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税收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决定税收,只能依法执行。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是无效的。
(1)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税收优惠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税收法定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征收、不征收或者变相征收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该规定,税收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决定税收,只能依法执行。
(2)法律禁止无法律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能存在被依法补缴税款的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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