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了解税收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会
纳税人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公司因不能及时了解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最新政策变化,不能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2)误用税收政策,错失享受最佳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
很多公司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综合自身的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而做出最佳选择,导致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例如,公司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3)实际操作执行不当,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兑现
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合规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实际操作问题导致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兑现。
(4)未按规定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我国对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未按规定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对于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程序,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5)优惠项目条件不符,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些公司优惠项目条件不符合,却在税务处理时享受了税收优惠,这也会给公司带来纳税风险。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应终止税收优惠资格。倘若对相关业务继续进行税收优惠处理,将会给公司带来税收风险。如果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终止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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