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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3-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罗马帝国,这一公民权的概念被弱化了。马歇尔将社会变化引入公民权的研究之中,提出公民权利的逐步扩张,是将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融入国家之中的结果。政治公民权则指的是以选民、代表和社会运动的行动者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尽管如此,迄今为止,马歇尔的著作依然是关于公民权论争的理论基石之一。公民权是一组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涉及特定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社会融合、排斥、权利与责任的价值和制度安排。
西方起源_公民权的话语建构———转型中国的新闻话语与农民工

在西方语境下,作为一个思考政治与社会生活思想和实践的框架,公民权(citizenship)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polis)和罗马帝国。如沙菲尔(Shafir,1998,页3-4)所指出的那样,在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权的出现是一个“双重解放过程”的结果。一方面是从部落束缚中解放出来进入公民联合体(civic communities),另一方面是从“必然性的工具性领域”(instrumental sphere of necessity)进入“自由的领域”(the sphere of freedom)。在这一新的领域中,公民权使得一小部分男性公民可以自由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之中。但在罗马帝国,这一公民权的概念被弱化了。新的定义使得公民权变为一种“可以免于皇帝及其代表侵犯的法律地位”,因此这一概念被理解为在法律保护下可以成为业主的权利,而非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进行政治商议的自由权利。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人们建构和实践公民权利的环境不断发生变革,公民权利及其相伴随的特定义务的本质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在上述两种古代传统的基础上,现代公民权概念的发展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出现和资本主义民主在西方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封建时代特有的那种臣服性(subjecthood)专制模式”逐渐被公民的概念所取代。公民被视为是平等、独立且自由参与“自我统治过程”的个体(Kivisto&Faist,2007,页15-16)。而近几十年对公民权问题的学术关注,则是对过去几十年里“西方民主国家日益增长的福利国家危机,实存社会主义制度的灭亡,对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的批判性质疑,以及信息资本主义发展”的学术回应(Stevenson,2001,页4)。

虽然存在诸多不同的定义且没有一个定义能够获得普遍认同,但一般来说,通常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概念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共同体(通常通过地理界限来定义)中一系列社会融合(或排斥)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赋予该共同体所有成员平等的权利和责任。显然,这里有两个重要议题:成员身份或者归属问题,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权利和义务(Turner,1993)。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权始终“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个包容和排斥的辩证过程”,虽然成员身份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有所不同(Kivisto&Faist,2007,页1-2)。因此,只有那些合法地进入某一共同体范围内的人有权获得完整的成员资格。而其余的在此范围之外的人,即便生活在同一地理空间之内,也无法获得成员身份,且被剥夺获得在社会成员间分配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至于现代公民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Marshall,1998 [1950])在他有关公民权和阶级不平等的重要论文中,从政治平等与实际存在的经济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出发,区分了现代公民权的三个不同层面,即民事(civic)、政治(political)和社会(social)权利。到20世纪中叶,这些权利在多数西方国家已逐渐实现。马歇尔将社会变化引入公民权的研究之中,提出公民权利的逐步扩张,是将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融入国家之中的结果。在这三个方面,民事权利最早出现,包括了一系列法律赋予的个人财产和自由权利。政治公民权则指的是以选民、代表和社会运动的行动者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而社会公民权,根据马歇尔(Marshall,1998,页94)的说法,则是这一概念的社会经济层面,指“共享社会财富和遗产以及过一种基于社会通行标准的体面生活的权利”。其中民事和社会权利之间既存在关联,也存在冲突。前者主要在于使社会主体免于国家权力干涉,但它与社会不平等之间并无必然对立。相比较而言,后者使得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必要支持,因此,它是“一种与吁求者的市场价并不对等的可要求获得实际收益的普遍权利”(Marshall,1998,页107)。马歇尔因为其观点的“英国特质”(Englishness)而受到批评。他的看法是建立在20世纪英国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他也忽略了文化维度,将公民视为被动的权利接收者,而不是积极的参与者和能动者,忽略了动态的社会斗争过程(批评意见参考Barbalet,1988;Rees,1996;Roche,1992;Turner,1993, 1994,2001)。尽管如此,迄今为止,马歇尔的著作依然是关于公民权论争的理论基石之一。

在早期理论发展中,已有不少人尝试将公民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与文化层面结合起来。例如,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1961)探讨了通过他所谓的“漫长的革命”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下实现一个更加民主、多元和具有参与性的大众文化的可能性(Stevenson,2003)。马歇尔的三分法公民权概念所缺少的正是这一文化维度。在新近的研究中,随着多元文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以及民族国家边界遭遇到全球信息流动的挑战,文化公民权已经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概念。正如特纳所指出的那样,全球化“提出了与个人身份认同相关的新问题,从而使得多元文化身份以及通过公民权身份的占有而获得文化权力等议题变得十分重要”(Turner,2001,页12)。

文化曾被认为是意义和审美实践,是一个身份认同和差异的领域,因此与公民权是截然不同的。公民权是一组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涉及特定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社会融合、排斥、权利与责任的价值和制度安排。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中信息技术和多元种族移民的快速流动,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和多元文化身份逐渐彼此相连。在这一语境下的文化维度,不仅是对民事、政治和社会权利,即对公民权的政治经济维度的补充,而且应当被视为是公民权概念本身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斯蒂文森指出,无论“我们讨论的是风险社会,网络资本主义,还是社会运动的关切,象征层面的挑战和社会排斥的观念始终是处于重要的核心位置。命名的权力,建构意义和对现代社会的信息流动施加控制的权力”已经成为“当下最核心的结构性分化之一”。因此,权利“不只是仅仅建立在物质维度之上,同样涉及质疑既定规则和重构共识框架的能力”(Stevenson,2001,页2)。就此而言,在一个日益文化多元的全球化世界中,文化公民权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文化赋权(empowerment)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不仅获得参与建构民族文化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能够自由地、民主地、有效地、成功地创造流动的、可转化、可颠覆的不同的文化和成员身份形式(Turner,2001)。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一四重维度的公民权概念同样是高度语境化的,其现实背景是西方发达社会。即便是在这些国家中,由于传统和文化情境的不同,对公民权特定概念的理解同样有着巨大的差异。非西方国家的差异则更为悬殊,因为支撑现代西方公民权概念和实践的诸多前提在这些国家并不存在,或者尚处于萌芽状态。这些前提包括高度成熟的宪法政治体制和基本的民主制度(公民能够参与法律制定以及政治活动),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Walzer,1998)以及公共领域(Habermas,1991),由此公民可以在不受国家权力直接干涉的情况下相对独立地参与自我组织、结社、公众辩论和其他公共事务。无论这些要素在日益全球化、碎片化、流动化的后现代西方社会语境下被如何重估,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建立在这些成就的基础之上,关于重建一个更加多元和包容的公民权形式的争论才变为可能。

尽管这些观点并不意味着否定公民权作为一个理解不同社会的分析工具所具有的优点,但社会语境的差异的确限制了西方公民权概念以及关于公民权利和责任界定的具体观念在非西方或非民主化社会中的适用性。因此,对某一社会的特定历史、制度和社会情况的具体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正如美国社会学家苏黛瑞所指出的那样,尽管不同的理论家提出关于公民权具体内容的不同界定,“迄今为止,在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中,西方学者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且在绝大多数时候,他们总是从西方视角看问题”(Solinger,1999,页8)。这一“欧美视角”的公民权概念深植于“公民与法治传统”,其所涉及的“主要是对共同体政治生活的参与”,而在其他社会情景下,因为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有制度,这些论点或许并不完全成立。公民权概念的本质和特定含义是随着不同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Marshall,1963;Meehan,1993;Solinger,1999)。因此,对不同国家的研究需要考虑到“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获得权利的社会条件,规定权利边界的政权或国家的类型,以及公民权利的特定社会构成”(Shafir,1998,页15)。苏黛瑞(Solinger,1999,页7)强调了现有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因为正是这些制度安排限定了公民权的定义和具体内容,从而影响到社会行动者的实践。但同时反过来这些制度又不可避免地受到过往制度和社会条件变化的制约。因此,对特定社会中公民权的社会建构的语境化考察,既要考虑社会制度变迁的正式层面,例如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的变化,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意识形态的演变和社会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等非正式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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