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理财业务的准入标准
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资金的监管主要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征求意见稿)》为标准(见表3.1.1)。
表3.1.12016年征求意见稿对理财资金规定一览
项 目
条 例
内 容
禁止投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杠杆控制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标准化
资产投资
要求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
非标债权
投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特定目的
载体投资
要求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禁止期限
错配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资料来源:银监会。
2016年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具体见表3.1.2。
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良好;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
表3.1.22016年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投资范围的规定
基础类理财:债券、货币、信贷资产支持、票据等
综合类理财:非标债权、权益类及其他
投资类型
普通理财
私人高净值理财
机构客户
货币及债券型基金
√
√
√
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
×
×
√
除货币、债券外的证券投资基金
×
√
√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即增发)
×
√
√
股票及其收益权
×
√
√
非上市公司股权(产业基金等)
×
√
√
股票质押式回购
√
√
√
非标债权资产
√
√
√
只能通过信托通道,资管等不可以
资料来源:银监会、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以及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
同时,2016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此外,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表3.1.3列示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监管法规。
表3.1.3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监管法规一览
时 间
法 规
内 容
2009年7月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上述限制
2010年8月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2013年3月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2014年12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规定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该产品总资产的30%,净值型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产最晚到期日期不晚于产品的到期日期
2016年7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资料来源:银监会、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逐步明确了普通商业银行理财不能嵌套混合类或股票类证券投资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对于基础类银行理财资质而言,即便是高净值客户或私人银行客户也不能发行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银行理财。
表3.1.4列示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监管法规。
表3.1.4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监管法规一览
时 间
法 规
内 容
2009年7月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2010年8月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2014年12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征求意见稿)》
理财资金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二)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产品,不受本条限制
2015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7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资料来源:银监会、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09年6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征求意见稿)》都对银行投资范围进行了规定,禁止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通过间接方式参与其中。自营、资管和理财资金均可投资,其中自营投资较少,多以一年期为主。
表3.1.5列示了商业银行资金投资上市公司及衍生品的监管法规。
表3.1.5商业银行资金投资上市公司及衍生品监管法规一览
时 间
法 规
内 容
2015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9年7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上述限制
2014年12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六条:理财资金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二)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产品,不受本条限制
2016年7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资料来源:银监会、民生证券研究院。
银行委外业务即银行委托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银行作为委托方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与管理人进行产品合作的模式,目前广泛应用于银行理财和部分自营投资之中。不过,总的来说,银行委外也只是作为银行投资的通道,而不是资金的最后流向。
因此,按照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银行委外,不论是银行自营还是银行理财,都必须穿透委外的形式,达到所投资底层资产的本质——当然,能不能做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3.1.2 同业理财的投资范围
现如今,同业资金已经成为银行理财的重要“金主”,但同业资金与银行理财在投资范围上却并不相同——同业资金是银行的自营资金,在穿透底层的风险管理要求下,其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的所投资产,自然也受到了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投资范围上比银行理财要窄得多。因此,对银行理财而言,投资范围决定了该资产池能否被同业资金所接纳(关于同业理财本书后半部分将会详述)。
针对银行同业资金的监管文件主要是127号文和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即140号文)。
127号文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同业投资的范围是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表3.1.6列示了127号文对同业资金投资的规定。
表3.1.6127号文对同业资金投资的规定一览
项 目
条 例
内 容
买入返售
第五条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同业投资
范围
第六条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禁止
三方担保
第七条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审查、资金投向
和实质性风险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期限和规模
的限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第十四条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资料来源:银监会、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此外140号文规定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规范架构,建立专营部门、同业授权和同业授信制度,并要求建立交易对手名单,见表3.1.7。
表3.1.7140号文对同业资金规定一览
项 目
条 例
内 容
实行专营
部门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同业授权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同业授信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交易对手名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资料来源:银监会、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在接下来的章节里,本书将对银行理财主要投资的资产类别、投资方式与风险管理等方式进行介绍与拆解。
由于涉及同业理财,而同业理财的购买者通常为银行自营。这也意味着,根据2014年127号文的要求,银行自营的同业投资必须要进行穿透管理,因此同业理财的投资范围,也就是银行自营的投资范围。接下来的部分,本书也会介绍部分银行自营的投资范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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