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权责发生制并不是只针对收入确认的原则,它同时也约束成本、费用的确认。
案例7.3
X公司在2012年年底预付了2013年广告牌的租赁费共60万元。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付出去的钱就是成本!如果付钱的时间与受益的时间是吻合的,那么付钱出去时就是成本费用发生之时。在案例7.3中,广告牌的租赁费是在2012年付出的,可是广告的受益期在2013年,这60万元到底是这家公司2012的费用还是2013年的费用呢?到底以什么为标准呢?
权责发生制并不是以收钱和付钱作为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而是看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时间。费用虽然是在2012年付出的,但是费用的真正发生是在2013年。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上面的案例中这60万元费用会出现在X公司2013年的利润表上。
在2012年付出的60万元又该如何记账呢?虽然这60万元已经付给了广告牌租赁公司,但是因为广告牌租赁公司还没有履行它的义务,它并没有挣得这笔收入(同样是因为权责发生制),所以这笔钱还是X公司的资产,代表X公司在未来12个月拥有广告牌的使用权利。这种资产叫作“预付账款”。预付账款并不能永远是预付账款,在2013年这60万元会在1月到12月这12个月里进行摊销,每个月5万元广告费用。
下面这段文字摘自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0)2008年年报中“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部分:
案例7.4
一汽轿车子公司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误将2007年预付的2008年广告费3000万元一次性计入2007年度报告中的销售费用。该项广告费用应于广告见诸媒体时确认费用。故本公司追溯调整了2007年度会计报表,调增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3000万元。
已经付出的钱未必就是费用,从另一方面来讲,没有付出的钱也可能是费用。举例来说:
案例7.5
Y公司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按自然年签署,约定服务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服务费12万元,付款期为服务完成之后的次年1月31日。2012年的服务如约完成,Y公司将在2013年1月31日付款给这家律师事务所。
在案例7.5中,又发生了服务期与付款期分离的现象,而且还跨了一个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费用的确认与付款没有直接关系。虽然没有付款,但是Y公司在2012年就已经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从而应该负担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所以这12万元服务费应该在2012年确认。当公司确认这笔费用时,在利润表上会出现12万元的管理费用,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上会有12万元的“其他应付款”。
案例7.5比较简单,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已经锁定为12万元,确认的费用和将来付出的费用不会有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如果案例7.5中合同金额不是事先确定,而是根据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结算单据在年底也不可能及时准确地计算出来,Y公司在年底就需要对这一年的服务金额进行估算,然后根据估算的金额入账,有可能多计费用或者少计费用。第二年拿到服务发票时,Y公司需要进行金额上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常见的需要在付出现金之前计入费用的项目有:利息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租金、保险等。
对案例7.3和案例7.5的总结:
◆“预付账款”属于资产类账户,“其他应付款”属于负债类账户;
◆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预付账款是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案例7.5中的其他应付款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
◆处理的细节不同:预付账款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案例7.5中的其他应付款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实务中经常出现多计或少计的现象,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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