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
(1)要约
①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约束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意事项:第一,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江苏常州夏溪苗木市场报价(发布时间:2008年8月)(节选部分)
案例点评
以上关于苗木价格的公告,应视为要约邀请,也就是说上面所说的价格仅仅是参考价格,买卖双方真要做生意的时候,具体的价格还要讨价还价,最终以双方商谈确定的价格为准。所以说,要约邀请就跟广告差不多,就是告诉看的人有这么个事情。
② 要约的生效。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应注意如下3点:一是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送达。二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③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④ 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
①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② 承诺的生效和撤回。《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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