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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的销售行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3-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的以下销售行为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限定交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通过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以贿赂方式销售。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

第三,低价销售。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四,搭售。经营者销售商品,以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五,有奖销售。其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2)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企业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导致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应当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企业搭售或者以低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虽然法律未规定行政处罚,但其仍需对因该行为遭受侵害的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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