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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文本的处罚简化

时间:2023-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简而言之,元文本的解释是毫不费力、不言而喻、无须有意预设的。元文本阐释文本,由于它们特别的解释模式,符号学在这个方面能帮助我们,因为它运用了一系列符号关系。作为文本顺序,主从结构的依赖关系变成了在新的规则之下进行的解释中的解释。元文本I作为对解释的解释,它的完美典范在调查性新闻中是最明显的。在实际运用中,文本是具体的,被人奉为神圣的存在。任何文本的溯源,即元文本的逻辑建构,都涉及显性或隐性的理由。
公众舆论文本的处罚简化_丑闻的力量:大众传媒中的符号学

元文本代表体裁(例如调查性新闻)中的θαιρον显现的意义产业化。元文本可以说是戏剧结构的逻辑运作方式,而不是戏剧表演。这个观点并不独特。传播学对此有一个恰当的表达法,它借用了认知科学隐喻中的“框架理论”,可能还受到了戈夫曼经典“框架分析”的启发。恩特曼对此作了如下描述:“构建框架实质上涉及选择和突出。要进行框架构建,就要选择感知现实的某些方面,让它们在传播文本中更加凸显出来,以这样的方式来促进某个特定问题的界定,道德评价的因果解释,以及/或者对所描述问题的处理建议”(1993,52)。这种“分裂范式”承认是一个相当模糊和不够明确的解释(1993,51)。这种项目让人想到经典的亚里士多德《诗学》,并非偶然(事实上还有可能是它的核心知识),因为它实际上包含了文本或叙述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框架构建包含了实际任务的目的学因果关系(“问题定义”),实际目的的正面或负面价值观(“道德评价”),以及公众舆论(θαιρον)的远程惩罚(“处理建议”)。因此,这个以探究为指导的隐喻同时包含了框架本身和被构建框架的东西。

在符号学语境中,我们完全可以将框架和被框架的东西分割开来,将它们的关系用另一种解释和被解释的关系来替代。这样,元文本就只是框架外部,因为框架中增加了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解释。后者必须潜伏在框架内部,它不能再出现在框架中。两者的话语讨论范围必须保持分离——例如在公共领域的θαιρον逻辑中。这两个部分构成它们自己的(叙述)话语。这个特点也是为什么我们只把某些解释当作元文本的原因。尽管任何符号都可以用来解释其他符号,但元文本中的解释一般都按惯例固定,它们是社会公用的而且也能自动被识别。简而言之,元文本的解释是毫不费力、不言而喻、无须有意预设的。许多社会实践都需要这种推定——不管把它叫作框架也好,符号通则也罢,或者其他的名称——但我们的重点在于目前我们公共领域中遇到,文化中实践的两个元文本。

在一个更广阔的人文诗性语境中,元文本概念屡见不鲜。一段时间以来接受美学(在传播学中即著名的“读者反应理论”)都把重点放在阅读和理解过程如何通过构建一个理式而起作用(彼特斯和哈里斯,2005;艾略特,2005;艾特玛,2005;伊瑟尔,1972,1976;奈特,1999;斯科特,1994)。文学阐释理论是这个美学的起源,它的兴趣在于喜剧和自传中的奇怪的幽默力量聚集。早先我们看到了姚斯对卢梭《忏悔录》的第三审判案例的印象深刻的描写。那些可以让我们自嘲的东西,在我们嘲笑舞台角色时总是起作用的(姚斯,1977)。在古代喜剧中,这第三种实例类似于控制对悲剧无知的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力。

框架构建,即调查传播者对某个事情(新闻故事或问题)的呈现如何影响接受者的观点,最后只不过是一种媒体效应议程罢了。简单来说,符号-实用框架中的θαιρον模型能让我们看到更多东西。元文本阐释文本,由于它们特别的解释模式,符号学在这个方面能帮助我们,因为它运用了一系列符号关系。作为文本顺序,主从结构的依赖关系变成了在新的规则之下进行的解释中的解释。对于公众舆论来说,前面提过最重要的解释是叙述目的。另外,还存在完全针对丑闻的其他形合解释。“客观”新闻的现实影响是不可放弃的。这样,元文本也传达了一个符号关系,即第二性界定的真实性符号关系,如果没有真实性,新闻就只是小说和故事。原文的解释作用并不限于目的和事实,由第一性所界定的情感特性符号,也跟故事的元文本解释有关,它们可以将这些故事变成一种特殊的新闻故事。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有人情味的报道”中,但也出现在丑闻报道中。我们必须看看这些符号如何从连贯元文本中散发出来,而这些连贯文本是通过它们对新闻故事的“新闻性”进行具体诠释而产生的。

因此,元文本和现实效应与感情暗示一样,也是典型叙述中相当确定的部分,而不仅只是框架中的“选择和突出”。它们本身就是框架,是相当固定的惯例,不仅成为体裁惯例,同时也对大众媒体意义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元文本甚至在任何文本产生之前就预定了意义,那它们对某个特别意义的产生一定有理由具备自我理解力。元文本I作为对解释的解释,它的完美典范在调查性新闻中是最明显的。在此情况下,新闻最好的时候可以获得业内人士和消费者的一致同意。元文本II是产生的工业实践意义,它们描述的更多是精美杂志中的“软新闻”或“生活方式新闻”。但是,我们可以确认的是,新闻行业或大众传媒的这两种基本模式都没有以纯粹的形式存在,它们总是会混杂了娱乐资讯、“有人情味的故事”等。

元文本既来源于文本形合结构或文本阐释,同样也来源于公共性理念——它们是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体系。在实际运用中,文本是具体的,被人奉为神圣的存在。它们在以政治议程、议题框架(盖姆森和莫迪里阿尼,1989;雅各比,2000)、定义者(弗格森,1990)、舆论导向专家等作为话题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框架构建,既包括放进一个框架,也包括覆盖一个框架,它的目的是超越这个框架。约书亚·盖姆森所说的“制度伦理故事”(2001)描述的就是具有价值审判权的大众和强大的行动者之间相对固定的关系。尽管这个关系通常不是直接展现出来的,而是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危机出现。这个社会制度是大众舆论假设的起规范作用的“事物”,并对其做了如下描述:“性丑闻中揭发的不仅仅是社会规范——比如跟性相关的规范或其他规范,具体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同时也揭发了制度实施以及新闻媒体的关系”(盖姆森,2001,187)。

规范的监管工作最好当作独立的文本,因为它解释性依赖的文本并不能明确进行监管。任何文本的溯源,即元文本的逻辑建构,都涉及显性或隐性的理由。例如,如果一篇科学文章探索的不是真理的话,它就不可能作为科学文章存在。这种带有寻找真理责任的探索所做的比它本质上的要求要多:这种探索被设置于任何研究活动或编辑行为之前,因为“文本”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句子的组合,而是任何一个有实际意义的行为。相反,小说在逻辑上来讲是建立在作者想象的基础上。只有大众传媒才能将公众舆论表达为“有一个更高的地位”。这种文本的自我合法化从上层传达下来,它还有同样权利让它呈现的东西接受它的判决。两者都是简化形成的意义,它们被浓缩为公众舆论的元文本I(“权力的合法化”)。

公众舆论话语与被呈现事物的语用体系相关,因为前者修改了后者的意义。元文本修改了文本。然而,处于从属地位的意义以何种方式受到模式影响,这并不是任意或偶然的。事实上,这其中特点突出,每个参与这种交流的人一定会了解“公众舆论”其实是某种特殊的意义。这种特殊性不需要穷尽全部的理论可能。相反,它将自己限制为两种通过从属关系而占用不相关意义的方法。“公共元文本”恰恰就是这两种经过特殊模式化的依附关系。只含有这两个元文本的舆论是文化的偶然性或意识形态,我们只能够描述,(参看§ 3.3),但这两个元文本在逻辑上是互补的。

首先,元文本I(“权力控制”)被正式界定为,通过真理的对等物,即“全体”的观点。将行动者的权力合法化,或者叫授予行为的权力。其次,再通过正式界定,将作为主体的行动者,与处罚事例之间建立起关系。这个就是元文本II,叫作“自我实现”,但同时也可以叫作“快乐主义的元文本”。

这两个元文本的特殊差异,互补性,不是偶然的。相反,这种差异从逻辑上讲,来自这一条规则,即公共舆论本身不是实际主体。元文本对这两个逻辑上互相分开的公共舆论区域实施不同的控制:一方是通过目的的授权和建立,另一方是通过行动的执行或表现。实际主体的能力受到权力元文本(I)的控制,而身份元文本(II)控制主体的表现。在这两个方面,尽管它们的条款和语义陷阱会正式出现在每一个产生公共舆论的文本中。作为元文本,它们只需要被发展成为相应模式化的叙述程式。如果叙述考虑自己所叙述的行为,那么它就利用它一直努力达到的目的来界定实际主体。但是,如果这样的叙述关心的是评判这个行为,那它就有了眼前实际主体的特性,而且只有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具有实际主体的成就和成功。因此,如果公共舆论通过处罚和目标是想要不采取实际行动就确定这个行动,那么它的核心,也是唯一把握的目的是实际行动能力和行为表现。从主体的视角来看,行动本身取决于有行为能力和成为一个行动者。

总结,公共舆论的这两个首要目标一方面要通过元文本I实现:要想掌控行为的许可(“能够行动”),必须将这个行为合法化,同时也要通过元文本II实现。要想对实际主体本身进行判决,必须将主体的自我实现与处罚事例的预定联系起来。直接对行为进行干预则完全不一样,公共舆论让自己起作用的唯一选择是加强或减少实际主体的权力。但是,充当帮手或对手显然不是媒体舆论的意义所在。

6.3.1 元文本I:允许行动

什么是表现?显然,它跟意愿和结果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它属于一种意志性的行为;反过来的情况是,受缚主体通过意志到达它的另一面,并在实质上实现它的意愿。而客体一般来说是造成阻力,但它包括主体意愿对象的一切东西(人或物)。意愿以各种方式受到约束。如果表现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转化关系,主体就能达到或获得“某些东西”。如果与这个与意志行为相关的“某些东西”是一个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同的意义,而不是通过物质获得。实际主体的表现不是产生一个简单的“是”或“不是”的结果,而是在此意义中产生多种变化。

意志关系的范围包括从像机器人一样服务于客体到像父亲一样爱的模型关系。前者的连接模式是“占有”或“失去”——也就是说,当机械性的主体拥有或失去一个物体时,它就“有”。当一个实际主体把另一个主体当作它的意志对象并与之关联,也就是在第二种情况中,那么它就“是”,而这构成了“爱”或“恨”(即,一个人不是“占有”另一个人)。物质客体对于拥有主体的素质没有多大作用,一个充满仁爱或憎恨的主体会经历内心变化。虽然主体和客体获得反向面对面,但物质占有却比获得爱要简单得多。对于占有,需竭尽第三相关物所有权法律概念;而爱却不能简化为一个静态不变的法则——它的三重意义更加丰富,包含相互关系和广泛的时间维度。两种情况都是整齐有序的三元关系,就对立一方进行解释。但是,在占有中解释统一性,要比在爱中简单得多。在此,主体变成了“父亲”,而客体变成了“儿子”。因此,把两者的统一性提取出来变成“爱”,则信息量不足。

当物质占有代替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以非常敏锐的方式重新解释了表现。这里不仅是一台机器,而且能够产生“意志”的国家、经济或自然。像“官方教堂”“教权”等词汇产生了这种意义。因此,“官场”只能够“拥有”的是主体。虽然现在使用这种说法,但这种意志性的具体化原先是个人的词汇,因此,教堂意味着主(即集会),而教会机构则是被选择的(确实由上帝召集)。

因为大部分媒体话题都围绕着人类社会,所以一般来说,关系模式比起占有模式,它与意义的关系更明确。因此,这些表现模式的利用是意义策略。经济,作为占有模式的一个范式,它几乎不会被惩罚。相反,管理者、政客的失败就会被惩罚。因此,选择相应的替代品是由意义决定的:媒体中的私人化倾向容易导致惩罚的发生。当有负责任的人,没有匿名的国家机构会果断地“做”这或做那,而是由高层的政客在进行各种。通过这种意义伎俩,行为就带有了个人属性。这导致的结果就是:对机构的占有变成了个人关系模式的一部分。机构行为就是“客体占有客体”类型,私人化的伎俩掩盖了这个真相。繁荣的经济状况、股票牛市都从客观上很难进行处罚性解释,但它们的公开表现建立在那个预设的基础之上,这也不容置疑地适用于教会主体。因此主教必须个人承担社会世俗化进程的责任(某些调查指出)。赞美也是以类似方式进行,这么看来,好人形象出现在教会(例如电视福音布道者和教皇),并被赋予了极大的道德权威。

元文本I的词汇化形式是“权力合法化”,因为权力来自于能力(能够行动),它与行为表现有关。凭借特别关注,它能够让私人化的媒体对各种行为产生兴趣,是因为它有能力作为目的和审判实体实施其控制权。但是,处罚和目的,更感兴趣的是成为按照天性发展的主体,而不是通过积累客体成为一个主体装备。这就让我们看到了媒体中固定思路,即“能够做”和“做能所做”的合法化程序。合法化被当成一个议题只是因为它首先让关系叙述处罚。这个意义的逻辑前提是:人们可以通过实际客体将某东西赋予实际的主体,而且主体通过它与客体的关系而转变(包括变化、发展、增加)。什么也不是、什么也做不了的主体,无法被叙述,也因此不被处罚。不起眼的大众无法引起媒体兴趣,因为他们成为主体的过程中,什么变化都没有发生,即使他们本该改变整个农村直到无法辨识。只有对于那些在大众中出类拔萃的个人来说,行动才能进行自我生成和自我实现(通过赋予他们的客体)。

这个过程在对权力拥有者的惩罚的叙述中尤其明显。强权者获得的影响力、权力、财富、荣耀、受欢迎度等都要经过某个人的审判和证明。这个通常是因为要考虑外界的阻挠。例如,在宗教话语中,如果外界举行对主教问责的世俗运动,威胁到了等级分层,那么这个情况就会出现(例如,参看汉宁森,2004;国家青年记者,1977)。这使主教受到约束(由于这个事件的影响),他们必须要证明所获得的等级权力是合法的。这已经变成了一件非常司空见惯的事情,导致出现了以下标语:“最后的君主专制”(暗示对大主教的处罚程序),“等级制度”和“底层运动”(用来竞争稀缺的权力资源),以及“世俗民众公投”(等于是反对专制制度的投石党运动)。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行使权力并不是一种占有,而是拥有权势,这是转变之后的主体所得到的东西。

6.3.2 元文本II:自我实现尺度

元文本II是元文本中的第二个形式意义过程,其目标瞄准于能力。意指发展中的主体,从一个主体状态变成另一个主体状态。在目的论叙述程式中,只有改变的主体才能成为角色。G.H.米德在将“我”变成“自我”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主体,将自我概括为另一个我。然而,他利用心理学术语,重新建构了这个不断泛化的主体。仍然有待实现的“我”(I)变成了幸福、可识别的宾格“我”(“Me”),非常类似于“对英雄的认可”,即普洛普童话功能中的一个“自我”(Self)。它是“成功生活”故事下面的装饰金箔,是对模范人物的英雄化。真正的问题在于实际行为的逻辑转变。行为中的主体,他们只关心他们自己——也就是说,他们只根据自己的感受来调整意愿,与那些意愿中只有一个总体目标的主体不一样。

虽然心理学的论证无法令皮尔斯信服,但他仍然可以从主体视角来解释他的实用主义真理理论的第一个版本。实际主体既不简单拥有真理,也没有完全被欺骗。因为实效主义将现实当作对认知的矫正,使它变成自己的负担,所以,主体不能够自我满足,只能是一个询问者——也就是说,是一个质疑或相信的人(在怀疑-信任循环中)。主体从来不会完全相信一般的真理,也不会完全只考虑自己独特的感受。因此,“如何让我们想法清晰”的不同方法就是实际主体不同的行为表现。这些解释质疑的方法也描述了主体转变的认知行为和习得。相同的逻辑,以更加世俗的方式,让公共舆论能够预先决定主体“实现自我”的目的,也能决定按照公共模式进行改变的目的。获得成功以及“过上成功生活”的意义在下面所预定或规定的典范中:明星、名人,而且也分别在超出私人空间的可耻的怪物或失败者中。在很多领域,这种抽象的模型变成了,包括从性到职业的具体“事业”。

旧的自我在较大的可变范围内,变成了另一个自我。这个范围的两个极端分别是纯粹的转移性和纯粹的反抗性,它们很容易理解。如果反抗主体的行为以它自我的反映形式进行——换句话说,如果它只反映自己而没有学会什么——那它就不能自己通向它的他异性、他者模式。另一个极端是纯粹的转移性,它的出现发生在典范模式单独影响主观性的时候。当一个转换性主体明显与它的目的或另一个自我相似时,即当它看起来像自己的另一个复制品(copy)时,那么我们就可以判定它正在发展、学习或成长。以个人为主题的小说(Entwicklungsromane)就是按照这种模式进行操作的。这个模式中,年轻人通常在老练的专家手中被塑造,尽管公众舆论没有像“女家庭教师”一样进行指导,但它为主体界定了公共角色,并为其个人发展预先决定了生活方式的理式。因为已经固定了角色例如,政客的角色,所以主体就要预判自己的实际能力自始至终都要符合这个理式。在此情况下,更不确定的是被消极处罚(美国一些总统候选人显然已经为自己迟迟不肯进行自我界定而付出代价)。

当我单独地反思自我的时候,在另一个极端,以一个公共角色,这同样也可以进行正面或负面解释。在此情况下,我会果断地抵制处罚实例所传达的模式。从负面进行解释的话,我就会因为屡教不改或者因为品行堕落而受到处罚。但是,如果这种解释让位于具有“骨气”的人的成功叙述程式的话,那么所有的处罚都会避免。但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是暂时的、例外的。一些“保守的大主教”就是以这种方式才断送了自己的名声。

中间阶段包含了大部分的公共自我实现。虽然“模仿”小于镜面反射,但是我(Me)和自我(Self)模式之间还是相当对称的。当明星和名人为公共舆论提供了建立模型的方式,那么这通常都会产生一种期望,就是实际主体与他们合适的公共角色典范相符合。“出色的”学生和“成功的”管理者既是公共自我实现的任务,同时也是“开放的”牧师角色。对于模仿来说,我们认为自我(Self)还不稳定、不坚固,它仍然需要以某种方式进行成型加工。从这个意义来说,生活方式更多指的是方式,而不是生活。这也解释了名人的卓越:他们相当高尚地要求我们成为他们展示出来的样子。对生活和性问题的咨询,已经变成了一种电视节目体裁(生活“指导电视”),并将这种压力进行了扩展利用。这种时尚的规定具有相似的方式导向意义,它要无害得多。责任(与自我的改变有关)一般都不是道德的,它更多是一种享乐主义模式(与另一个自我相关)。人们认为这是很有趣的,有趣的就是好的。而且,在主体个人发展中实现有趣的好处,是一种职责。本来这样的意义不会作为目的论效果而产生,只有自我实现的义务才会让人容易被模式的预先决定所影响。当缺乏中间对称关系时,这个平衡有时候会偏向模式预定或偏向抵抗改变。前者出现在明星身份或受崇拜的电影之中;而反对称性的后者挑起论战,使得模式带着敌对的意图强加在反抗的我(Me)身上。

从实效主义视角来看,这个范围只与主体改变的次数一致,从逻辑上来说更符合主体改变的类型。如果一个主体让自己受制于残酷的事实,那么它就屈服于“权威方法”。但是,“已经实现自我”的公共角色对这类想象一点帮助也没有。它们识时务,随时听命于主流的指令。在竞选活动中,尤其在其达到顶峰之时,与诺艾尔·诺依曼的“沉默的螺旋”(spirai of silence)相比,它以更加公开的方式施加压力。相反,如果纠正对主体产生的影响是纯粹共性的,那么它符合让想法清晰的形而上学推理法。狂热和偏执的爱国主义,是对一个人自我的定义,显然是“在原生态环境下”屡次观察得到的公共身份认同。它明确是公共关系的产物,被电影《桃色风云》最后一个场景所嘲弄。

“科学方法”主体关联物,当然符合皮尔斯的理式典范,但它是否存在令人怀疑。哈贝马斯理式言语情境涉及这个方法的模糊概念。这种科学主观性在公共空间有可能发生吗?由于大众传媒体制的限制,哈贝马斯已经舍弃了科学主观性。有人可能会赞同,在皮尔斯的形而上学中,这个符合“进化的爱”中提出的“退行进化论”,因为在这个领域,它恰恰就是对完全缺乏的真理目的论的纠正(CP 6.295)。在公共舆论中,目的和目标的预定,作为社会共识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它以戏剧性的方式到来(tamquam deus ex machina,分别是θεολογεον)。因此,公共主体在其本质上是有争议的:无论如何都只能是正确的事情(正如叔本华所写的那样)。

因为合法化概念支持权力元文本I,所以,能力,即“能做到”,必须符合所期望的表现。我们已经大体上确认了公共舆论和另一个神圣使命之间存在冲突。在这个原生的丑闻中,公共舆论让教会从属于它(参见§5.7)。只要元文本I坚定地确认了处罚和目的,这个过程就会继续自我实现,即元文本II中主体理念。对公共舆论来说,政府部门是权力的象征;对教会来说,功能性身份(munera、政府部门和法师)都是圣灵恩赐的礼物(参见§5.7)。因为媒体可以到处运用它们的公共意义,所以它们也是用自己的方式来应付教会身份——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只有某些意义立场的文本功能来对待。由于教会的主张,潜在的冲突就在两个意义产物之间产生,这两个意义有不同的来源,却有相同的目的。除了这个叫法以外,Ministryc(服务)和ministryp(权力)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共同的物质内容,但它们彼此也都希望能够将自己的术语运用于对方的内容处理中。在权力元文本中,自我实现也能随意渗透到公共舆论中,还能成功影响教会的内部话语。

第二个元文本符合θ'εατρov的神学领域。雷内·吉拉德认为,在模仿冲突框架中,第二个元文本与基于权力的神话有密切关系。他把这个描述为浪漫主义神话,即完全可能的我的幸福,也因此对我的全部幸福负责。我们已经看到,观念中的主体,其能力涉及了真实主体向一个模范或理式目标的转变。在合法性中,原则性问题产生:为什么一个身份本身总是不够好?为什么“我”必须改变?为什么它仍然要被实现?如果我的情况不允许保持原有的状态,那会发生什么?为什么我要被强迫通过对比,让自己变得更幸福、更富有,并且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真实的自我应该与哪一个更好的自我进行对比?要么一个人选择遵循米德的路线,并将身份的创始看作是普遍性的增加,直到单个的我I变成社会性的自我(Self),要么就按照吉拉德的理论化方式(最终很可能是精神分析方法)进行。实用主义方法可以更好地应对身份的发展导致普遍性的增加,因为这个目的论成为认知行为的一部分,也因此成为符号过程的一部分。

元文本的特点并没有那么明显地表现出它们的逻辑性、真实性或符号性,但公众舆论的非逻辑约束把预先假设的事实强加给了这个目的论。各种话语都来源于身份元文本——比如,如果不能实现个人的幸福,我们都难以想象腐朽老套的女权主义叙述以及陈词滥调的“辍学儿童”叙述。如果我的内在性是固定的,我就不会想到比较得来的幸福(把自己想成不幸福的那类人)。同时,我们也付了这个代价:我们必须经常与他人“进行对比”。这个比较让我们无法自给自足。

这第二个元文本在Θ'εατρov(剧场)模式中的合适角色是什么呢?浪漫主义神话对经典角色的依赖,比起公众舆论因为合法化权力而对κορυφαīοS产生的依赖,前者的程度要小。然而,它也通过角色来构建意义。在模仿性对抗中,这个角色必然是被宠爱的另一个,其魅力导致了与本身的我(I)进行对比(也可参看汤普森,2004)。与一个人的自我(self)对比得到的反馈,如何代表性地出现在θαιρον框架下,与观众面对面。正如我们见到的那样,观众是狂欢仪式中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个狂欢仪式是意义构建,整个围绕着准神圣知识,表现为务实目的。它与起调节作用的、表达公众舆论的现代大众媒体之间的关系解释了这个目的在逻辑上无法严格证明其合理性的符号事实。当我们用实用术语来对待认同时,那么一个认知类型或就会与四个实用方法相符合。如果形而上学的推理方法(皮尔斯,CP 5.381-3)在θαιρον中被实现,那么认同在最好的情况下会是一个“审美”认同(从基于任意的艺术鉴赏来理解某物的意义上来说)。

戏剧性的认同形成对当代媒体来说并不陌生。媒体行业一项重要的发明是造星系统。我们在此处的兴趣,与其说在于历史性的问题,还不如说在于好莱坞制片厂为这个系统做贡献的背后经济因素。一个更有趣的问题是:为什么首先会产生明星(名人、魅力……)?在此处起作用的产业实际是一台机器的制造;事实上,加姆森把这个过程类比于真空吸尘器与香肠机的杂交。加姆森(1994,15)说:“这个机器把人们吸进去——把他们打造成整齐划一的模式——利用机械性流水作业线来传输他们——然后在另一端将他们输送出去,将他们紧紧塞进一个标有‘美国名人’的光鲜包装盒中。现在,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公司,这些公司利用媒体来解释自己的卓越成就(润多瓦,波洛克和海沃德,2006)。”特纳描述了名人制作后面付出的巨大工业努力(2004)。这并不是因为好莱坞需要明星来宣传电影,因为电影就算使用默默无闻的演员,它自己也能够繁荣昌盛,受人欢迎,而罗伯特·布勒松、艾瑞克·罗麦尔和演员群体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在明星界,到底正发生着什么?这些又为什么会发生?虽然加姆森写了很多“名人文本”,但他没有解释文本自身的功能模式,只是说明了庞大的制片厂公关机器的发展历史及其采取的策略。然而,这只是媒体构建的一个尤为明显的“幸福角色”的例子。特纳(2004)认为,它的产生既不是因为明星及其幸福的生活,也不是因为与这些偶像共享自己权力的观众消费者的贪婪。相反,整个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明星变成了真实观众的认同模式。戴尔(1986,5ff)对三个明星(罗宾逊、梦露、加兰德)进行了具体探究后指出,具有成型身份的自然人如何被改造成“明星”产品,这并不是那么有趣。有可能成为明星的条件是什么?在对公共能力(即公众人物的身份)运用目的预设的构成行为(“star-for”)中,这个问题变得不怀好意。戴尔(1986,9)认为:“明星表达了这些做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个人主义的理念,但有时公众对他们又伴随着怀疑和担忧。在某种程度上,揭示明星不仅只是一个银幕形象,而是有血有肉的真人这个事实,也是表达‘个人见解’的一种倾向。”明星角色的创造以及明星特点的揭露,作为工业产品,让我们进一步提出疑问:这一点如何导致了公共规章的建立?维斯科尔(2005)解释了美国政客公共角色产生的相同功能,以及它如何发展成为利用造星系统来转移注意力的工具。但这个不能同时适用于其他角色,其中的唯一原因是他们的公共性——也就是说,他们的隐私性不为舆论所接受。

对明星而言,他们得到的好处只有这个模式效应的一半。从模仿冲突视角来看,当明星通过让观众模仿的方式来鼓励他们抱有希望,获得他们的认同时,就产生了不好的敌意和攻击性。首先必须把自己构建成一个被人欣赏的极权对象,然后接下来就是我们所知道的长期“个人崇拜”,只有在构建成功之后,“全体”的共同谴责才能对他大动刀斧。(罗马元老院曾通过删除他们在法律、建筑物等留下的痕迹,“消除”不为人所爱的已故帝王,这就是所谓的“除忆魔咒”。)这都需要以之前崇拜文本的作用为前提。同样,对偶像的反映性评论产生的谴责并不是基于个人经验的认知成就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圣奥古斯丁《忏悔录》中,对自己的生活经验或与他人的交往经验进行悔罪性自我反思而产生的负面自信不同。

毫无疑问,两个元文本在大众传媒中都是可见的。我们只需要探究什么东西绝无仅有地存在于媒体舆论的展示中——也就是说,在政治领域的权力合法化以及被消除合法性有多么吸引人的眼球。与此相一致,我们确认了两种媒体类型典范:调查性新闻和媒体丑闻。在本质上附属于政治的娱乐领域,存在各种带有明星和粉丝狂热崇拜的媒体类型。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也许没有比在丑闻中更清晰的了。所有人对丑闻的意见都一致,尽管媒体营销中存在各种产品分化,尽管新闻被分化成严肃新闻和丑闻新闻,分成资讯和娱乐等。这么说来,丑闻似乎成了公众舆论中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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