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 苑
内容摘要 梁妠掌权时期上接安帝,下启桓帝,处在两次自然灾害高峰之间,呈现出波谷的特性。即这一时期自然灾害无论次数、种类、影响范围都出现明显收缩,但后来紧接着就有反复。本文通过对其间见于史籍的自然灾害进行考察,统计了这一时期自然灾害的数量、频次、范围。并认为梁氏执政时期自然灾害对于社会的影响有:杀伤人命;破坏农耕经济,民食不赡,流民日多,民乱频发。主要救助措施有政府组织祭祀,赈贷灾民、救济流民,案行安抚人心,以及促使统治阶级的自我调整。
关键词 东汉 梁妠 自然灾害 灾害救助
一、梁氏与东汉政治
梁妠(106—150年),东汉安定郡乌氏县人,“大将军商之女,恭怀皇后弟之孙也”。[1]曾祖父梁统是东汉开国功臣,为东汉政权的建立立有大功,所以梁家才渐渐发展成为东汉中期的豪门望族。特别是到了东汉中期,梁妠成为皇后和皇太后期间,在她的庇护之下,以梁冀为代表的外戚与宦官相互勾结,出现梁氏专权的最黑暗年代,从而加剧了东汉政权的日益衰败。
永建三年(128年),十三岁的梁妠与她的姑姑一起被选入掖庭,后被顺帝封为“贵人”。阳嘉元年(132年)被立为皇后。由于梁氏能“深览前世得失”,严于律己,自省过失或不足,“不敢有骄专之心”,辅助顺帝,不仅把后宫管理得井井有条,还能帮助皇帝治理朝政,致使“初政清静,内外同力”,如在惩治暴吏、大赦天下和注意接受谏议大臣的意见诸方面,梁皇后都起了很好的参谋作用。汉顺帝死后,她相继成为冲帝、质帝和桓帝三朝的皇太后,持续临朝执政长达18年。
梁妠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临朝执政而又有所作为的皇太后。汉和帝以后,中央政权中不断出现外戚与宦官交替或联合掌权的局面,从此,东汉政权开始走下坡路。梁妠正是在这种形势之下走上政治舞台的。这一时期她扶持的三个小皇帝都没有亲政的能力,国家大事全靠她一手操持。基本上是“夙夜勤劳,推心杖贤”。能破格提拔德能兼备的人才,协助她管理国家大事,比如起用黄琼、李固、陈蕃、李膺等名士,使得朝政有所改善,贪官污吏受到一定程度的惩治,社会治安有所好转,国防安全得到加强,东汉政权初步强盛,充分展示了梁妠的治国才干。
当然,对于其哥哥梁冀对朝政的把持,飞扬跋扈和种种倒行逆施以及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她也是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另外,由于她“多溺于宦官”,听信他们的谗言,客观上给外戚与宦官的联合专权制造了条件。
和平元年(150年)春,梁妠将朝政归还汉桓帝刘志,当年病故,葬于宪陵,追为“顺烈皇后”。本文考察时限始于阳嘉元年梁氏为后,终于和平元年归政于帝。
二、梁氏执政时期的自然灾害
关于东汉自然灾害的研究,前辈学者已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工作。除对东汉全段自然灾害的归纳和总结,尤其注重安帝时期或某一地区的自然灾害研究。而对安帝之后,自然灾害频率开始下降的这一时期还未有专门研究。
梁妠执政期间的自然灾害数量,黄今言先生在《汉代自然灾害与政府的赈灾行迹年表》中统计为20次,其中地震10次、旱灾4次、水灾3次、饥荒2次、蝗灾1次。笔者统计,梁妠执政的18年间,共发生自然灾害33次,其中地震17次、旱灾7次、水灾5次、饥荒2次、蝗灾1次、狼食人1次。[2]灾害种类共6种,平均每年约受灾1.8次,平均约每0.55年或6.5个月受灾一次。若不考虑饥荒 [3],则约为0.58年受灾一次,这一频率略低于整个东汉时期的0.53年1次。[4]其中,绝大多数集中在顺帝朝,为20次。冲帝朝1次、质帝朝2次、桓帝朝8次。详见表1,图1、2。
表1 梁妠执政时期自然灾害
④为使表格简洁,以“h”代指《后汉书》,“h”后面的数字指卷数。
续表
图1 梁妠执政期间自然灾害比例
图2 梁妠执政期间各帝年均灾害示意图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自然灾害的特点是地震频发,几乎年年地震,甚至一年两震、三震,还有一月两震的情况。地震发生地集中在京师洛阳,发生了11次。此外,洛阳还遭受了3次水灾、2次旱灾,占灾害总数的一半多。这一现象是安帝时洛阳地区受灾频繁现象的延续。安帝在位19年共发生自然灾害86次,京师洛阳受灾34次,平均每年受灾约1.79次,受灾频次远高于梁妠执政时期的0.89次。梁氏开始执政距安帝去世仅7年,所以,这一系列自然灾害都是与安帝时相承的,只是频次和种类开始减少。安帝时洛阳所受灾害有地震、水灾、旱灾、风灾、雹灾五种,梁氏时期洛阳仅见地震、水灾、旱灾三种灾害。
确实,安帝时“灾害频度也是高得惊人,达到0.22,一年接近5次。其中水灾14次、旱灾15次、地震24次、虫灾9次、风灾13次、雹灾8次、寒冻灾1次、疫灾2次”。[5]加上饥荒4次,灾害种类达到9种。地震、旱灾、水灾、虫灾的比例与梁氏执政时的比例相差无几,只是总体上梁氏时期频次降到了0.6,且不见风灾、雹灾、寒冻灾和疫灾。但是,这一时期只是灾害频发后的一次波谷,高频次、多种类的自然灾害发生在梁氏还政后的桓帝时期(和平元年至永康元年)。为清楚直观地展现这一特点,特制表如下。
表2 梁妠执政时期及前后自然灾害次数对比
②这一时期为梁妠归政后的桓帝统治时期。
从和平元年开始的桓帝统治时期,共发生自然灾害41次。其中地震10次,水、旱灾害各8次,虫灾6次,寒冻、雹灾各3次,风灾2次,霜灾1次。[6]灾害类型达到8种,次数和频率虽达不到安帝时的水平,但是种类与安帝时相同,比梁氏执政时期多出近一半。
图3 各时期年均灾害示意图
上文所说,梁氏执政时期灾害主要集中在京师地区,其次为河南、关中地区,范围涉及关中、关东、山东、河北、长江下游地区。一次灾害,受灾范围最大不过一州或数郡,其余灾情影响范围都较小。而安帝时一次蝗灾影响可达十州和九州,一次大水可影响四州,其余动辄波及郡国数十。梁氏时的天灾与其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之后的桓帝时期则与梁氏时相差不大,受灾范围比安帝时大幅减小。
通过前后的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梁氏执政时期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种类、影响范围都明显收缩,但后来紧接着又有反复。综合来说这一时期呈现出波谷的特性。
此外,这一时期自然灾害的一大特点是狼食人的发生。《后汉书》中记录狼灾两次,一次在顺帝阳嘉元年十月中,“望都蒲阴狼杀童儿九十七人”。[7]一次于“灵帝建宁中,群狼数十头入晋阳南城门啮人”。其中第一次就发生在梁氏为后的当年。时人认为“君将无道,害将及人,去之深山以全身,厥(灾)[妖]狼食人”。[8]其实与蝗灾一样,同属生物灾害。其特点为:其一,直接导致人畜伤亡。其二,间接危害人畜。其三,危害农牧林业生产。其中狼灾就是直接导致人畜伤亡的自然灾害。
三、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
此时期的自然灾害对于经济与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杀伤人命
每逢灾变,首当其冲便是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在当时的防灾应灾条件下,人民的生命会受到较大损害。对人民杀伤比较大的是地震。
阳嘉三年二月,“京都、金城、陇西地震裂,城郭、室屋多坏,压杀人”。[9]
永和三年春二月乙亥,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戊戌,遣光禄大夫案行金城、陇西,赐压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为收敛之”。[10]
汉安二年,凉州地百八十震。建康元年春正月辛丑,诏曰:“陇西、汉阳、张掖、北地、武威、武都,自去年九月已来,地百八十震,山谷坼裂,坏败城寺,杀害民庶”。[11]
“建康元年正月,凉州部郡六,地震。从去年九月以来至四月,凡百八十日震,山谷坼裂,坏败城寺,伤害人物”。[12]
桓帝建和元年四月,“郡国六地裂,水涌出,井溢,坏寺屋,杀人”。[13]
建和三年八月京师大水。九月己卯,地震。庚寅,地又震。桓帝诏书中说:“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14]
可见地震对于生命财产的破坏范围之大。水灾的杀伤范围也很广泛:
质帝本初元年五月,海水溢乐安、北海,溺杀人物。“五月庚寅,徙乐安王为勃海王。海水溢。戊申,使谒者案行,收葬乐安、北海人为水所漂没死者,又稟给贫羸。”[15]乐安国“九城,户七万四千四百,口四十二万四千七十五”。[16]北海国“十八城,户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一,口八十五万三千六百四”。[17]受灾人口、面积虽不及地震,亦不可小觑。
(二)破坏农耕经济,民食不赡,流民日多,民乱频发
农业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以及自然的变化对于农业的必然性影响,都使得自然灾害对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造成很大破坏,并对土地之上的劳动者产生一系列反面影响。史书中不乏灾害造成的农业减产,民食不赡。如阳嘉元年二月戊辰“冀部比年水潦,民食不赡”[18],洪水外,旱灾是对农业伤害最大的自然灾害。永嘉元年五月甲午,诏曰:“朕以不德,托母天下,布政不明,每失厥中。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忧心京京,故得祷祈明祀,冀蒙润泽。前虽得雨,而宿麦颇伤。”[19]长时间的旱灾更会激起民变,如永和四年秋八月,“太原郡旱,民庶流冗”。[20]形成流民。或如阳嘉二年五月开始的大旱,到三年三月,终于“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21]从阳嘉三年五月诏书就可看出:“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朕甚愍之。”[22]
四、救助措施
自然灾害对于统治阶级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其主动的防灾措施和救灾举措;一方面体现在统治阶级内部,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为依据的自我调整。
这一时期政府的救助措施主要有组织祭祀、减轻农民负担、赈贷灾民、救济流民、奖励救灾。并且会派大臣、使者案行,带去安抚人心的福利政策。救灾的同时,政府的防灾措施也在完善,具体体现为防灾设备与技术的进步。东汉以降,长时间高频次的地震对当时社会产生很大影响,终于元嘉元年秋七月,“史官始作候风地动铜仪”。[23]这就是政府主动的防灾措施。
(一)组织祭祀
时人的天人观念和神灵祭祀传统,使得其在灾后普遍采取的措施是祭祀。
“阳嘉元年,京师旱。庚申,敕郡国二千石各祷名山岳渎;遣大夫、谒者诣嵩高、首阳山,并祠河、洛,请雨。”[24]紧接,戊辰,冀部比年水潦,民食不赡,甲戌,诏曰:“政失厥和,阴阳隔并,冬鲜宿雪,春无澍雨。分祷祈请,靡神不萗。深恐在所慢违‘如在’之义,今遣侍中王辅等,持节分诣岱山、东海、荥阳、河、洛,尽心祈焉。”[25]可见当时针对某一灾害祭祀的对象很明确。
(二)赈贷灾民,救济流民
赈贷灾民,救济流民可谓政府最直接的救助方式。通过皇帝诏书,可以看出灾害救助的针对性措施。
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诏最有代表性,诏曰:“朕摄政失中,灾眚连仍,三光不明,阴阳错序。监寐寤叹,疢如疾首。今京师斯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禀谷如科。州郡检察,务崇恩施,以康我民”。[26]其中既有对灾民的救济,又有对流民的救助:对丧葬者的物质补助并给予丧葬政策,还予以祭祀。对迁徙、疾病、死亡者都做了明确规划。对“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稟谷如科”中“稟谷如科”可看出其制度的法律化。最后还对州郡官吏进行了提点。相似的措施还有:
“戊戌,遣光禄大夫案行金城、陇西,赐压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为收敛之。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其中包含物质补助、丧葬政策,还有减负措施。
其他措施有贷粮:
“戊辰,以冀部比年水潦,民食不赡,诏案行禀贷,劝农功,赈乏绝。”
“二年春二月甲申,诏以吴郡、会稽饥荒,贷人种粮。”
“秋八月,太原郡旱,民庶流冗。癸丑,遣光禄大夫案行稟贷,除更赋。”
有廪给:
“五月庚寅,徙乐安王为勃海王。海水溢。戊申,使谒者案行,收葬乐安、北海人为水所漂没死者,又稟给贫羸。”
“二月,荆、扬二州人多饿死,遣四府掾分行赈给。”
有赐钱:
“冬十一月甲申,望都、蒲阴狼杀女子九十七人。诏赐狼所杀者钱,人三千。”[27]
总之,政府对受灾人民的救助措施主要为赐钱、物、粮,其中粮食有贷有给。还会重视死者丧葬,给予物质和政策优惠。还有对受灾地区的减负政策。
(三)案行安抚人心
大灾之后或期间,皇帝派大臣、使者案行,所过赏以福利,显示恩德。
建康元年春正月辛丑,诏曰:“陇西、汉阳、张掖、北地、武威、武都,自去年九月已来,地百八十震,山谷坼裂,坏败城寺,杀害民庶。夷狄叛逆,赋役重数,内外怨旷,惟咎叹息。其遣光禄大夫案行,宣畅恩泽,惠此下民,勿为烦扰。”[28]
永嘉元年五月甲午,诏曰:“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忧心京京,故得祷祈明祀,冀蒙润泽……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朕甚愍焉。昔文王葬枯骨,人赖其德。今遣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29]
本初元年“五月庚寅,徙乐安王为勃海王。海水溢。戊申,使谒者案行,收葬乐安、北海人为水所漂没死者,又稟给贫羸……六月丁巳,大赦天下。赐民爵及粟帛各有差”。[30]
所遣官员,光禄大夫与谒者,皆为光禄勋属官。都是代表皇帝去灾区慰问,同时带去些福利政策。
(四)与直接主动的应灾措施不同,皇帝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为依据对统治阶级的自我调整
主要体现在:下罪己诏举招贤良、整顿吏治、减轻刑法和鼓励谏言,或选任、策免大臣,或下诏询问对策,或改元,大赦天下。此外还有祭祀忠臣。
1. 罪己诏
简核刺史二千石诏:阳嘉元年闰月辛卯,诏曰:“间者以来,吏政不勤,故灾咎屡臻,盗贼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选举不实,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书》歌股肱,《诗》刺三事。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其简序先后,精核高下,岁月之次,文武之宜,务存厥衷。”[31]
狼灾诏:“灾暴缘类,符验不虚。政失厥中,狼灾为应,至乃残食孩幼。朝廷愍悼,思维咎征,博访其故。山岳尊灵,国所秩,而遂比不奉祠,怠慢废典,不务恳恻,淫刑放滥,害加孕妇,毒流未生,感和致灾。其详思改救,追复所失,有不遵宪,举正以闻。”[32]
以上为整顿吏治,监察吏政。
地震求直言诏:阳嘉二年夏四月,己亥,京师地震。五月庚子,诏曰:“朕以不德,统奉鸿业,无以奉顺乾坤,协序阴阳,灾眚屡见,咎征仍臻。地动之异,发自京师,矜矜祗畏,不知所裁。群公卿士将何以匡辅不逮,奉答戒异?异不空设,必有所应,其各悉心直言厥咎,靡有所讳。”[33]
地震诏上封事:永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诏曰:“朕秉政不明,灾眚屡臻。典籍所忌,震食为重。今日变方远,地摇京师,咎征不虚,必有所应。群公百僚其各上封事,指陈得失,靡有所讳。”[34]
建康元年“九月丙午,葬孝顺皇帝于宪陵,庙曰敬宗。是日,京师及太原、雁门震,三郡水涌土裂。庚戌,诏三公、特进、侯、卿、校尉举贤良方正、幽逸修道之士各一人,百僚皆上封事。”[35]
以上为求直言极谏。
阳嘉三年春二月己丑,“诏以久旱,京师诸狱,无轻重皆且勿考竟,须得澍雨”。[36]
永嘉元年五月甲午,诏曰:“朕以不德,托母天下,布政不明,每失厥中。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忧心京京,故得祷祈明祀,冀蒙润泽。前虽得雨,而宿麦颇伤。比日阴云,还复开霁。寤寐永叹,重怀惨结。将二千石、令长不崇宽和,暴刻之为乎?其令中都官系囚罪非殊死,考未竟者,一切任出,以须立秋。郡国有名山大泽能兴云雨者,二千石长吏各洁齐请祷,谒诚尽礼。”[37]
建和元年夏四月庚寅,京师地震。“诏大将军、公、卿、校尉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又命列侯、将、大夫、御史、谒者、千石、六百石、博士、议郎、郎官各上封事,指陈得失。又诏大将军、公、卿、郡、国举至孝、笃行之士各一人。壬辰,诏州郡不得迫胁驱逐长吏。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丙午,诏郡国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唯谋反大逆,不用此书。又诏曰:‘比起陵茔,弥历时岁,力役既广,徒录尤勤。顷雨泽不沾,密云复散,傥或在兹。其令徒作陵者减刑各六月。’”[38]
以上为平理监狱,减轻刑法。举招贤良。
罪己诏包括举招贤良、整顿吏治、减轻刑法、鼓励谏言等具体措施,且有多种措施组合出现。罪己诏是这一时期政府自我调整的重要措施。
2. 选任、策免大臣
册袁良为梁相诏:“顷者连遇运害,灾条备至,阴阳不和,寒暑不节。昔孔子制义,承奉则有兴盛之福,慢期即致来咎之变。朕以眇身,裘裘继业,二九之戒,今直其际,图记占□,恒在藩国。自先帝至德,犹有七国之谋。盖治世者,不讳其难。朕追寤社稷之重,恐有交会诸国王侯,开导以骄满之渐,令奸邪因缘生慝,相以显选,简练内升。昔掌符竟,惠抚我民,故连拔授,不问勋次;典郡职重,亲执经纬,隐括在手。往者王尊发纵于平阳,清约藩辅,其节衎然,忠臣之义,有献善去否,其加精微,测切防绝,朕疚心以戒。今特赐钱十万,杂缯卅匹,玉具剑佩、书刀、绣文印衣、无极手巾各一。往悉乃心,勉崇协同,便宜数上。”[39]是以忠臣为国相,抑制藩国骄气,以顺应天意,应对天灾。
建和元年夏四月庚寅,京师地震,桓帝下诏罪己。是月,郡国六地裂,水涌井溢。六月,太尉胡广罢,大司农杜乔为太尉。九月丁卯,京师地震。太尉杜乔免。冬十月,司徒赵戒为太尉,司空袁汤为司徒,前太尉胡广为司空。此等灾异之后的三公罢免在东汉较为常见。
3. 下诏询问对策
策问周举(阳嘉三年):“朕以不德,仰承三统,夙兴夜寐,思协大中。顷年以来,旱灾屡应,稼穑焦枯,民食乏困。五品不训,王泽未流,群司素餐,据非其位。审所贬黜,变复之征,厥效何由?分别具对,勿有所讳。”[40]是皇帝特诏专问周举对策。
4. 改元、大赦
诏书除罪己、任免和询问外,另见改元、大赦天下:
大赦诏(阳嘉三年五月戊戌):“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朕甚愍之。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41]
永和元年正月乙卯下地震诏上封事诏后,紧接“己巳,宗祀明堂,登灵台;改元永和,大赦天下”。[42]
改元的同时,除大赦天下这种广泛意义上的行动,还会有一些具体的针对性措施。如阳嘉元年二月冀部比年水潦之后,三月庚寅帝临辟雍飨射,大赦天下,改元阳嘉。诏曰:“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禀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赋。”[43]一方面是对宗室的优待,一方面是对灾区人民的补给与减负。
5. 祭祀忠臣
时连有灾异,顺帝感震之枉,策祠杨震:“故太尉震,正直是与,俾匡时政,而青蝇点素,同兹在藩。上天降威,灾眚屡作,尔卜尔筮,惟震之故。朕之不德,用彰厥咎,山崩栋折,我其危哉!今使太守丞以中牢具祠,魂而有灵,傥其歆享”。[44]是皇帝在通过卜筮后,期以祭祀忠臣的方式来消弭灾患。
(作者系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1]《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438页。
[2]中华书局本《后汉书·五行志》记载:“厥(灾)妖狼食人”。可见,汉人眼中狼食人确为灾。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第1部分:基本指标(GB/T 24438.1—2009)》,狼食人应属于重大生物灾害,属自然灾害的一种。
[3] 饥荒为“天灾”与“人祸”共同作用的结果。据《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第1部分:基本指标(GB/T 24438.1—2009)》,饥荒不为自然灾害。
[4]东汉时期受灾频率数字详见王文涛先生:《东汉安帝朝自然灾害与政府赈灾年表》,《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5]王文涛:《东汉安帝朝自然灾害与政府赈灾年表》,《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6]王文涛:《秦汉社会保障研究——以灾害救助为中心的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7]《后汉书·五行志一》,第3285页。
[8]百衲本《后汉书·五行志》写作“厥灾狼食人”;中华书局本写作“厥妖狼食人”。
[9]《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1页。
[10]《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7页。
[11]《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74页。
[12]《后汉书·五行志四》,第3330页。
[13]《后汉书·孝桓帝纪》,第290页。
[14]《后汉书·孝桓帝纪》,第294页。
[15]《后汉书·孝质帝纪》,第281页。
[16]⑧《后汉书·郡国志四》,第3472页。
[17]《后汉书·郡国志四》,第3472页。
[18]《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59页。
[19]《后汉书·孝质帝纪》,第278页。
[20]《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9页。
[21]《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3页。
[22]《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4页。
[23]《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0页。
[24]③《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59页。
[25]《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59页。
[26]《后汉书·孝桓帝纪》,第294页。
[27]《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1页。
[28]《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74页。
[29]《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78页。
[30]《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81页。
[31]《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2页。
[32]《后汉书·五行志一》,第3286页。
[33]《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2页。
[34]《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5页。
[35]《后汉书·孝冲帝纪》,第275页。
[36]《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3页。
[37]《后汉书·孝质帝纪》,第278页。
[38]《后汉书·孝桓帝纪》,第289页。
[39]洪适:《隶适隶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7页。
[40]《后汉书·周举传》,第2025页。
[41]《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4页。
[42]《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5页。
[43]《后汉书·孝顺帝纪》,第260页。
[44]《后汉书·杨震传》,第1767-1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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