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脉络[1]
(1998年9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即建立了一套覆盖国有部门的劳动保险体系,它大体上能够满足城市职工及其家属的生、老、病、死等生活保障需要。1958年以后农村也以人民公社为基础,建立了简易的社会保障组织,如“赤脚医生”、“合作医疗”、敬老院等。这套以职工所在单位实施的现收现付体制的缺陷,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前已经暴露出来。到80年代中期,这套体系已经很难为职工提供足够的保障。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作出决定。全会对新社会保障体系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1)建立全面的同时又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国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但城市居民的具体保障办法又有所区别,除基本保障外,还要发展商业性的保险业作为补充。
(2)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缴款基准制,设立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保险金由雇主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3)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分开。
·从1995年开始实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在养老金改革中遇到的主要挑战,是国家对已退休和行将退休职工的隐含负债的补偿问题。在政府未能作出补偿安排的情况下,老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个人账户便出现了“空账户”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机构采取的办法是向企业征收”社会统筹来支付他们的养老金。在这种体制下,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社会保险缴款负担很重,有些地方挪用现有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去弥补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开支。
·为了克服1995年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缺点,国务院在1997年8月作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各地不同的做法统一起来。
·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在“放小”的过程中,各地创造了不少简便易行的补偿办法。例如:以乡镇或县市为单位从出售国有企业收入中提取基金,用以弥补老职工对社会保障的隐性贡献,或直接为老职工购买各种保险。
【注释】
[1]载《经济论坛》,199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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