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按照该规定要求,公司应当制定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应充分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得免除公司相应责任,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员工手册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未经公示的员工手册可能不发生对员工约束的效力。
(1)员工手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按照该规定要求,公司应当制定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应充分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得免除公司相应责任,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2)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员工手册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其制定、修改的程序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及协商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应当向劳动者公示
员工手册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未经公示的员工手册可能不发生对员工约束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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