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可依结婚的时间长短、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参照双方对共同财产作的贡献大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或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可确认其效力。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各处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6)婚后8年以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并折价补偿对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结婚后对使用的公房进行装潢、增添的材料和费用,离婚时,一方迁居他处的,应根据房屋装修、增添的实际价值和享用的时间,扣除折旧后,由房屋一方作价给付让房一方应得的份额。
(8)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留下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后,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可按《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其亲属、朋友代管。
(9)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双方协议的价格确定。协议不成的,按处理时的市场价扣除折旧费后,确认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古董、名贵字画、红木家具等应由有关部门予以估价。
(10)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擅自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可将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归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夫妻的其他共同财产折抵,不足的差额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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