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员临场纪律管理的规则分析
1.故意的不公正或冒犯行为在乒乓球比赛中并不普遍,通常只发生在少数运动员和教练员身上,但其影响却非常大,并且常常难以控制,因为不良行为能以多种形式来削弱规则作用的严谨性。虽然,执行和实施切实可行的不良行为管理标准,是临场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根据临场实际情况作出的事实判定,但在实际执裁和操作过程中,常常需要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根据丰富的执裁与管理经验对事实予以判定。
2.对任何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方运动员,或者冒犯观众,或有损本项运动声誉行为的运动员或教练员,裁判员应迅速做出反应。如果裁判员宽容了最初的哪怕是轻微的不良行为,甚至连不赞同的目光都没有,那么,后来这种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时,再执行规则就很困难了。
3.裁判员应该避免对那些可能不是故意的不适当行为反应过度,因为这会导致运动员的不满和敌意,从而降低裁判员的威信,在处理这类事件时,裁判员要设法不让情况变得更糟,既不要让一般不被注意的事件扩大,不要伤害运动员,又不能让不良行为泛滥。
例如:在比赛中,运动员由于气恼或得意而叫喊,在决定如何处理时,裁判员首先应该考虑周围的环境情况,如果周围环境很嘈杂,总体的噪音很高,以至于运动员的叫喊声几乎难以察觉,更理智的做法是不中断比赛,直到回合结束后再劝说犯规的运动员。
4.如果运动员、教练员对裁判人员不尊重,通常表现为不赞成他们的决定,并可能形成持续的抗议,并变换比分显示,甚至威胁裁判人员,这种行为违背了这项运动的形象和裁判员的权威,裁判员必须作出处理。
5.当不良行为发生时,裁判员必须决定是否冒犯行为已严重到他必须中断比赛,报告裁判长的程度。尽管这种方法随时可以选用,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裁判员也必须采用。但建议裁判员在比赛中运动员第一次出现冒犯行为时,最好不要采取这样的措施,大多数情况下应首先警告犯规的运动员。
6.除非事件造成的不公正或引起反对的程度严重到不可避免,必须采取正式的措施来解决,一般情况下一句非正式的警告性的话或一个警告性的手势足以使有冒犯行为的运动员认识到这样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如有可能,在进行这样的警告时,裁判员不应中断比赛,而应当在回合结束后或一局比赛结束后的自然中断时实施更为有利。
7.然而尽管在回合进行中,当裁判员相信这种行为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时,或冒犯了观众,或是损害了这项运动的声誉,他应该立即宣布该回合为“重发球”,并举起黄牌对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进行正式警告,让被警告者明白,如再有犯规行为发生,他将被判罚。
8.当已经给犯规的运动员一个正式警告后,黄牌应放在记分牌的附近,靠近被警告的运动员的分数旁。这个警告有效到单项比赛的剩余部分或团体比赛的剩余部分,提醒裁判员在以后的比赛中如果该名运动员或该方运动员再出现犯规行为,他将被判罚分。
9.裁判员必须清楚,一旦运动员被正式警告,后面的冒犯行为将自动进行罚分处理,但只要警告是公正的,裁判员不必担心使用这个程序。如果裁判员太轻率的给了运动员一个正式警告,他可能会发现他不得不在比赛的关键时刻,对一个冒犯者进行罚分,而在许多人看来这个冒犯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尤其是有观众观看的比赛。
(二)运动员的行为表现
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制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弄坏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
2.任何时候,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再次冒犯将被判罚。
3.除严重冒犯,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4.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5.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未经许可更换没有损坏的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向裁判长报告。
6.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为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警告的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为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
7.除教练员或运动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将其驱除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8.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9.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比赛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
10.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除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
(三)场外指导
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的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如发现未经许可的指导者,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令其远离赛区。
2.在局与局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擦汗或运动员及对方运动员捡球时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果合法的指导者在不能接受场外指导的时间里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3.当任何人企图进行非法指导时,裁判员应高举黄牌,并清楚地让所有相关的人均能看见,对指导者进行警告,但裁判员不需要离开裁判椅去做这件事。在团体比赛中警告适用于运动员席上的每一个人。如果这场团体比赛中,有任何人再一次给予非法指导,裁判员应举起红牌,让那个人离开赛区。
4.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5.一名非法指导者远离赛区是指他必须远离赛区,以使其到达不能影响比赛的区域。
6.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其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7.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
8.在比赛中有人会通过叫喊企图指导运动员。裁判员必须仔细去分清是指导还是激励性的叫喊。应该记住,指导不一定非说不可,常常用手势也能进行。这种形式的指导,如同用不熟悉的语言指导一样很难察觉,但是,裁判员必须警惕试图影响比赛的任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马上按照规则进行处理。
9.虽然“行为”规则规定可以对接受非法指导的运动员进行罚分,但是只有在运动员主动接受不合法场外指导时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不是主动去寻求或许也不想接受场外指导时,处罚运动员是很不公平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好直接处理进行场外指导的指导者。
10.副裁判员常处在一个比裁判员更容易观察非法指导的位置,他可以在回合之间非正式的警告指导者,多半是用手势。只有裁判员才能进行正式的警告。如果指导者继续给予非法场外指导,副裁判员应立即让裁判员注意这一行为,如有必要可中断比赛,中断比赛时裁判员应喊“停”,并举手示意。如果双方指导者分别坐在裁判员的左右两边,裁判员要想在比赛的回合之间,既准确地宣布比分,又及时地发现双方指导者的指导动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裁判员和副裁判员可以在分工时明确一下每名裁判员各主要负责一方运动员的指导者,当副裁判员发现他负责的一方指导者有非法指导行为时,他应立即让裁判员注意这一行为,以保证比赛公平地进行。
(四)申诉的处理
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出的决定。
2.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做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
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和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出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
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述。
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出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以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8.当出现对裁判员提出申诉时,只有该裁判员可以加入辩论;就申诉,裁判长可以征求同场其他裁判员甚至一名观众的证词或意见,但其一旦陈诉完毕就不得继续参与讨论,任何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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