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开始,当裁判员批准比赛时间结束时他们的权力应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递交详细的报告。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做出最终的决定。为做出最终的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主裁判员应:
(1)检查和批准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3)从主队提供的至少两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球。如果两个球中没有一个适宜作为比赛球,他可挑选最好质量的合用的球。
(4)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5)执行跳球开始第一节和管理掷球入界开始所有其他节。
(6)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7)有权判定某队弃权。
(8)在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
(9)在比赛时间结束时,认可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裁判员对比赛的管理和联系。裁判员应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前20分钟到达球场,此时他们的权力应开始,当裁判员批准比赛时间结束时他们的权力应结束。
(10)在早于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在比赛时间结束和核查及在记录表上签字之间发生了任何弃权或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签字之前在记录表的反面记录该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主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必须向竞赛的组织部门递交详细的报告。
(11)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做出最终的决定。为做出最终的决定,他可与副裁判员、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商量。
(12)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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