和批判。质疑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再到经济、文化、国防、军事等领域,全面诋毁、否定、取消党的领导,是敌对势力的惯用伎俩。而淡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正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经济领域的突出表现。或是声称党不应该抓经济,党不能搞、不会搞经济;或是借口经济特殊、企业特别,扬言经济组织中可以不要党的组织;或是挑出国有企业的某些硬伤,攻讦党的领导;通过取消、削弱党的领导,进而取代党的领导地位,最终达到动摇共产党执政根基的目的,正是这些人的真正险恶用心。

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显著区别,就是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它旗帜鲜明地提出一心一意抓经济、一心一意谋发展,就是它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己任。全党工作的中心就是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实践足以证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正在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党有智慧、有办法加以解决,我们党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抓好国家的经济建设,率领各族人民实现国强民富“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规范领导体制,理顺领导关系,非常有必要将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从依法治理的高度来明晰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等的权责。与此同时,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主要程序、体制机制等也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作出如下定义:1.处于顶层设计层面的是党委的集体领导;2.处于决策层面的是企业董事会;3.处于实施执行层面的是经营层;4.处于监督层面的是纪委、监事会;5.辅之以工会、群团组织的共同参与支持。这样一种“五位一体”的国有企业领导架构,既包含继承,又富有创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贴近国企实际;既体现党的领导,又适应市场经济取向,也与我国现阶段其他组织的政治架构相匹配、相呼应。可以认为,它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务实可行的领导体制,应该尽快得到全面推行和全面落实。

应当指出,如同党需要不断自我完善、自我革新,需要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一样,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把党组织融入法人治理结构,把党建工作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之中,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还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当前,建立、健全、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党委会、董事会、经营层的关系。首先要坚持交叉任职、双向兼职。企业的党委书记应该担任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作为党委副书记,其他副总经理作为党委委员。这样的制度性安排设计不容动摇,否则,极易造成混乱。其次,党委领导与董事会、经营层的关系可以界定为:党委提名、董事会议定、经营层实施、纪委和监事会监督。这样,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国企领导体制中谁大谁小、谁先谁后、谁高谁低等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

2.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问题。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都需要把民主集中制坚持并落实好。一方面,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调企业党委的领导地位,绝不是提倡一人化领导,更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另一方面,强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也要防止出现分工不负责的情况发生。应当通过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健全、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通过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等,使得国有企业决策的程序更加民主、决策的过程更加阳光、决策的结果更加科学。

3.董事会的规范运作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公司治理必须建立高效、务实、规范的董事会。民主决策、规范操作、高效运转是董事会运作的关键,也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董事会怎样把党委的正确意见变成企业的意志?怎样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怎样增强企业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怎样支持经营层放手工作?等等,都需要大胆实践、深入探索。

4.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精神状态问题。任何机制抑或是较为完善的机制都需要人来实施到位。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呼唤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对于国企领导人员来说,认清使命、增强责任、开拓进取至关重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高昂的激情不断培植企业的新增长点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矢志做大、做强、做优、做久、做绿,率领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全局和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中不断增加贡献份额,不断提升对经济运行的示范引领作用。

5.决策过程与决策成本问题。国有企业高管议事决策当然需要有必要的规定和约束,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决策、实施过程需要灵活地掌控和把握。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稍纵即逝的商机,决策程序复杂、决策成本过大,势必会贻误战机。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管理层次多、信息处理慢、运行效率低的情况应当得到彻底、有效地解决。

6.企业领导人员行权履职的权力制衡问题。要抓紧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抓紧建立一系列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国企领导人员行权履职的制度规定。譬如,党委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的一人一票制等都必须严格坚持,监事会对于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必须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得到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透明公开,向职代会报告工作,企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等都要自觉养成,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状况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密不可分,尤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经济发育、繁荣程度紧密关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需要同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适应、相衔接。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的、董事会决策的、经营层运作执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对于探索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互相融合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完全有理由相信,将这一体制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一定会呈现出更加喜人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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