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GB/T 10346—1989,2006-07-18发布,2007-05-01实施。
3.1 组批
每次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3.2 抽样
3.2.1 取样方法:按表1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1 抽样表
3.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样品封存,保留1个月备查。另一份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
3.3 检验分类
3.3.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甲醇、杂醇油、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香型特征指标、净含量和标签。
3.3.2 型式检验
3.3.2.1 检验项目: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3.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原辅料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3.4 判定规则
3.4.1 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3.4.2 若复检结果中仍有卫生指标不符合GB 2757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4.3 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3.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4.1 标志
4.1.1 预包装白酒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非传统发酵法生产的白酒,应在“原料与配料”中标注添加的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符合GB2760要求)。
4.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4.1.3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4.2 包装
4.2.1 包装容器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瓶、盖。
4.2.2 包装容器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酒现象。
4.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箱内宜有防振、防碰撞的间隔材料。
4.2.4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在标签上打印“合格”二字。
4.3 运输、贮存
4.3.1 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4.3.2 成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4.3.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污染物混运、混贮。
4.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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