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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理论与我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

时间:2024-09-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租金”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不仅如此,我们之所以需要重视这种理论,还因为它的有些论点和研究方法,对于科学地分析当前中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寻找有效的救治办法,也会有所启发。从寻租理论看,这种矛盾现象是易于得到解释的。当然,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是在与我国很不相同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寻租”理论与我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1]

(1988年8月)

美国经济学家拉迪(Nicholas R.Lardy)在一篇总结中国8年经济改革的论文中提出,在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分成制下的各级政府收入留成,实际上是《寻租社会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租金”(rent)。拉迪认为,由于价格改革的迟滞,各级政府行政干预的继续和保护主义的强化,使当前中国经济中“寻求租金”(rent-seeking,简称“寻租”)的活动十分流行。这种活动使经济效率严重降低。自从拉迪的文章在本刊发表以来,不少读者向我们反映:拉迪提出的问题富有启发性,希望读到介绍有关“寻租”的理论文献。为了满足读者的要求,我们在本期杂志上登载了有关“寻租”理论的三篇文章(D.柯兰德尔的《寻租理论导引》、A.克鲁格的《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和钱颖一的《克鲁格模型与寻租理论》),期望引起进一步的探讨。

“租金”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范畴。在经济学的发展历史中,它的外延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因而人们在现代文献中读到“租金”一词时,往往误以为是指土地的租金——地租,因而感到难以理解。在早期的经济学家那里,“租金”一词的确是专指地租而言的。但是到了近代,例如在马歇尔那里,租金已经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了。在所有这些场合,租金都来源于对该种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给却因种种原因难以增加,从而产生的差价。在现代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中,租金被进一步用来表示由于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物价管制乃至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的差价收入。既然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差价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走后门、找后台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

有些经济学家把这类活动称作寻求“非直接生产性利润”(DUP)的活动。DUP活动的涵盖面较之“寻租”更为宽广。它不仅包括只创造利润而不创造财富的寻租活动,而且包括旨在促成政治干预和行政管制从而产生租金的活动和旨在逃避现存的管制以取得租金的活动。所有这类活动,都是要耗费社会资源的。从它们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财富的意义上说,是一种浪费。既然这种浪费源于行政管制,避免浪费的最有效的办法自然是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实现市场自由化。但是在市场经济中,行政管制往往是为维持经济体系的有效运转所不能完全取消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应当把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而不应被非直接生产性利润的寻求者所影响,去保持和扩大行政管制的范围。这样做,只会增加寻租者取得租金的机会,招致收入分配不公加剧和社会资源浪费的后果。

寻租理论或DUP理论的建立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政治经济学的一项重要进展。它的倡导者之一布坎南还因与此相关的贡献获得了1986年度的诺贝尔奖。对于这样一种重要的学术观点,认真加以研究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如此,我们之所以需要重视这种理论,还因为它的有些论点和研究方法,对于科学地分析当前中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寻找有效的救治办法,也会有所启发。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中,不平等竞争,“官倒”活动,“以权经商”,靠价差、利差、汇差发财的活动有所发展,由此引起的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已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问题在于,在有关的议论中,就事论事的描述多,深入的科学分析少。议论中不乏义正词严的抨击,但对问题的实质和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却少有人能作出一针见血的说明,从而也很难提出有效的对策。例如,许多人认为,上述种种现象都是引进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必然产物。因此,虽然他们对这些现象的价值判断天差地别:有的由腐败之风蔓延推定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错误的;有的则争辩说,争夺差价,送“红包”,收回扣,就跟投机倒把、搞“公共关系”一样,乃是商品经济的通常做法,从而是市场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他们在都把上述现象同市场取向的改革联在一起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就是一些认为应当制止腐败倾向的发展的人们也认为,向国内外市场开放就自然会在激发生机和活力的同时放进带菌的蚊蝇,我们只能靠道德教育和惩治威慑对它们有所抑制,而不会别有正本清源的良策。

可是,只要我们认真地对上述现象的来由进行一番分析,就不难发现上述种种判断的不确切性。市场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规则是平等竞争。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这些消极现象,显然不是来自市场规律的影响,不是“看不见的手”拨弄的结果,而是来自市场发育严重不良,行政力量对市场活动的多方干预。或如一位“寻租”行为的分析者所说,是由于“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导致国民经济各领域中巨额租金的形成和上上下下各色人等对租金的角逐。利用价格等的“双轨制”赚取差价,以倒卖批件、额度、票证牟取暴利等,正是典型的“寻租”行为。而那雨后春笋般建立的官商不分的公司,无非是些“寻租”的大亨。

弄清楚了这一点,许多疑难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例如,我们听到不少企业经理人员抱怨目前“婆婆”太多,管束太严,占用了他们的时间与精力来应付“上边”的苛细要求;另一方面,又看到不少经理人员主动地进行“政治”活动,拉关系,找门路,立项目,开试点,争取给“特殊政策”,“跑部钱进”。从寻租理论看,这种矛盾现象是易于得到解释的。因为,在租金广泛存在、人们普遍寻租的情况下,谁不主动地为争夺租金而奋斗,就意味着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又如,进行价格改革的一种重要阻力,竟然来自某些从调整和放开价格中得到提价好处的供货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曾经是一件人们困惑不解的问题。但当人们掌握了DUP的规律,也就顿时解开了谜底:保持行政管制,使部分人能够凭借特殊权力取得租金,对于有这种机缘的人们是最为有利的,这较之通过剧烈的市场竞争增加利润要省力得多。如果这一切都已经清楚,根本的出路也就易于明确。这就是解除对微观经济活动包括厂商价格行为的行政管制,放开价格,健全市场,开展平等竞争——这正是我们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

当然,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是在与我国很不相同的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们不仅要借鉴,而且要创新。甚至不如说,借鉴是为了创新,目的在于发展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注释】

[1]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5期;同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1993):《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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