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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怎样才算完成出资

时间:2023-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1)股东以非货币出资应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股东或者发起人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具体如下:

第一,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第二,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的手续。知识产权应整体移转且无权利瑕疵,股东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无任何权利负担,第三人不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

第三,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在实践中,只实际交付土地而未办产权登记,或只办理了产权登记而未实际交付土地的情况都属于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在已办理土地过户登记而未交付土地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股东交付土地。

此处应注意,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属于我国法律规定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弹药、枪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财产出资。

(2)未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视为股东已完成出资,出资人应尽快办理转移手续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即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第二,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应尽快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转移手续,以保障其股东权利的实现。

未办理过户的非货币财产不能算作公司财产,当然也无法作为股东出资的证明。股东有义务尽早办理过户手续,或采用其他股东可接受的方式完成出资。否则,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该股东不仅要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还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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