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非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非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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