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出版的概念,现有文献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几乎所有文献都将自出版作为自助出版的简称,为了统一概念的表达,本书将部分文献的“自助出版”直接引用或者翻译为“自出版”。其英文一般为self-publishing(也有研究翻译为self-publication)。在英文概念self-publishing或self-publication的构词中可以发现词根self的使用,并不仅仅意味着“自助”,同时可能含有自主、自动、自发、自在、自觉等含义。但是在国内现有的关于自出版的概念中,很少有包含和涉及“自主、自动、自发、自在、自觉”等特征的解释。根据笔者对现有文献的查询,自出版(self-publishing)的概念有以下几种:
1.图书“自出版”是指在没有出版商参与的情况下由作者出版图书的新兴出版业态。作者控制包括图书装帧、体例、价格、发行、营销和公关等整个图书运作流程。[1]
2.自助出版即作者个人写书,自己编辑、印刷、发行、投资出版图书。虽然并不是每件事都由自己动手,但基本上绕过了著作经纪人、出版社等中间人,自己直接同编辑、封面艺术家、图书设计师以及印刷商、发行商打交道,最后处理营销和发行事宜。[2]
3.自助出版是指作者出于自娱自乐、分享知识或盈利等多元目的,绕开出版社等传统出版发行机构,自主投资,全程自处理或将全部或部分业务外包给能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或公司,制作并出版发行数字化和纸质的书籍和其他媒体形式(如期刊、音像制品)的活动。[3]
4.网络自出版作为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兴图书出版业态,是指作者在没有第三方出版商介入的情况下,利用电子图书平台自主出版图书或多媒体产品,从而形成一种“作者—电子图书平台—读者”式的出版格局。[4]
5.自助出版或自出版是指图书或者其他形式的出版物在没有出版商按其常规出版流程进行策划、出版、发行的情况下,由作者主导推动进行出版的特殊出版业态。[5]
综合以上定义,自出版的概念界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出版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二是自出版是否属于出版?三是自出版属于模式、活动、业态、方式、形式还是行为?
第一,关于自出版特征。从现有的文献对自出版的总结来看,自出版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必须由作者主导作品出版的全过程。自出版全过程作者作为主导因素参与,并且贯穿始终,这点与传统出版过程中大部分作者只负责创作环节有根本的不同。二是出版过程基本绕过传统出版机构。作者在从事自出版活动时,承担了原来由传统出版机构负责的工作内容,自行整合资源完成出版。三是出版物形态多样。自出版的出版物形态包括纸质书、电子书、音像等其他多媒体产品。现阶段国内外自出版的主要产品是图书,本书研究的自出版出版物以图书为主,包括纸质书和电子书两种类型。笔者认为,自出版的最大特征是,作者主导出版全过程,并且是出版产品的主要受益人。从分工的角度出发,作者从被管理者转变成为出版活动的管理者,才是自出版最鲜明和最核心的特征。关于是否绕过传统出版社、是否有传统编辑参与、是否经过书号申请、是否选择专业出版平台、是否有自建网络平台等特征,都不是区别自出版与其他出版模式的主要标准,因为以上特征和环节都是建立在作者主导出版流程基础上的作者个人的选择问题。只有从作者的角色和作用的角度出发,才能清晰判定现有的出版模式是否为自出版。
第二,关于自出版的资质问题。换言之,自出版是否属于真正的出版活动,可以从法律层面和现实活动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大部分自出版活动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出版活动”。
首先,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从出版单位的资质上看,我国大多数从事自出版的平台并不是其中所规定的“出版单位”。
其次,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在此条例中,并未明确“电子书”等形式的出版物为“电子出版物”。换言之,自出版的出版单位和电子书出版物并不违反法律意义上的“出版物”。
再次,假设自出版形式的电子书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那就需要有ISBN。根据国际ISBN中心在2005年的修订结果,国家标准书号ISO 2108规定:“出版物的不同版本和不同形式都要用不同的ISBN标识,它是出版物的唯一标识。每一个电子出版物的不同格式都应分配不同的ISBN。”[6]我国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刊号及国内统一刊号。”我国目前网络中几乎难以找到具备ISBN标识的出版物。
所以,综合分析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归类、书号等三个法律要素,我国的自出版从法律意义上还很难称之为真正的“出版”。
现实活动层面:从出版的定义分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表述出版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有学者将出版的关键要素归纳为12个字:选择作品、加工复制、广泛传播。[7]与之相似的表述还有:“人类创作、编辑作品、经过复制公之于众并被接收或接受的社会传播现象(活动)。”结合国内外自出版的发展现状看,自出版具备“创作作品、加工编辑、复制传播”三个要素,所以从出版的定义、要素、现状看,自出版符合“出版”的定义,属于出版活动。
综合以上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的分析,确实存在定义的矛盾之处:在法律意义上,自出版并不符合相关法规,但是从出版的要素和现实分析,自出版确实具备出版要素,已经有现实活动,并且有相当的社会影响。所以,综合以上分析,自出版是作者主导出版全流程的出版模式,所谓“主导”就是作者既是作品的创作者,又是知识产权的出资者,还是知识产品的经营者和主要收益者,他是出版产业链中的第一要素。在这种模式中,传统出版社、平台运营商、版权代理机构仅作为出版服务商发挥作用,而整个自出版流程由作者主导完成。
相关概念:
数字出版:“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目前一般认为,数字出版产品包括数字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数据库出版物、手机书、手机报、手机刊、手机音乐、电子书、动漫和网络游戏产品等。”[8]
网络出版:“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将数字化的出版物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出版销售的行为。”[9]
按需出版:利用先进的数字储存技术、数码印刷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把出版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在需要的时候直接印制成印刷文本的形式。[10]
自出版属于数字出版的一种形式,部分属于网络出版,这是因为具有出版资格的自出版平台从事的出版活动,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网络出版,另外有相当部分的“出版”是不在此列的。按需出版只有在作者主导出版物全过程的情况下,并且真正超越了传统出版机构的活动才属于自出版,除此之外还都只是传统出版方式的一种类型。在目前的图书电商平台中,大部分“按需出版”只是根据网络销售的订单进行印刷,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的“按需出版”不仅与自出版无交集,而且与真正意义的出版也有距离,只能说是“按需印刷”的一种网络销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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