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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乒乓球项目竞赛分级标准

时间:2024-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乒联制定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乒乓球项目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参加肢体残疾组团体赛的运动员级别可以不同,但必须参加高一级别的比赛。2.凡错报残疾级别者,经大会分级并确定级别后,允许调入更正后的级别。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三、残疾人乒乓球项目竞赛分级标准

参加乒乓球比赛的运动员共分为10个级别(TT1-TT10),其中TT1-TT5级为坐姿运动员,TT6-TT10级为站姿运动员。

(一)TT1级

颈6脊髓损伤,躯干功能丧失,执拍上肢肘的伸展、腕的屈曲、手的抓握功能丧失,残疾人肢运动的协调性明显不同于正常上肢。

脑瘫运动员对称性或非对称性四肢瘫,严重躯干平衡功能障碍,上肢痉挛3-4级,相当于CP2级运动员。

(二)TT2级

颈7脊髓损伤,躯干功能丧失,肘伸展功能正常,手指伸肌肌力尚可,手的运动协调性好,但执拍上肢手的抓握和腕部肌肉功能减弱。

脑瘫运动员中的三肢瘫,严重的躯干平衡差,上肢痉挛2-3级,相当于CP3级运动员。

(三)TT3级

颈8~胸7脊髓损伤,躯干平衡差,躯干的下部需要靠椅背,躯干位置的改变需通过非执拍手来完成,由于躯干旋转功能丧失,上肢向后的运动功能障碍,不能随意地驱动轮椅。

脑瘫运动员中的严重双肢瘫,上肢有功能障碍,中度躯干平衡障碍,下肢严重痉挛4级,相当于CP4级运动员。

(四)TT4级

胸8~腰1脊髓损伤,上肢功能正常,座位平衡功能好,躯干有前屈、屈伸和旋转功能,但运动范围增大要借助非执拍手的帮助,躯干无非执拍手的帮助不能进行侧向的运动。能自如地驱动轮椅。

脑瘫运动员中的中度双肢瘫,躯干中度残疾障碍,下肢中度痉挛为3级,相当于CP5级运动员。

(五)TT5级

腰2~骶2脊髓损伤,躯干功能正常,可随意进行屈伸、旋转以及侧方运动,轮椅操纵自如,也能用下肢驱动轮椅。

脑瘫运动员中的轻度双肢瘫,躯干轻度平衡障碍,轻度下肢痉挛为2级,相当于轻度的CP5级运动员。

(六)TT6级

严重的上下肢功能受累:

1.严重的偏瘫,执拍手功能受累。

2.严重双肢瘫,执拍手功能受累。

3.严重手足徐动,动作迟缓不自主,挥拍动作不顺畅,平衡功能差,活动能力差。4.执拍手的截肢合并有下肢的截肢或类似上述截肢情况的先天性肢体畸形。

5.双膝上截肢。

6.执拍手和下肢多发性关节功能障碍。

7.肢体和躯干的肌肉萎缩或其他神经肌肉的病变。

8.类似上述情况的不完全的脊髓损伤。

(七)TT7级

非常严重的下肢残疾,动态和静态平衡差:1.严重的双下肢儿麻。

2.单侧的膝上及另下侧的膝下截肢。

3.类似以上不完全的脊髓损伤。

执拍手中~重度的残疾:

1.执拍手或双肘上截肢。

2.单肘下截肢,短于正常的三分之一。

3.先天性多发性关节挛缩症上肢功能障碍。4.类似的先天肢体短缺畸形。

中度脑瘫,执拍手受累:

1.执拍手轻度受累,下肢中度受累。

2.执拍手中度受累,下肢轻度受累。

(八)TT8级

下肢的中度残疾:

1.单下肢无功能的儿麻。

2.单膝上的截肢。

3.膝、髋关节僵直。

双下肢中度受累:

1.儿麻。

2.双膝下截肢。

3.类似不完全脊髓损伤。

执拍手中度残疾:

1.单肘下截肢,残端长于前臂的三分之一。2.肘僵直,上臂内、外旋受限。

3.肩僵直或冻结肩。

中度偏瘫或脑性双肢瘫:

执拍手几乎正常,下肢有中度的残疾。

(九)TT9级

下肢有轻度的残疾:

1.下肢儿麻但有较好的功能。

2.单膝下截肢。

3.膝关节僵直,髋关节僵直。

4.严重的髋关节或膝关节病变。

5.脊膜膨出并有部分功能障碍。

执拍手轻度的残疾:

1.经手或手指的截肢,但无抓握功能。

2.腕和手指僵直,手无抓握功能。

3.肩、肘关节运动中度受限。

非执拍手严重或中度残疾:

1.单肘上截肢,残端不长于三分之一。2.一侧臂丛完全损伤,上肢完全麻痹。轻度的偏瘫或单肢瘫:

执拍手几乎正常,下肢有轻度问题。

(十)TT10级

极轻的下肢残疾:

1.单侧踝僵直。

2.前足通过跖骨的截肢,至少切除三分之一脚掌。

极轻的执拍手残疾:

1.手指截肢或先天性畸形,有抓握功能。

2.腕僵直,有抓握功能。

3.手无力或一上肢某一关节无力。

中~重度的非执拍手的残疾:

1.单及下截肢,残端不长于前臂的二分之一。

2.臂丛神经损伤,但上肢有些残留的功能。

3.短肢或类似的障碍,短小的手臂不长于前臂二分之一的畸形。

案例导读一:2006年全国残疾人乒乓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二、承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协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体育协会

四、比赛时间:2006年3月16日~19日

五、比赛地点:南宁市

六、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竞赛分组:肢体残疾组、听力残疾组

八、竞赛项目:见附表

九、参赛资格:

(一)按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运动员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已进行2006/2007年度登记注册的运动员。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比赛规则及分级规定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三)参赛运动员年龄不限。

(四)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比赛。

十、参赛办法:

(一)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报名参加。

(二)肢体残疾组每级别每单位限报3人,公开级比赛各单位报名人数不限;团体赛每级别每单位限报男、女各一队,每队2至4人。

(三)听力残疾组报名人数不限;双打比赛每单位限报男、女各二队;团体赛每单位限报男、女各一队。

(四)工作人员与运动员人数比例为1∶3,余数为2可增报1人。

十一、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乒联制定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乒乓球项目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形式:

1.肢体残疾组级别赛的单打、团体赛,当人数或队数在5人(队)以下(含5人/队)时,则进行循环赛;在5人(队)以上时,则进行两个阶段比赛。第一阶段,进行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淘汰附加赛的办法决出名次。

2.肢体残疾组公开级单打、团体赛和听力残疾组单打、双打比赛,采用淘汰附加赛决出名次。

3.团体赛按考比伦杯的出场顺序排列。其中双打运动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指定。

4.肢体残疾组和听力残疾组的比赛,均采取五局三胜制,每局比赛采用11分制。参加肢体残疾组团体赛的运动员级别可以不同,但必须参加高一级别的比赛。

(三)竞赛规定:

1.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注册证。

2.凡错报残疾级别者,经大会分级并确定级别后,允许调入更正后的级别。如调整后该级别只有一人参赛,则合并到较轻级别;如遇TT5级、TT10级无人,则取消此项目比赛。

3.只有一人参赛的项目将采取合并级别。

4.竞赛分组:由技术代表、裁判长主持的抽签会决定。

5.参加轮椅组比赛的运动员,如在2005年比赛中参加站立组比赛,未经中国残疾人体协批准,不得在本次比赛中参加轮椅组比赛。一旦经过批准参加轮椅组比赛,在2007年残运会前不能改回站立组。

6.种子选手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根据最近国内外比赛成绩确定。

7.各单位报名时,应按运动员技术水平,由强至弱排列顺序。

8.比赛用球:使用国产白色40毫米乒乓球。比赛用球由组委会提供。训练用球各队自备。

9.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判罚该运动员所有比赛成绩(包括已赛和未赛场次)为每场0∶3负于对方,并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10.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四)兴奋剂检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6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

十二、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录取办法:

1.单项:各单项按名次录取前6名,6人以下(含6人或6队)减一录取。

2.团体:各组别合并计算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

(二)计分办法:

1.各单项录取前6名时按7、5、4、3、2、1分计算,录取5名时按6、4、3、2、1分计算;录取4名时按5、3、2、1分计算;录取3名时按4、2、1分计算;录取2名时按3、1分计算;录取1名时按2分计算。

2.团体赛按双倍分数计入团体总分。

3.按各单位单项名次得分,累计计算团体总分,排列团体名次。如总分相等,以获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三)奖励办法:

1.单项: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2.团体:获得团体总分前八名的单位颁发奖杯。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三、技术人员要求:

(一)技术代表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委派。

(二)仲裁、裁判长、主裁判及分级人员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选派,其他人员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十四、报名、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于2006年2月14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打印的运动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并附运动员体检证明,分别寄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体育协会。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表填写不合格,将不予受理。

(二)报到:各队于2006年3月14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办单位联系。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十五、费用:

(一)各代表队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赛会期间食宿费每人每天缴纳人民币###元,往返差旅费各队自理。

(二)超编工作人员及运动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每人每天缴纳食宿费人民币###元。

(三)主办单位选派的技术官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十八、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北奥大厦8层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竞赛部

邮编:100029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址:######

邮编:######

联系人:钟文

联系电话:########

传真:########

附表:2006年全国残疾人乒乓球锦标赛设项表

肢体残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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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设项

案例导读二:盲人乒乓球比赛竞赛规则、竞赛官员(裁判)手册、听音辨位乒乓球规则解说集

(一)听音辨位乒乓球比赛规则(Sound Table Tennis Role)(2002年版)

第1章 比赛

1.1 名称

1.1.1 本比赛称作“听音辨位乒乓球比赛”。

1.2  比赛的特点

1.2.1 本比赛是以球拍击球时球的声音和在球台上滚动时的球的声音为判断标准,让球从球网下面通过来进行的。

第2章 基本规则

2.1 球台

2.1.1 球台的上层表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 球台的上层表面应为木质材料,考虑到通过球的滚动来进行比赛这一特性,表面应平坦光滑且没有接口

2.1.3 球台的上层表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或者是白色,且无光泽。

2.1.4 球台要安装如下挡条。

2.1.4.1 球台的尾端安装尾端挡条。

2.1.4.2 球台的两侧,从尾端向球网的位置安装长为60厘米的挡条。

2.1.4.3 挡条的高度应为距离球台的表面1.5厘米,厚1厘米。

2.1.4.4 挡条的上面的角不能削成弧形(要保持直角),并且为了便于安装挡条,上层表面以外的地方厚度可为1厘米以上。

2.1.4.5 挡条应为木质材料制成。

2.1.4.6 为了便于表示中线的位置,尾端挡条的外侧必须有突起物。

2.1.5 球台以及挡条的上层表面称为“比赛台面”。

2.1.6 比赛台面有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

2.1.7 由球网一分为二的两个台区,各称作“本方台区”和“对方台区”。

2.1.8各台区由一条与边线平行的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应视为各自右半区的一部分。

2.1.8.1 从连接左右挡条顶端的球网边缘起距离球台尾端60厘米处画一条线,为“发球线”。

2.1.8.2 本方台区中,由发球线一分为二的两个台区中,球网一侧的为“前台区”,挡条一侧的为“防守区”。

2.1.8.3从发球方来看,本方台区的防守区内中线右侧为“发球方右半区”,左侧为“发球方左半区”,对方台区的防守区内中线左侧为“接球方右半区”,右侧为“接球方左半区”。

2.1.8.4 发球线应视为防守区的一部分。

2.1.8.5 台区上的线全部应为宽1厘米。

2.1.8.6 关于线的颜色,若台区为白色,则线的颜色应为黑色,若台区为暗色,则线应为白色。

2.2 球网装置

2.2.1 球网装置包括球网及网柱。

2.2.2 挂球网的网柱及其他起固定作用的一部分,不能贴近比赛台面及以上的空间。

2.2.3 球网应按照日本乒乓球规则中规定的布制成,下部边缘贴有宽1.5厘米的白布,且穿有一根绳子。

2.2.4 球网应挂在垂直的网柱上。但是,为了使球网固定在网柱上而使用的金属部件应视为网柱的一部分。

2.2.5 整个球网的底边应距离比赛台面4.2厘米。

2.3 球

球应为直径4.0厘米的圆球体,里面装有四个总重量为3.6--3.8克的金属球。

2.4 球拍

2.4.1 球拍的击球拍面应为坚硬的木质材料,且无胶皮。并且,不能使用击球拍面全部或一部分被软木等材质所覆盖的球拍。

2.4.2 在确保击球拍面保持平整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印有厂家等印刷标志的球拍。此外,也可以使用裁判认为无妨碍的球拍。

2.5 定义

2.5.1 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成为“回合”。是从裁判宣布“开始”的瞬间开始,到如下事项发生为止的一段时间。

2.5.1.1 球碰到球拍及执拍手或者是挡条以外的东西时。

2.5.1.2 发球及挡推还击时球碰到尾端挡条时。

2.5.1.3 球在比赛台面上静止时(静止是指,球在比赛台面上不移动的状态。球不改变接地点即使转动,只要有一瞬间不移动就可视为静止)。

2.5.1.4 回合为重发球或者是得分的状态。

2.5.2 “重发球”是指,不予判分的回合。

2.5.3 “得分”是指,判分的回合。

2.5.4 “执拍手”是指,握着球拍的手,从手腕到手指的部分。

2.5.5 “击球”是指,比赛中选手用执拍手握着的球拍或者是执拍手触及球。

2.5.6 “持球”是指,发球或者是扣球时球拍击球没有发出明确的声音,自始至终必须是根据击球的声音来判断,不能仅凭动作来判断。

2.5.6.1 为了确保发出明确的击球声,球碰撞时球拍的击球面与球台的上层表面的角度应为60度以上。

2.5.6.2 为了确保发出明确的击球声,发球前设定的球与球拍的距离应为10厘米以上。

2.5.6.3 回击球时,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执拍手击球的情况,不视为持球。

2.5.7 “球碰到尾端挡条”是指,球一碰到尾端挡条,这一回合即自动结束。球碰到尾端挡条后弹起或弹起后再落下时,直接碰到比赛台面或者是碰到球网后再碰到比赛台面(包括比赛台面空间上球拍和比赛选手自身或者比赛选手换用及持有的东西),即为对方得分。若不碰到比赛台面,则为对方失分。

2.5.8 “发球员”是指,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发球的比赛选手。

2.5.9 “接发球员”是指,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比赛选手。

2.5.10“主裁判员”是指,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1“副裁判员”是指,被指定拥有一定权限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2比赛选手“穿的或戴的物品”是指,比赛选手在比赛开始时除比赛用球以外的穿的或戴的及持有的任何物品。

2.5.13“球通过球网下面”是指,在本方台区内击的球直接通过球网下方后,碰到对方台区。球在通过球网下方之前越过球网碰到对方台区,或者是通过球网装置的外侧后碰到对方台区,均不视为球通过球网下面。

2.6 合法发球

2.6.1 发球员在主裁判宣告“开始”后的10秒内,把球放在发球方右半区内使其静止(球直径之内的移动视为静止),然后用足够让对方听到的声音说“我要开始发球了”。

2.6.2 接发球员在听到发球员说“我要发球了”之后的5秒钟内,用能使对方听到的声音回应“好的”。

2.6.3 发球员应在听到接发球员“好的”的回应后5秒钟内发球。

2.6.4 发出的球应通过球网到达接发球员右半区。但是,接发球员击球时例外。

2.6.5 发球时不能空挥球拍。

2.6.6 发球时,球不能碰球网。

2.6.7 运动员发球时,应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2.7 合法还击

2.7.1 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通过球网下面后,直接到达对方台区的防卫区,或者触及到球网后到达对方台区的防卫区。

2.8 比赛次序

2.8.1 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2.9 重发球

2.9.1 一个回合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 裁判“开始”的宣告尚未结束时球已发出。

2.9.1.2 发球员说出“我要发球了”,未等对方作出“好的”的回应便已发球。

2.9.1.3 由于噪音等使比赛环境受到影响,以致该回合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2.10 得分

2.10.1 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分。

2.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或合法还击。

2.10.1.2 对方运动员连续击球两次。

2.10.1.3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而使球台显著移动。

2.10.1.4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5 对方运动员除执拍手以外的身体的一部分触及比赛台面,挡条上层表面除外。

2.10.1.6 对方运动员“持球”。

2.11 一局比赛

2.11.1 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为胜方。但是,双方都得到20分,以及之后双方得分相同时,由胜出对方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 一场比赛由三局比赛组成。

2.12.2 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除非是经许可的休息时间、紧急中断。

2.13 发球、接发球和场地的选择

2.13.1双方得分合计5分,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得分都达到20分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球。

2.13.2一局中,在某一场地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场地。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场地。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及场地次序的错误

2.14.1 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

2.14.2 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场地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场地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 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第3章 比赛规则

3.1 器材和比赛条件

3.1.1 批准和许可的器材

3.1.1.1 使用的器材,球台、球网、台柱、球等使用(财)日本残疾人运动协会认定的,球拍则使用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及细则中规定的球拍。

3.1.2 服装

3.1.2.1 比赛服装包括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及细则中规定的服装和主办方准备的眼罩。

3.1.2.2 不能戴手套。可以戴腕套及绑腿等,但广告、商标及象征标志等不能在明显的位置。

3.1.3 比赛条件

3.1.3.1 比赛区域应不小于8米长,6米宽。

3.1.3.2 一个比赛会场中使用多张球台时,应用挡板围起,以免周围的声音等影响比赛。

3.2 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3.2.1 裁判长

3.2.1.1 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

3.2.1.2 裁判长应对以下的事项负责。

3.2.1.2.1主持抽签。

3.2.1.2.2 编排比赛日程。

3.2.1.2.3 指派比赛工作人员。

3.2.1.2.4 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2.1.2.5 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2.1.2.6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2.1.2.7 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2.1.2.8 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2.1.2.9 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2.1.2.10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2.1.3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亲临比赛场地。

3.2.1.4 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作出的判定。

3.2.2 裁判员

3.2.2.1 裁判员应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站在球台另一侧。

3.2.2.2 裁判对以下事项负责。

3.2.2.2.1 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2.2.2.2 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场地。

3.2.2.2.3 控制场地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2.2.2.4 决定每一个回合是得分还是重发球。

3.2.2.2.5 根据规定的程序使用必要的用语。

3.2.2.2.6 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2.2.2.7 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立即采取行动。

3.2.2.3 除去3.2.2.4中规定的事项,裁判拥有判决权力。

3.2.2.4 在如下事项中,副裁判员和裁判员均可判决。

3.2.2.4.1 发球动作合法不合法

3.2.2.4.2 掌握比赛开始前的练习时间、比赛开始后的比赛时间、比赛中间的休息时间及被许可的中断间歇时间。

3.2.2.5 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根据3.2.2.4的条款所作出的判决。

3.2.3 申诉

3.2.3.1 对裁判及副裁判等就事实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2.3.2 对裁判及副裁判等就解释规则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2.3.3 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 比赛的管理

3.3.1 报分

3.3.1.1 裁判员应在一回合结束,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时,或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立即报分。报出球不在比赛状态的理由,得分选手的名字,报分时应首先报出在下一回合中首先发球的运动员的得分,然后再报另一方的得分数。

3.3.1.1.1 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3.1.1.2 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3.3.1.2 裁判员在报分的同时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3.1.2.1 在一回合结束判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3.1.2.2 当出于某种原因,一个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宣告并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3.1.2.3 报分时,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3.1.2.4 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观众能看清楚。

3.3.1.2.5 裁判员应考虑到使运动员及观众准确把握比赛状况,报分时至少能让运动员清楚听到,并且说明球已结束比赛状态的理由。

3.3.2 器材

3.3.2.1 运动员不得挑选比赛用球。比赛用球应由裁判员从一盒比赛指定的用球中任意选取几个使用。

3.3.2.2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3.2.3 除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外,运动员在比赛的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球台上。

3.3.3 练习

3.3.3.1 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除此之外,只有得到裁判长许可的特殊时间可以练习。

3.3.3.2 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3.3.3 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在得到许可后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3.4 休息、暂停、中断

3.3.4.1 运动员可以在如下情况下休息。

3.3.4.1.1 在局与局之间,有2分钟以内的休息时间。

3.3.4.1.2 每局比赛中,每隔五球,或决胜局交换场地时,有短暂的时间擦汗。但除非是在交换场地或得到裁判的许可时,不能摘下眼罩擦汗。

3.3.4.2 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可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3.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领队提出。

3.3.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做出,应说出或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3.4.2.3 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3.4.2.4 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提出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应立即恢复比赛。

3.3.4.3 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3.4.4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3.4.5 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3.4.6 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规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4 促进规则

3.4.1 若一局比赛开始15分钟后仍未结束,则适用促进规则。但若比赛过15分钟时的得分为19分或超过19分则除外。此外,如果比赛双方运动员要求,即使比赛未过15分钟,也可适用促进规则。

3.4.1.1 若比赛过15分钟时,球仍在比赛状态,则停止比赛,接下来继续比赛时仍由停止比赛时的发球员发球,开始比赛。

3.4.1.2 比赛到15分钟时若球已不在比赛状态,则由在前一回合中的接发球员首先发球,开始继续比赛。

3.4.2 运动员每得1分便交换发球。若接发球员在同一回合中连续7次合法还球,则得分。

3.4.3 一旦使用促进规则,则直到此场比赛结束。

3.4.4 若一局比赛过15分钟,则此场比赛中剩余的每局比赛都按照促进规则进行。

3.4.5 适用促进规则时,裁判应向运动员及观众明确宣告。

3.4.6 在使用促进规则时,裁判宣告时不进行击球计算。

3.5 处罚

3.5.1 场外指导

3.5.1.1 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

3.5.1.2 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并且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3.5.1.3 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逐出赛区。

3.5.1.4 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3.5.1.5 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逐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他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3.5.1.6 若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

3.5.2 运动员、领队、教练的不良行为

3.5.2.1 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大声叫喊、使用辱骂性语言,故意弄坏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擅自交换球拍及不尊重比赛管理人员等。

3.5.2.2 任何时候,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犯规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犯规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犯规者,如再次犯规将被处罚。

3.5.2.3 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第二次犯规,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3.5.2.4 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5 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擅自交换球拍2次,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应判其运动员失去比赛资格。

3.5.2.6 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获团体比赛中再次犯规,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3.5.2.7 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犯规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裁判长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3.6 选拔赛的组合方法

分,输一场得1分,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的输的一方得0分,小组名次应根据所获得的分数决定。

3.7.1.2 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其名次只能按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的胜负比率(团体赛时)、得失局的比率、得失分的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1.3 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1.1和3.7.1.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1.4 如果按照3.7.1.1~3.7.1.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二)竞赛官员(裁判)手册

裁判员依据此手册主持盲人乒乓球比赛。

1.参与比赛的官员

1.1 比赛由主裁判和副裁判主持进行。

1.2 主裁判有制定比赛规则的权利。

1.3 副裁判有制定比赛规则的权利。此外,以下有关促进规则的事项均由副裁判负责执行。

1.3.1 计算比赛时间,每经过15分钟需向主裁判示意。

1.3.2 适用于促进规则的各回合的场合,接球人第7次回扣球时,副裁判需判定暂停,中止回合。

1.4 计数员及捡球员可作为协助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1.5 计数员负责以下事项。

1.5.1 得分板的操作。

1.5.2促进规则适用时,计算各回合中接发球员的回回扣球次数。

1.6 无计数员参与比赛时,需提前决定负责1.5.1及1.5.2中规定事项的人员。

1.7 在计算适用于促进规则的各回合场合下发球员回回扣球次数时,不应出声,而应以手势示意。

2.比赛中各裁判员的位置

2.1 主,副裁判的基本位置为,主裁判应位于球台延长线上,副裁判应位于主裁判对面。

2.2 比赛中,主,副裁判需移动到适宜位置以下达准确的判决。

3.发球时各竞赛官员的任务分担

3.1 本比赛中关于发球的规定较多,因此,由主,副裁判分担以下职责,以判定发球是否有效。

3.2 主裁判应位于球网靠发球员的位置,注意从裁判下达发球指令到发球员说出“发球”这一时间段内发球员的举动。

3.3 关于3.2主裁判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3.3.1 球是否在规定区域放好。

3.3.2 放好的球的接地点是否有移动。

3.3.3 放好的球与球拍间的距离是否超过10厘米。

3.4 发球员说出“发球”时,主裁判仍应位于球网靠发球员一侧,并将视线移往接球员一方的中线,注意球是否到达接球员右半区。

3.5 副裁判应位于球网靠接球员一方,注意从裁判下达发球指令到球通过网下时接球员的举动。

3.6 关于3.5副裁判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3.6.1 从发球员说出“发球”到发球这一时间段内球的接地点是否有移动。

3.6.2 击球时桌面与球拍触球面的角度是否大于60°

3.6.3 发出的球过界时是否触网,到达对方台区。

3.7 关于3.6.3,应依据球网下端的白布是否向位于接球员一方的副裁判卷起而判决。

3.8 主副裁判都应注意以下事项。

3.8.1 发球方说“发球”与接球方说“接球”的声音是否足够响亮。

3.8.2 对于发球时间的测量。

4.指令

4.1 鉴于比赛选手都处于无法收集视觉信息的状态,裁判员需(大声宣告)正确传达指令。此外,在同一场地同时进行其他比赛的情况下,裁判员需注意宣布指令的声音大小。

4.2 发布指令应遵循“球不在比赛状态的理由”或“在宣布中断比赛后随即说明中断比赛的理由”、“得分选手名字”、“成绩”的顺序进行。此外,宣布成绩时应先宣布下一回合中发球选手的得分。

4.3 运动员A、B进行比赛时,裁判员应遵循4.4至4.9发布指令。

4.4 比赛指令条例

4.4.1 开始规定练习时,应宣布:“现在开始两分钟的练习。由双方酌情交替发球。”

4.4.2 结束规定练习时,应宣布:“时间到。规定练习结束。”

4.4.3 规定的休息时间结束时,应宣布:“时间到。规定休息时间结束。”

4.4.4 指示选手交换场地时,应宣布:“交换场地。请选手右转交换场地。”

4.4.5 主裁判宣布比分为“5比6”之后发现错误,订正比分为“6比5”时,应宣布:“订正。 比分应为6比5。”

4.4.6 回合结束后,因A选手受伤流血,主裁判不得不中断比赛时,应宣布:“暂停。因A选手受伤,暂停比赛。”因A选手在回合中流血,主裁判不得不中止比赛时,应宣布:“停止。因A选手受伤,暂停比赛。”

4.4.7 A选手结束包扎治疗,比赛重新开始时,主裁判应宣布:“暂停结束。比赛重新开始。”并宣布发球员姓名及得分情况。

4.4.8 如发生其他不得不中断比赛的情况时,主裁判应宣布“暂停”并陈述理由。

4.4.9 主裁判同意B选手或B队领队或教练的暂停请求时,应宣布:“暂停。同意B选手的暂停请求。”

4.4.10 暂停时间结束时,主裁判应宣布:“暂停时间到。比赛继续。”并宣布发球员姓名及比赛得分情况。

4.4.11 主裁判允许参赛选手在比赛中途遵循规则摘下眼罩擦汗时,应宣布:"请摘下眼罩擦汗.

4.4.12 比赛开始15分钟后应用促进规则时,裁判应宣布:“现在起应用促进规则。”但如比赛开始后15分钟时回合仍在继续时,裁判应在宣布暂停,中止回合后宣布:"从现在起应用促进规则。”

4.4.13 裁判基于规则3.5.1.3出示黄牌时,应宣布:“你的行为违法了比赛规则,因此主裁判向你出示黄牌。在接下来的比赛中,如出现类似行为,无论是谁,都将会被罚下赛场。”

4.4.14 裁判基于规则3.5.1.4出示红牌时,应宣布:“在比赛中裁判已经出示黄牌的情况下,你的行为违反了比赛规则。因此,主裁判向你出示红牌。请立即离开比赛场地。”

4.4.15 基于规则3.5、2.3给违反规则的参赛选手的对手方加上2分时,应宣布:“你的某某行为(具体说明被判定为不良行为的事项)被判定为不良行为。主裁判向你出示黄牌或红牌,并为你的对手方加上2分。”

4.4.16 基于规则3.5、2.3给违反规则的参赛选手的对手方加上2分时,应宣布:“你的某某行为(具体说明被判定为不良行为的事项)被判定为不良行为。主裁判向你出示黄牌或红牌,并为你的对手方加上2分。

4.5 发球指令条例

4.5.1 选手A发球触网,AB比分为21∶时,裁判应宣布:“发球失误,触网,B得分,21∶。”

4.5.2 B所发的球超过A所在半区端线时,裁判应宣布:“发球失误,出界,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5.3 B发球时,放好的球与球拍之间的距离若少于10厘米,裁判应宣布:“持球,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5.4 A所发的球未到达B所处的右半区内时,裁判应宣布:“发球失误,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球未到达防守区。”

4.6 发球·回扣球共同指令条例

4.6.1 B发球或回扣球时,球桌表面与球拍触球面角度小于60°时,裁判应宣布:“比赛暂停,持球,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请抬高球拍。”

4.6.2 如A发球或回扣球时,没有发出明确的击球声,裁判应宣布:“比赛暂停,持球,B得分,比分为…(宣布得分),A没有发出明确的击球声。”

4.7 回扣球指令条例

4.7.1 B回扣球成功得分,A、B比分为23∶并交换发球时,裁判应宣布:“回扣球得分,B得分,23∶,交换发球,32∶。”

4.7.2 A回扣球出界,B、A比分为44∶时,裁判应宣布:“出界,B得分,4平。”

4.7.3 B回扣球时,如球在到达端线前接触B的身体或球拍,并弹出比赛台面外,裁判应宣布:“回扣球失误,触球,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7.4 B回扣球时,如球在到达端线后于比赛台面上方接触B的身体或球拍,裁判应宣布:“回扣球得分,台面内触球,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7.5 B回扣球时,如球在到达端线后于比赛台外接触B的身体或球拍,裁判应宣布:“出界,台面外触球,B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7.6 A回扣球时,如球在到达B方防守区前落地,裁判应宣布:“回扣球失误,B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7.7 A所回扣球在到达B方防守区后落地时,裁判应宣布:“落地球,A得分,比分为…(宣布比分)。”

4.8 此外,由于比赛选手的失误导致回合中断时,裁判需按顺序宣告回合中断的原因,得分选手和比分,必要时,应详细说明。

4.9 出示红牌时,需在宣告“出示红牌”后说明其理由。

4.10 裁判无论在何种场合,对何人以何种理由做出任何判决时,都应大声宣告。

4.11 此外,裁判员需遵循《比赛标准指令例集》及《说明用语集》宣布指令。

比赛标准指令例集

单打三局比赛

以第一局发球员为A,接球员为B。

第一局…AB 2119∶∶

第二局…AB 2∶022∶

第三局…AB 2115∶∶

A以21∶赢得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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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开始时,如宣布比分为"零比零平"时使用”rabu”一词,在之后的比赛进程中也应使用“rabu”代替“zero”。

☆也可使用“zero”代替“rabu”,但两者不能混同使用。

{说明用语集}

1.整体比赛事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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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球事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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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球、回扣球事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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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扣球事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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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音辨位乒乓球规则解说集

在该解说集中,我们将日本乒乓球规则、日本残疾人运动协会分别简称为“日乒规则”“日残协”。另外,听音辨位乒乓球简称为“STT”。

第1章 概要

长期以来,“听音辨位乒乓球”比赛以“盲人乒乓球”的名称为广大竞赛者所熟知。从2000年9月份开始,全世界的乒乓球直径都统一为4厘米,这样,盲人乒乓球也必须有所改变。以此为契机,随着乒乓球改进工作的推进,就产生了现在的“听音辨位乒乓球(STT)”。

1.修改规则的观点

修改以往的盲人乒乓球规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除STT的独特之处外,应尽量使术语与普通乒乓球保持一致。

b.制定没有错误解释的规则。

c.制定能让正戴着眼罩的参赛者也能知道现在发生什么事的规则。

d.强化其作为体育竞赛的特性。

2.盲人乒乓球与STT的比较

STT规则与以往的盲人乒乓球规则之间的不同之处如下所示。

a.改变了名称。

b.制定了“竞赛官员(裁判)手册”。

c.STT规则中必要条目在日本乒乓球规则中都有所记载。

d.改变了乒乓球直径。

e.明确了术语的定义。

f.改变了“持球”的定义。

g.规则中包含了与竞赛官员(裁判)相关的规定。

h.制定了与不良行为、促进规则、暂停比赛等相关的规定。

3.名称

盲人乒乓球通常给人们这样一种印象。即这是一项为视障者特别是全盲者而设立的竞赛。但是,实际上,这种竞赛不仅仅限于全盲者。在戴着眼罩的弱视者和健康人之间,不带眼罩的弱视者和健康者之间,或者以上这些人与全盲者之间,这项竞赛也很受欢迎。

于是,这次将其更名为“听音辨位乒乓球”,则包含有“依赖声音的乒乓球”之意。以此为契机,希望能增加参赛人数,提高各个竞技者的技术,繁盛该项竞赛。

4.眼罩

STT规则中的1.2.1条中规定,“本竞赛是通过辨别球拍击球时的声音以及球在台面内滚动时的声音等,使球穿过球网进行对打的。”该规定中没有出现以往盲人乒乓球比赛规则中可以看到的“戴着眼罩的竞赛者……”之类的文字。这便表示STT可以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即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的由不戴眼罩的弱视者参加的盲人乒乓球、即将开展的不戴眼罩并无视力障碍的人与视障者之间的比赛、无视力障碍的人之间的比赛等等。

但是,STT规则中的3.1.2.1条、3.3.4.1.2条分别有以下规定,即“竞赛用服装由主办者准备的眼罩等组成” “只有在交换场地或者得到主裁判的许可时才可摘下眼罩”。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大会没有特别规定,竞赛者还是和以往一样,在比赛区域内必须戴上眼罩。

第2章 要点

球桌

(1)球桌规格

本竞赛使用日残协承认的球桌,其规格如下所示。

a.台面长274厘米,宽152.5厘米,距离地面76厘米,与地面平行。

b.台面为木质材料,平坦,无接缝。

c.台面呈均匀暗色或白色,无光泽。

d.设有固定的挡条、线。

(2)与球桌设置相关的注意事项

考虑到本竞赛的特点,在球桌设置方面,希望能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a.使球桌台面保持水平。此时,建议使用水平器进行测定。

b.防止桌脚小轮滑动等,使球桌不易移动。

c.擦拭灰尘及汗渍等,保证乒乓球在球桌台面上容易滚动。

(3)挡条

球桌上安装有尾端挡条和两侧挡条。均为木质材料,距离球桌台面高1.5厘米,厚1厘米。

尾端挡条

a.安装在球桌终端。

b.外侧附有表明中线位置的突起物。

c.两侧挡条由终端向球网方向安装在球桌两侧,长60厘米。

(4)球桌上的线

球桌上设有中线和发球线。其宽均为1厘米。其颜色依据球桌台面颜色而定。球桌台面呈暗色,则其为白色。球桌台面呈白色,则其为暗色。另外,虽然线的设置必须保证用手触摸可以感知得到,但其凹凸程度也不能影响到乒乓球的正常行进。

1.中线

a.与球桌两侧平行,设置在与球桌两侧等距离的位置。

b.自本方台区向对方台区方向延伸设置,并保持其连续性。

c.分属于各自右半区。

2.发球线

a.连接左右两侧挡条两端,距离球网终端60厘米。

b.本方台区与对方台区均有设置。

c.属于防守区一部分。

(5)比赛台面

球桌台面与挡条面,统称为“比赛台面”。在本竞赛中,对于判断哪方得分,这是个十分重要的术语。

(6)台区

台区的划分如下所示。

a.球网将比赛台面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本方台区,另一部分为对方台区。

b.发球线又将本方台区和对方台区分为两部分,靠挡条一侧为防守区,靠球网一侧为前台区。

c.中线又将防守区分为左右两半。各自的名称如后所述。从发球员一侧看,本方台区的防守区内的右侧为发球员右半区,左侧为发球员左半区,对方台区的防守区内的左侧为接球员右半区,右侧为接球员左半区。这些名称对于进行合法发球十分重要。

【注意】

a.中线为各自右半区的一部分。

b.发球线为防守区的一部分。

(7)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球桌的场合

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球桌时,应在大会要点中阐明。

2.球网装置

球网和固定球网的网柱统称为“球网装置”。在本竞赛中,使用日残协承认的球网及网柱。

(1)球网

a.球网的规格与日乒规则中规定的一致。

b.左右两端附有将其固定在网柱上的金属零件。

c.下端安装有宽1.5厘米的白布。

d.下端穿有绳子。

(2)球网的固定

a.将两端的金属零件锁在直立网柱上,以此来固定球网。

b.球网,包括整个下端部分,固定在距离球桌台面4.2厘米高的位置上。

(3)关于球网的高度

在盲人乒乓球规则中,乒乓球直径为3.8厘米,球网高为4.0厘米。而这次,乒乓球直径变更为4.0厘米,在进行与此相对应的实际测评后,发现与加长乒乓球直径相对应,球网下端也应相应提高0.2厘米。

【理由】

a.如后所述,因为乒乓球内增加了一个金属小球,所以像平时一样挥动球拍打球时球将难以动起来。

b.如果将球网下端提得更高,则即使轻挥球拍,球也可以轻易通过球网。这样,就会失去本项竞赛的特性。

(4)注意

a.必须使用这种球网时,需要在大会要点中有所阐明。

b.球网两端的金属零件为网柱的一部分。

3.球

本竞赛使用日残协承认的乒乓球。需满足以下条件。

a.直径为4.0厘米的圆球体,内置4个金属球,总重为3.6克-3.8克。

b.其他与日乒规则中规定的一致。

与盲人乒乓球规则相比,球内增加了一个金属球。这是因为,在实际测评中得到了以下结果。

a.如将金属球增加到5个及其以上,则球碰到挡条后的弹跳幅度减小,这样,出界的情况将会变得非常少。

b.与3个相比,4个金属球的情况下,虽然球碰到挡条后的弹跳幅度基本不变,但球滚动时的声音会更大。

4.球拍

(1)球拍规格

本竞赛使用与日乒规则和STT规则规定一致的球拍。

1.与球拍相关的主要规定

a.经JTTA认证的JTTAA图章、指定工商业者名称、指定工商业者的略称和JTTAA是否被连续刻印,或者,必须有包含JTTAA字样的商标。

b.大小、形状虽是任意,但厂家不可随意更改得到认证时的大小和形状。

c.拍面为木质材料,坚硬,不可粘贴橡胶。

d.全部拍面或者部分拍面不可以软木等材质覆盖。

e.在确保拍面平坦的情况下,可允许使用厂家等的印刷。

f.可使用得到主裁判认同的不影响比赛的球拍。

2.关于球拍拍面的加工

日乒规则的细则里,有如下记述:“虽然对球拍本身大小、形状或者握柄的部分进行加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必须确保能够正确辨认JTTAA的图章或者标记。”也就是说,只要能够确保可以识别出JTTAA的图章或者标记,就可以对拍面的形状进行加工。但是,实际上,厂家不可随意更改得到认证时的大小和形状,在与认证的大小及形状相异的情况下改变拍面将不被允许。因此,即使是STT,也不允许改变得到认证的球拍拍面的大小和形状。

另外,如果能确认JTTAA的图章或者标记,则允许对握柄的部分进行加工。

3.不能使用的球拍

根据以上规定,以下球拍不能使用。

a.没有必要的图章和商标略称等的球拍。

b.拍面粘贴有橡胶的球拍。

c.拍面非木质的球拍。

d.拍面的部分或者全部被软木等材质覆盖的球拍。

e.拍面不平坦的球拍。

4.可以使用的球拍

根据规则的适用方法,即使为不允许使用的球拍,根据大会的不同,部分也可以投入使用。比如:

a.拍面虽印有厂家标志,但确保平坦的球拍。

b.拍面虽写有使用者名字,但确保平坦的球拍。

c.使用时需得到许可的球拍

使用没有得到JTTA许可的球拍时,需要在赛前得到主裁判的许可。

(2)与使用球拍相关的限制

一场比赛中一个竞赛者只能使用一个球拍。违反该规定,在一场比赛中擅自更换球拍时,根据参赛者擅自更换的次数,实施处罚。

a.第一次,给黄牌警告。

b.第二次,取消参赛资格。

(3)球拍破损时的替换

球拍破损时,竞赛者必须立即更换球拍。届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a.向对手及主裁判展示新球拍并让其检查。

b.可以更换的球拍只限于预先拿进赛场内的球拍,或者在赛场内接受的球拍。

(4)如何对待球拍

在未得到主裁判许可的情况下,参赛者在中场休息时,必须将自己的球拍置于球桌上。

另外,为了在球拍破损时能有更换球拍,竞赛者可以事先将预备球拍带进赛场内。但是,预备球拍尽量放在赛场内的长椅等距离球桌较远的位置上。

考虑到STT的参赛者不能依靠视觉掌握信息,因此希望将预备球拍置于主裁判处。

第3章 服装

本竞赛服装包括日乒规则规定的衣物和主办方准备的眼罩。

1.日乒规则关于服装的规定

有关服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a.竞赛用服装通常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者短裙、袜子以及竞赛用皮鞋。因此,不能穿戴规定以外的服装,如半套或全套的运动服等。

b.短袖运动衫、短裤或者短裙上,必须有获得JTTA许可的标志。

c.短袖运动衫、短裤或者短裙的颜色与所用乒乓球颜色无关,可为任意色。但是,所穿服装上的设计图案不能影响对球的判断。

d.可使用护具、护腕、护膝,但不能遮挡广告、商标和标志。

e.竞赛用服装背后的中间部分必须粘贴由组委会设定的选手号码(号码布)。

f.出席团体赛时,各参赛队的全部成员必须统一着装,鞋袜除外。

g.由主裁判决定比赛服装的合法性及许可性。

2.申请放宽着装要求

此外,日乒规则中还规定,“在得到主裁判许可的情况下,运动员可不受1中各条款的限定。”不得不穿着不符合规定的衣服进行比赛时,需在赛前向主裁判提交《放宽着装要求申请》,并得到主裁判的同意。但此规定只适用于非常场合,运动员均应穿着规定服装参加比赛。

3.关于眼罩

原则上,选手应在进入竞赛区域前佩戴眼罩,在比赛结束,退出竞赛区域后方能摘下。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参赛选手在竞赛区域内摘下眼罩。但交换场地和裁判裁定换发球时例外。这一规定是为了不因选手流汗过多而影响比赛和保持选手的面部卫生。除此以外的场合,选手均不能随意摘下眼罩。眼罩需紧贴面部正确佩戴。不能将眼罩佩戴于眼镜或太阳镜之上。

比赛开始前及选手得到裁判许可摘下眼罩擦汗后,主裁判都应确定参赛选手是否已正确佩戴眼罩。

根据竞赛情况,需选手自备眼罩或使用护目镜时,应在大会重要事项中注明。此外,根据比赛场地的情况变更佩戴及摘下眼罩的场所时,应事前向选手说明。

第4章 比赛区域

本赛事的比赛区域大小应为6m*8m。比赛区域应由防护网围绕,与其他区域明确区分。此外,在同一比赛场地同时进行多场比赛时,各竞赛区域应以挡板等隔开,防止各区域间声音的相互干扰。此外,除声音以外,照明等其他场地条件也应符合日乒规则规定。除竞赛选手,比赛官员及比赛协助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均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第5章 一场比赛的相关事项

本赛事中均称比赛为“一场比赛”。

1.一场比赛的构成与胜负

一场比赛采取三局两胜制,先取得两局胜利的选手为优胜者。

2.一局的胜负

在一局比赛中,先取得21分的选手为胜者。但当得分为20平时,先连续取得2分的选手为胜者。

3.发球·接球方以及场地的选择

a.最初的发球·接发球方以及场地的选择由选手划拳决定。划拳胜出者有选择场地和先发球还是接发球的权利。

b.划拳胜出者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以及场地后,对方运动员再选择。

4.发球、接发球和场地的交换

a.一局比赛开始先进行发球的运动员、之后一局比赛中要先进行接发球。

b.运动员在一边场地开始比赛,之后一局要换到另一边场地进行比赛。

c.在一场比赛决胜局的比赛中,任何一方的运动员率先取得10分的时候交换比赛场地。

d.到比赛结束为止,双方选手合计得分每得5分须交换发球一次。

5.发球、接发球和场地的错误

如果运动员没有按照比赛开始时决定的顺序来进行发球、接发球的话,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a.一旦发现错误,比赛立即中断。

b.从中断时的得分再次开始比赛,按照比赛开始时的发球与接发球的顺序来进行。

另外,运动员应该交换场地时没有交换场地,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a.一旦发现错误,比赛立即中断。

b.按照比赛开始时的顺序来进行,已经被宣布的得分就按照正确的场地来再继续进行比赛。

6.休息、暂停、中断

(1)休息

此比赛中休息方法如下:

a.每局比赛之间有2分钟以内的休息。

b.从比赛开始,每打5个球或者是在关系到比赛胜负的决胜局中,运动员交换场地时用毛巾擦汗的短暂休息。

【注意】

a.在休息时间内,比赛者如果得到主裁判的许可,可以摘掉眼罩来擦汗。

b.即使是在休息时间内,如果没有得到主裁判的许可,比赛运动员不能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c.每局比赛之间休息的时候,应在主裁判的监督下,在比赛场地3米以内的范围内活动。

d.休息时间里不能进行练习。

(2)暂停

在此项比赛中,每场比赛可以提出一次一分钟以内的暂停要求。必须是由个人战中的运动员或者场外指导者,团体战中的当场比赛的运动员或者领队,在球不处于比赛状态的时候,才能提出暂停要求。暂停开始过一分钟后,或者提出暂停要求者申请比赛重新开始的情况下,比赛重新开始。

【注意】

一场比赛中可以要求一次暂停,因此在团体赛中,各场比赛分别可以申请一次暂停。

即使是在暂停的时间里,如果没有主裁判的许可,比赛运动员必须留在比赛区域或者附近。

(3)中断

下列情况中,比赛紧急中断。

a.主裁判认定比赛运动员由于事故而暂时不能进行比赛。(10分以内)

b.比赛区域内有人流血。(直至此人治疗完了,血迹被擦拭干净为止)

【注意】

a.即使是在中断期间里,如果没有主裁判的许可,比赛运动员必须留在比赛区域或者附近。

b.在中断期间里,主裁判可以允许该场比赛运动员进行练习。

(4)处罚

a.在休息时间内进行练习的。

b.在比赛过程中,没有得到主裁判的许可而擅自离开比赛场地或者附近。

c.在每局比赛之间的休息时间里,运动员有未得到主裁判的许可而擅自离开比赛场地等不正当行为时,将受到警告,与此同时,根据被警告的次数受到相应的处罚。计算警告次数不是按照各个运动员,而是按双方运动员来进行的。

a.第一次出示黄牌警告。

b.第二次出示黄牌和红牌警告,给对方加1分。

c.第三次出示黄牌和红牌警告,给对方加2分。

d.第四次裁判长可取消运动员的该场比赛、比赛项目、全部比赛的出场资格。

第6章 发球与回扣球

1.发球

(1)合法发球的成立

完全、正确的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发球的可被认作是合法的发球。

a.主裁判发出“开始”的号令之后,发球方在十秒以内,在发球方的右半台区使球静止,说出“我要发球了”。

b.在发球方说出“我要发球了”之后,接球方在五秒钟之内回应说“好的”

c.接球方回应说“好的”之后,发球方在五秒钟之内将球发出。

d.被发出的球通过球网下方,到达接球方的右半台区。

【注意】

a.主裁判必须在发球方拿到球之后,确认好发球方和接球方都准备完毕后方可发出“开始”的指令。

b.在各式各样的条件下,让球完全静止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发球方将球静止的时候,在球的直径范围以内的移动、摇晃或缓慢旋转的情况,也可以被认作是静止。这是为了彻底杜绝因为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发球失误的规定。如果被主裁判认定为是故意使球移动的话,该行为相当于不良行为。

c.被静止下来的球与球拍的拍面之间必须距离十厘米以上。也就是说球拍的打球面中与球台的相接部分(或者是离球台最近的部分),与球的外周中离球拍的打球面最近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在10厘米以上。

d.击球时台面与球拍拍面的角度必须在60°以上。

e.发球方发出的球到达接球方的右半台区上,接球方将球打回来后,回合继续进行。

(2)发球时发球方的义务

发球方必须让主裁判或副裁判能够看到自己的发球是否符合合法发球的条件。因此,以下这些行为必须要注意避免。

a.身体过于伏在球台上面,让主裁判与副裁判不容易看清球和球拍的动作。

b.手还没有离开球便说“我要发球了”,或者将球发出。

c.发球前球拍的摇摆幅度过大,使人几乎不能判断被静止的球与球拍的打球面的距离是否在十厘米以上。

(3)对发球方的处罚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都将被认为是没有合法地发球,给接球方加一分。

a.发球方在发球方的右半台区以外的区域发球。

b.主裁判在发出“开始”指令后十秒内没有说“我要发球了”。

c.被静止的球移动了超过球直径的范围。

d.被静止的球与球拍打球面之间没有距离10厘米以上。

e.发球方将球击空的情况。

f.用球拍或者执拍手以外的部分击球。

g.打球时没有发出明确的打球音。

h.打球时台面与球拍拍面没有达到60°以上的角度。

i.发出的球碰到了球网。

j.发出的球从网上飞过。

k.发出的球到达接球方的左半台区(但接球方接到球的情况除外)。

(4)对接球方的惩罚

发球方在说出“我要发球了”之后5秒钟之内接球方没有回应说“好的”,给发球方加一分。

(5)与声音相关的注意事项

发球方的“我要发球了”和接球方的“好的”都必须要尽量大声地让对方听清楚。

(6)主裁判的注意事项

如果主裁判喊出“开始”指令之后10秒以内,发球方没有说“我要发球了”,要算作失误。因此,主裁判,特别继“零比零”之后必须发出“开始”的指令,以使发球方清楚地知道计时何时开始。

2.回扣球

(1)合法的回扣球

用球拍或者执球手回击的球从网下穿过,到达对方的防守区时,合法的回扣球成立。回扣球时球碰到两侧挡条后再从网下穿过,到达对方的防守区时,也算合法的回扣球成立。

【注意】

a.打球时没有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不能算作正规的回扣球。

b.打球时球台表面与球拍的打球面之间的角度没有在60°以上的话,不能被算作正规的回扣球。

c.球虽然到达对方台区,但是没有到达对手的防守区,不能被算作正规的回扣球。

d.运动员即使是在本方台区的非防守区回扣球,也可算作正规的回扣球。

e.回扣的球虽然碰到了球网,但仍然到达对方的防守区内,也可算作正规的回扣球。

(2)处罚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都将被认为是没有合法地回扣球,给对方加1分。

a.球到达了本方台区的防守台区内,但没有到达尾端,在回扣球前球停止。

b.用球拍或执球手以外的部位去击球。

c.打球时没有发出明确的打球音。

d.打球时球台表面与球拍的打球面的角度没有达到60°以上。

e.回的球从球网上面通过。

f.回的球没有到达对方防守区。

3.重发球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进行重发球。

a.主裁判的“开始”的宣告没有结束就发球。

b.接球方的“好的”的回应还没有结束时就发球。

c.噪音等足够对比赛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出现。

第7章 持球

1.定义

持球是指发球或者回扣球时,球拍没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的情况。另外,为了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击球时球拍的击球面和桌面的角度必须在60°以上,开球前放置于桌面的球和球拍的距离必须在10厘米以上。

【注意】

a.从定义也可以知道,持球是以有没有明确的击球声音来判断,而不是以击球时的动作来判断的。因此,在原来的规则或其解释中被看为持球的事项,如击球时手腕翻转、或者胳膊肘伸展、横击球而使球的路线发生很大变化等等,不认为是持球。另外,也不因挥动球拍的速度或者挥动的幅度而认为是持球。

b.回扣球时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执拍手打到球的情况,即使是没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也不认为是持球。

2.观点

盲人乒乓球规则中,因地域不同而产生的最大的差异就是持球。其最大理由是,以前的规定太容易掺杂个人的主观因素。另外,以前的规定中视觉因素很强,比赛中被宣告持球的运动员,经常有即使是想从下次开始注意也不能改善的情况。事实上,有的运动员因为受到裁判失误的影响或被指出持球的情况不能改善,而终止了盲人乒乓球。所以,这次修改关于持球的规定时,是本着两点目标来推进工作的,一是使之难以掺杂裁判员的主观因素,二是使被宣告持球的运动员容易改善自己的行为。

在新的规定当中,把“没有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的情况”认定为持球。这是考虑到本比赛是依赖于声音而举行的这一特性而作出的必然规定。那么,问题就在于“明确的击球声音是什么?”了,判断的最低标准有两个条件,一是击球时球拍的击球面和桌面的角度必须在60°以上,二是开球时放置于桌面的球和球拍的击球面的距离必须在10厘米以上。

因此,击球时桌面和球拍的击球面的角度不是60°以上的,认定为持球。另外,开球时放置于桌面的球和球拍的击球面的距离不在10厘米以上的,也认定为持球。但是,即使是满足了以上的两个条件,但是主裁判判定为没有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的情况,也认定为持球。

关于“刚才的击球声音是不是明确?”有必要通过研讨会达成统一,但即使如此,也有可能加入裁判员个人的主观因素。另外,不管是“60°以上”还是“10厘米以上”都不可能每次都测量一下,所以可以预料到有时裁定也会有稍微出现偏离的情况。但是,修改后的内容,不管是出现哪种情况,如果被指出了那样的问题,下次是能够改善的。

另外,扣球的时候用执拍手打到球时,很多时候不会发出明确的击球声音。但是,这是凭视觉不能收集到信息的状况,考虑到比赛的运动员的不可抗力,即使是没有明确的击球声音,也不认为是持球。所以,应该严格慎重的防止像故意用执拍手打球、给对方运动员造成不利的行为。

第八章 得分

1.得分的情况

对打只要不到重发的时候,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都算运动员得分。

a.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或合法还击。

b.对方运动员连续击球两次。

c.对方运动员或者是其穿的、戴的东西使球桌明显移动(以球桌的桌脚和地面相接点是否移动为判断标准)。

d.对方运动员或者是其穿、戴的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e.对方运动员的执拍手以外的身体部分触及挡条以外的比赛台面。

f.对方运动员违反“持球”。

2.关于桌面的移动

无论是在以前的盲人乒乓球规则中还是在STT规则中,运动员或者是他所穿的、戴的东西,都不允许使桌面显著移动,这样的行为称为“移动球桌(moved table)”。但是,实际上经常可以看到运动员轻轻接触桌子,那时桌子会有轻微的移动。所以,什么程度的移动是被允许的,或者说什么程度的移动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一个问题。桌子的移动达到了桌脚移动的程度时,适用“移动球桌(moved table)”条款。

3.关于执拍手

运动员的身体当中,握球拍的手的手腕到手指的部分称为“执拍手”。执拍手被看作球拍的一部分。另外,当运动员用双手持拍来比赛时,两只手的手腕到手指的部分都是执拍手。

在STT规则中,执拍手和身体的其他部分具有不同的含义。

a.运动员的身体打到球是不被允许的,但是由于执拍手是球拍的一部分,所以即使打到了也没关系。只是,基于与“持球”的关系,运动员必须谨慎避免故意用执拍手打球的情况,而且,发球的时候用执拍手打球是不被允许的。

b.运动员的身体是不能触及桌面的,但是,但是由于执拍手是球拍的一部分,所以触及桌面也没关系。另外,执拍手触及桌框也没有关系。

4.关于桌框和身体的接触

在以前的盲人乒乓球规则中,执拍手以外的身体部分,或者说运动员所穿的、戴的东西都不能触及桌面或者桌框的上面,如果碰到的话,被认为是“碰触桌子(hand on table)”。

但是,比赛当中裁判员很难恰当的判断是不是出现了“碰触桌子(hand on table)”的情况,另外,不能用视觉收集信息的运动员,横向移动中触及桌框的上面被认为是不得已事情。

所以,在STT规则当中,2.1.5条将球桌表面和挡条表面规定为“比赛台面”,2.10.1.5条规定,对方运动员的执球手以外的身体部分触及了球桌表面以外的“比赛台面”部分时,本方得一分。由此,身体即使是碰到了球桌表面也没关系,表面以外的球桌本来就不在“比赛台面”范围内所以身体触及也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身体碰到球桌得任何部分都没有关系。

只是,STT规则也不允许,执拍手以外的身体部分或者是运动员身上戴的东西触及桌面的情况,这种情况称为“碰触球桌”。

另外,乒乓球是必须用球拍或者执拍手来打的,所以触及桌框的执拍手以外的身体部分或者是运动员身上戴的东西,如果碰到球的话,对方得分。

第9章 促进规则

促进规则是指,每场比赛都限制在一定时间,使运动会能够圆满顺利而设置的规则。

1.适用

a.适用于每局比赛开始15分钟还没结束的情况。另外,即使没有到十五分钟,如果双方运动员要求的话也适用。

b.如果某局比赛适用了促进规则,那么那场比赛中该局之后的所有局都适用。

c.每局比赛开始后经过十五分钟时,如果得分是19比19以上的话不适用本规则。

【注意】

对适用促进规则来说,计量各局的时间非常重要。计时与主裁判宣布开始比赛同时开始。假如第一局13分钟结束的话,时间归零,从第二局开始重新计时。

2.适用期间的发球,接球

a.过15分钟球仍然在比赛当中时,比赛中断,由原来被中断的对打中发球的运动员来发球重新开始。

b.达到15分钟但球不在比赛当中时,由之前的对打中接球的运动员来发球重新开始。

c.适用促进规则期间,运动员每得一分交替发球。

3.适用期间的得分

接球方已第七次回击而比赛仍然持续时,打出标准的回击的时刻,接球方得1分。实际上,由接球方的第七次回击打出的球如果满足标准的回击条件,到达对方台面的防守台面的时候,按规定接球方得1分。

第10章 场外指导

1.场外指导者

a.个人比赛中,只有比赛之前在主裁判那里登录的场外指导者一个人可以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b.团体比赛中,上场的领队、教练、运动员都可给运动员以指导。

2.指导时间

可指导的几种情况。

a.一局与下一局之间的休息时间。

b.每一局比赛开始后各隔五球,以及决胜局中交换场地时使用毛巾擦汗等短暂休息时间。

c.暂停时间。

d.运动员因发生突发状况由裁判认可的比赛中断时间。

e.比赛场地中发生流血事件引起的比赛中断时间。

【注意】

除以上状况不可给运动员指导。例如练习时间、练习与比赛开始的间隔时间、规定以外的对打时间等都不可给予指导。

3.处罚

规定不可给予指导时作出指导,根据在个人比赛(或团体比赛)的第几次犯规给予以下处罚。

a.犯规一次给予黄牌警示。

b.犯规两次给予红牌警示,并罚出场。

个人比赛中,罚出场的人员在该场比赛结束之后可返回场内。团体比赛中,罚出场的人员除了本人参加的比赛以外,直到团体比赛结束才可返回场内。

另外,如果出现指导者被宣布罚出场但拒绝退场或在该场比赛、团体比赛未结束之前返回场内的情况,裁判可取消接受指导的运动员的该场比赛、比赛项目、全部比赛的出场资格。

【注意】

个人比赛或团体比赛中,不管第二次做出犯规指导的人员与第一次做出犯规指导的人员是否为同一人,直接罚出场。

第11章 不良行为

1.内容

不良行为是指给对手以不好的影响、给观众以不适的感觉、降低比赛评价的言语和举动,被记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里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行为被列入不良行为。

a.大声叫喊。

b.使用粗野的言词

c.故意损坏球,故意将球打出场外

d.踢球台和挡板。

e.擅自交换球拍。

f.无视裁判指示。

g.不正确使用眼罩。

h.故意摇动球拍改变球的方向。

i.晃动球台。

j.发球时,一旦违反让球静止的规定,发球员故意让球处于运动状态并大喊“我要发球了”。

上述a~f在日本乒乓球比赛规则以及同类比赛规则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上述列举情况以外,主裁判认定的与不良行为相当的情况也可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2.处罚

如果运动员或领队、教练出现与不良行为相当的行为予以以下处罚。

a.主裁判判定不良行为属于严重犯规者,裁判长可取消运动员的该场比赛、比赛项目、全部比赛的出场资格等。

b.以上情况以外,根据比赛中出现几次不良行为给出不同的处罚。

(a)第一次不良行为出示黄牌警告。

(b)第二次不良行为出示黄牌和红牌警告,给对方加1分。

(c)第三次不良行为出示黄牌和红牌警告,给对方加2分。

(d)第四次不良行为,裁判长可取消运动员的该场比赛、比赛项目、全部比赛的出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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