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自身的资本金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企业若投资诸如钢铁、水泥、煤矿、铁路、公路、房产等固定资产项目,则其本身的资本金应当达到相应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投资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资本金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投资管理部门将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将不予贷款
实践中不少企业企图用“四两拨千斤”方式,以自身少量的资金,加之大比例的银行融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将已存入银行的资本金挪作他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以纠正之前,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若达不到相应比例要求,则企业将无法获得投资许可证,并且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将不予发放相关贷款,企业的建设也将受到巨大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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