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浓香兼酱香独特风格的白酒。
2009-04-14发布,2009-12-01实施。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浓酱兼香型白酒
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浓香兼酱香独特风格的白酒。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18%vol~40%vol。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a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表2 低度酒感官要求
a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合并)。
表3、表4 高度(低度)酒理化要求
其余同浓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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