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情况下,董事行使一票否决权。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没有设置法定范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作出的表决,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情况下,董事行使一票否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一票否决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作出的表决,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没有设置法定范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作出的表决,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
章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制定较为严格的标准,一方面可以使其他董事更加负责和充分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董事滥用权力、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形成董事会僵局,因此,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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