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己的事自己说了算,主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实施。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园建设的主体,是新农村的主人,充分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把村级重大事务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交由农民通过规范的程序自己议、自己定,让农民干自己想干的事、愿意干的事,可以极大地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可改善党群、干群关系。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规划;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总之,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政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村民会议对本村村务有最高决策权。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不得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1/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三天前公布会议议程,并书面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十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撤换由原推选户的村民或者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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