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净资本的意义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最为重要的风控指标就在于资本充足率:其衡量的是净资本对风险的覆盖程度。金融机构的净资本是由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等组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吸收金融风险,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金融市场的微观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持有各种各样金融资产的头寸,而这些金融资产的价格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如果这些金融资产的价格出现对机构不利的变动,就会给机构带来市场风险,而如果持有的资产发生了违约,机构也会面临着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以充足的资本金来吸收因金融资产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所带来的损失,否则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侵害。
由于目前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将各家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将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负面的连锁反应,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2008年贝尔斯登被收购、AIG被美联储救助、雷曼倒闭事件都导致了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了较大的预期外风险,也显示出了巴塞尔协议Ⅱ下资本充足率依然无法覆盖金融机构的极端风险。
痛定思痛后,监管机构开始对各类金融机构施展更为严格的净资本要求和风险资产计量方法,以银行为例,当前我国将银行分为两类,并分别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以吸收金融风险(见表4.6.1)。
表4.6.1监管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银行类别
项 目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系统
重要性
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7.9%
8.3%
8.7%
9.1%
9.5%
资本充足率
9.5%
9.9%
10.3%
10.7%
11.1%
11.5%
其他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5%
5.9%
6.3%
6.7%
7.1%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6.5%
6.9%
7.3%
7.7%
8.1%
8.5%
资本充足率
8.5%
8.9%
9.3%
9.7%
10.1%
10.5%
资料来源:网络资料整理。
4.6.2 理财刚性兑付的支撑
从形式上看,银行理财和市场上其他各类影子银行一样,是一种特殊目的载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类方式,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在属性上属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理应也存在着净资本。从会计的角度上说,由于特殊目的载体的收益由投资者分享,损失也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的投资可以算作特殊目的载体的净资本。
不过,从目前理财发展的情况来看,银行理财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影子银行”的运作模式,原本属于资管业务的理财变成了银行的表外存贷业务:
(1)银行理财普遍刚性兑付,无异于高息揽储。理财产品可分为净值型理财与非净值型理财两类,其中非净值型理财产品给客户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到期兑付,具有很强的刚性兑付特征,这种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市场的主流,占比达到92%;非净值型理财产品则与基金产品类似,客户通过净值的变化来获取收益,目前占理财产品的比重很低(见图4.6.1)。
资料来源:《2016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
图4.6.1 非净值型理财是理财产品的主流
(2)银行理财盈利模式与存贷款赚取利差方式相似。一般的资产管理业务如公募基金均是采用收取固定的资产管理费的方式来获取收益,而资产委托人获得资产管理的套利收入;但银行理财则恰恰相反,理财业务主要的利润点在于超额留存(即扣除承诺给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后的超额收益),由客户获得固定收益。此种盈利模式与银行表内赚取利差(即用贷款收益扣除承诺给储户的存款利息的超额收益)极为相似。
(3)理财资金通过非标流向实体经济,实质为逃离监管的“表外贷款”。自非标进入理财资金的配置范围内后,由于具有较高的收益率,非标资产成为理财资产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6月,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金额达到4.35万亿元,2015年以来占理财资金配置的比重在15%~18%。
因此客户的资金名义上是银行理财的委托资金,是净资本,但实际上却是影子银行的负债。另一方面,客户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名义股东却不享受股东权利,权责并不对等。影子银行的委托人更多地表现为一个债权人的角色,而债权人之所以选择将资金“借”给特殊目的载体这样一个无力承担债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原因在于发行银行本身的信用背书,风险较低而收益又相对较高。
不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理财,只要是预期收益型的影子银行,其背后都是有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管理人)的潜在信用支持,这也是银行理财刚性兑付难以打破的原因所在。但潜在的信用支持本身就是一种脆弱的信任,一旦银行理财有一单未能刚性兑付,那么投资者便会陷入恐慌,毕竟如果没有外部增信,投资者怎么会相信一个没有净资本,极端时刻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呢?市场挤兑也会随之而来,给影子银行带来极大的流动性压力。而影子银行在资产端又普遍存在高度的期限错配,且有部分资产流动性极差,一旦发生挤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影子银行可能面临违约的危险处境,作为管理人的银行自身必然会出手代替影子银行实现兑付。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子银行可以看成银行自身的或有债务。
总结上述,银行理财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所吸收的资金名为净资本实为借用了银行信用的银行或有债务,风险的最后兜底人是银行自身。因此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说,银行理财应该作为或有债务占用银行净资本的。
4.6.3 投鼠忌器
按照前面所述逻辑,银行理财应该作为银行自身的或有债务占用银行净资本吸收风险,那么如果银行理财真的纳入风险资本计提范围,又该怎样计提呢?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从理论上讲,理财如果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风险资本,就应该将银行理财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合并,然后按照金融资产四分法对理财持有资金进行划分[即将理财所配置的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大类],该使用信用风险计量的用信用风险计量,该使用市场风险计量的用市场风险计量。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会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被委托出去的理财资金配置的金融资产,虽然确实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因为并非自身管理,也不应作为市场风险进行计量。
第二,在银行理财的各类资金中,委外与各种优先级、配资是难以计量的。虽然名义上是信用风险,但正如前面所说,这种信用风险与市场波动是存在关联的:市场波动大,信用风险变高;市场波动小,信用风险变低甚至为零。
所以,要清楚计量理财所持有的风险到底有多大,不应该单独并表,而是应该将理财产品所暴露的或有风险,当作银行方给SPV的一笔贷款,SPV所持有的资产全部作为信用缓释工具。比如说A是一个加权风险资产2 000亿元的银行,有着240亿元的净资本,其资本充足率为12%,满足当前的监管要求;同时它还有一个1 000亿元的表外理财SPV,它所配置的资产除了30%的非标外,其余70%全部是委外所投资的信用债。如果在计提风险资本时采取并表的方式,那么A银行将运用内部法对信用债和非标进行计量。假设计量结果为800亿元,那么该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达到2 800亿元,对应的资本充足率只剩下8.6%,这对于银行而言是极有压力的。
但如果换一种方式看待:银行理财所配置的资产不管用什么方式计算,都只看成是银行对SPV贷款的风险缓释工具,那么A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肯定是小于1 000亿元的。由于存在风险缓释,风险缓释工具的价格可以通过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两种方式来计算,两种方式都可以看作是合理的。
不过尽管将理财所持有资产看成风险缓释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资本金的压力,但不管如何计算,增加的风险资产不管是800亿元还是600亿元,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是极大的打击,为应对银监会与央行的资本充足率考核,银行必然会抛售相关的金融资产(如流动性较好的债券),造成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加大金融风险。如今理财规模已极度膨胀,且大量持有债券、非标和权益类资产,如果监管机构要求表外理财回表(不管用什么方式),都将会对金融市场稳定和国民财富造成巨大的冲击,也会影响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势。
因此,监管机构投鼠忌器,只能用MPA或“违规表外业务必须入表”等方式敲敲边鼓。
4.6.4 风险准备是很好的替代吗
既然银行理财占用银行净资本的方法行不通,那么银行理财自身计提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损失可以吗?
2016年7月下发的《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中便提到了计提理财风险准备的做法(见表4.6.2)。按照文件所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并对不同的理财产品制定不同的计提标准,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但若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的1%,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表4.6.2《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对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分 类
具体内容
计提标准
商业银行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为:(1)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2)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上限为理财余额的1%,低于1%理财应当予以补足
投资管理
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存管
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
用途
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使用
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15日报告银监会
资料来源:《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理财的风险准备并不属于专项风险准备,而属于一般风险准备,也属于净资本的一种,主要目的也在于弥补损失。从这个角度看,风险准备金是能够保护债权人及投资者的权益的。
不过,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净资本除了弥补风险损失之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于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进行限制,降低系统性风险。单纯的“风险准备”制度并不能够限制银行理财风险的继续积累。
监管机构应着手建立基于发行银行本身净资本的规模限制,例如银行理财的持仓加权风险资产不得超过银行本身净资本的N倍,而不是笼统地让银行表外理财回表,去和表内资产争夺稀缺的净资本,或者仅仅设置“风险准备”制度,而不对银行理财做进一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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