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后,被许可人便可以根据许可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商标使用权限,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以及被许可人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尽管商标许可备案并非许可生效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双方完全可以约定商标许可自备案后生效。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商标许可备案并不一定影响许可的效力
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后,被许可人便可以根据许可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商标使用权限,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与否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以及被许可人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
(2)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约定备案作为生效条件
尽管商标许可备案并非许可生效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双方完全可以约定商标许可自备案后生效。如有相应约定,则未经备案的商标许可便不发生效力,相应的被许可人便不能享有商标权利。
(3)未经备案的商标许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该规定,若商标注册人在签订许可合同后,又将该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办理了备案登记,则被许可人虽然在先签订许可合同,但其也将因此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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