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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吗

时间:2023-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主张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企业法人不得以此理由对抗善意的相对人,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约。

(1)如果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法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如果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请求认定越权合同无效

主张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企业法人不得以此理由对抗善意的相对人,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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