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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能代替公司公章吗

时间:2023-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代表企业法人的效力,与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一般认定合同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规定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依职权在合同上签字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代表企业法人的效力,与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

对此问题,有学者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出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2)企业法人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签署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可避免合同瑕疵风险

公司签署合同加盖公章是法人意思表示的直接体现,但只是加盖公章,在没有核实法人印章真伪的情况下,若法人公章是伪造的,则合同可能存在无效风险;另外,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法定代表人为超越权限代理,相对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合同同样可能存在无效风险。因此,为有效避免合同无效风险,在加盖公章的情况下,也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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