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第一步骤,抵押合同签署以及生效影响到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因此,认真审查签署主体、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了解抵押物情况等尤为重要。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1)审查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首先,审查是否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其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存续。最后,审查抵押人能否有效处分抵押权或代表所有权人签署抵押合同。
(2)审查抵押物品是否属于不可抵押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违法、违章的建筑物等不得抵押。
(3)抵押合同应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另外还需要注意,我国法律禁止绝押条款
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绝押条款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虽然绝押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绝押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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