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开工建设,若在两年内未完成建设,需要继续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延期,否则项目核准文件将自动失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
(1)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可能失效
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开工建设,若在两年内未完成建设,需要继续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延期,否则项目核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2)项目核准文件失效而继续建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没有建设项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一方面在办理相应规划、用地、安全生产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存在障碍;另一方面,相应的建设项目也可能被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