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历来受到经济地理学家与经济学家的关注,但公共设施相对于城市发展究竟应超前发展还是适度发展,哪些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应该超前、哪些地区应该适度发展还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城市发展是一个正向动态的发展过程,作为城市子发展系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该超前发展,一方面不断满足城市发展带来持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另一方面超前发展的公共服务设施代表较好的可达性,能更好地发挥其对社会经济与空间布局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城市发展水平。也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设施超前发展意味着一定区域发展水平条件下投向公共服务设施的资金增多,这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来说,可能会导致其他公共事业投入的资金减少,进而影响城市的持续发展。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能够从公共设施投资中受益的地区,是那些除了可达性高的条件之外还具备其他经济发展优势的地区,如具有新兴产业、外来投资充足和高素质劳动力的地区。因此,公共服务设施应该适度发展,能够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不会对城市发展造成阻碍即可。
公共服务设施超前发展论与适度发展论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均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本研究认为公共服务设施应该适度超前发展。一方面要超前发展,但公共设施投资应在城市发展能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公共设施适度超前发展因地而异: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发展势头较快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要适度超前发展,不仅要发挥公共服务设施对区域发展的支撑作用,更要发挥其引导城市空间扩张、刺激城市经济发展的功能;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区,可根据其发展态势来决定公共服务设施是超前发展还是适度发展。总之,城市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区位条件,还需要拥有转化这种区位优势的能力和其他经济要素方面的优势。最重要的是四种不同类型的城市如何让“优者更优、劣者变优”,如何让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与城市更好地良性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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