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建设单位在获得环评批准文件后五年内没有进行开工建设时,相应的环评批准文件才会失效,如果建设单位五年内有开工建设,考虑到项目建设本身时间可能超过五年,因此,相应的环评文件不会失效但仍面临过期的风险。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批准文件履行“环保三同时”义务。
(1)环评批准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均存在五年的有效期。若在五年内没有开工建设,五年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则需要重新报批相应的环评文件。
(2)建设单位在五年内开工建设的,环评批准文件也可能会过期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建设单位在获得环评批准文件后五年内没有进行开工建设时,相应的环评批准文件才会失效,如果建设单位五年内有开工建设,考虑到项目建设本身时间可能超过五年,因此,相应的环评文件不会失效但仍面临过期的风险。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批准文件履行“环保三同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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