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公共资源供需矛盾要求从空间视角审视其配置模式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时期。伴随社会经济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居民需求开始从基本生存资料转向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必将对公共服务供给在质和量上提出更高和更多元化的要求。[1]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阶段,政府财政能力的有限决定了公共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必然性[2],大部分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采取了集中、规模化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使公共设施数量、设施服务质量与可达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有学者甚至指出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短缺且分配不均衡之间的矛盾是我国最突出的社会矛盾。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人口结构和阶层结构出现的居住空间分异现象日益凸显,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作为提供公共服务载体的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分布会因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聚集而集中在特定的地域空间,致使社会群体对有限的城市公共资源形成不同的获取能力、获得成本和满意程度[3],继而延续和加剧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因此,在公共资源供给与公共服务受体空间错位的矛盾下,需要从空间视角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做出新的审视。
2.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要求体现空间公平的理念
在人本主义思潮推动下,20世纪70年代西方地学界出现了人文化和社会化两大趋势。[4]哈维的《社会公正与城市》将空间要素与马克思理论相结合,指出城市空间不仅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载体,也同时决定着城市中各种资源与利益的分配模式。[5]一些新兴规划理论与实践高度关注城市发展中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和机会不平等问题,强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应以促进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为依归。[6]如2004年新的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贯彻了社会公平观及实现公平可达性的若干措施。[7]我国城市规划也经历了从单纯的技术规范转向公共政策的趋势。[3]在2005年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指出:“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公共政策,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这一定义明确指出城市规划应体现空间公平的理念,更加关注如何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资源,并保证城市公共资源有效供给与合理分布,使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居民能够得到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因此,体现空间公平的理念是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必然要求。
3.营造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意味着国家把逐步实现“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更为公平的社会作为国家的重要政策和发展方向。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方面,享有公共服务是每一个居民公平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公共服务的公平是政府保证公民机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基于平均主义的思想,仅考虑数量分配问题,未考虑影响空间分布公平性的可达性、居民特征、居住空间分异等因素,忽视了不同社会阶层群体是否有相同的接近并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机会。因此,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在空间上体现公平,使不同社会阶层拥有相对公平的使用权,营造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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