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社会公正是转型时期的一个尖锐问题[1]
(2003年10月)
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已经是不可逆的历史定局。问题在于中国将要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权力干预、腐败扭曲的市场经济,还是一个规范公正、有利于大众的市场经济。在目前的国内外环境下,回到计划经济去的图谋是注定不能实现的。但是,如果中国的社会发展走上了歧路,那么,陷进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是有可能的。
这种历史的歧路,中国是曾经经历过的。旧中国在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就曾经走过这样的弯路。在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现代化曾经一度出现过好的势头,可是不久以后,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国民党政权急速地走向了官僚资本主义,即“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2]。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提出了打倒官僚资本主义、建设新中国的口号。这个口号把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团结在自己的革命旗帜下,只用了短短的3年时间,就推翻了当时看起来十分强大的国民党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
按照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计划,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相当长历史时期中的任务,是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但是恢复时期刚刚结束,毛泽东就迫不及待地否定了党的七大确定的纲领,急速转向在国有化和集体化的基础上实行集权的计划经济,以为采用集中计划动员和配置资源,将使中国能够在很短的时期内实现国家工业化,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殊不知集权计划经济不但由于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使中国的工业化付出了极高的代价,人民生活水平在1957—1977年长达20年的时期中几乎没有什么提高;而且由于抑制了人民群众创造力和当家做主权利的发挥,官僚腐败也以官僚特权为依托逐步滋生。毛泽东在发动“文化大革命”时,正是以党政领导机关内部这种腐败力量的存在为依据,提出“打倒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实行无产阶级的全面专政”的口号,以便动员群众为他所信用的“左”派领导人夺权摇旗呐喊。“文化大革命”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从而使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也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离开建立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走上所谓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的道路。在改革开始的时候,不少人以为,只要放开市场就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是实际情况表明,虽然目前世界上宣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原始市场经济权力资本支配的陷阱中挣扎。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弄得不好,也会掉进权贵资本主义的陷阱。出现这种结果概率很高的原因是:在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抵制权力腐败的能力也许会强一些,但在转轨国家通常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这样,在中欧、东欧以及组成为独联体的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就出现了严重社会不公的问题。其中有些国家,如俄罗斯采取了“证券私有化”(voucher privatization)的办法,意在通过将原来的公共财产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实现财富初始分配的平等,然后在市场公正博弈的过程中把财富配置到最勤劳、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手中。但实际的结果却并不是这样。有权的人先拿了大头,然后凭借自己的权力和财富优势继续掠夺大众。
中国采取了与此不同的转型道路,但是种种社会不公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地发生,以致有学者惊呼,“权贵资本主义”或“官僚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危险[3]。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开始呼吁公正的改革,提出要防止“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更不能允许“掌勺者私占大饭锅”。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我国“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掌权的人们“半卖半送”、而一般职工却被“扫地出门”这类背离社会公正的情况。学者将这一类行为称为“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4]。社会公正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思想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被关注最多的问题之一。
总之,建立规范公正、有利大众的市场经济,就成为转型时期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它的核心是,是否应当和如何在大变革中力求保持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具有普世价值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它的核心是追求社会公正,要求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公正不仅是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者的理想追求,在当代世界,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也主张社会公正。
从坚持社会公正这种普世性价值观看,在转型过程中努力保持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正、防止权贵资本主义的产生都是至关重要的。
转型期中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除少数高级官员按职务级别规定的住房、用车等“待遇”,以及工、农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别外,个人收入趋于均等化。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开始拉开差距。在增量改革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经济成分采取不同的政策,也使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中就业的人们收入差距扩大。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5]的政策,这种政策的本意,是让勤于劳动、善于经营的人先富起来,带动广大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由于以上原因形成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不正常的是,由于工作失误和政策偏差,一方面是少数掌握支配资源权力的贪官污吏和有寻租门道的人能够凭借权力成就暴富;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一般农民从改革中得益甚少,甚至收入水平下降。再有如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使“从手到口”的工薪阶层的劳动所得遭到剥夺,经济萧条更使广大低收入居民雪上加霜。通货膨胀无论表现为商品价格飞涨还是资产价格飞涨,对那些有权力倚靠的金融市场弄潮儿不但无害,而且可以浑水摸鱼。因此,宏观经济的大幅度波动必然招致群众不满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收入最低的人群包括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迟滞,它们的财务状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日趋恶化,国有企业一般职工的收入难以有大的改善。遇到财务困难的国有企业在改革的早期阶段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支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靠银行贷款维持,到了90年代,当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都无力向它大量“输血”时,国有企业就面临巨大的经营困难乃至发生支付危机。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直接威胁到广大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有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出口不振、需求减少使国有企业“下岗”问题更趋严重。2001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达到4.2%。
(2)没有非农收入的农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地减少。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报告,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1999年的4300万人。但是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十分缓慢。改革之初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1985年以后,城乡差距开始扩大。
表1 贫困线标准和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减少(1990—1999)
资料来源:World Bank(2000),China:Overcoming Rural Poverty,Joint Report of the Leading Group for Poverty Reduction,UNDP and the World Bank,Report No.21105-CHA.P.Xiii Table 1.
由于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带动劳动力转移,以及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使农民收入还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而随后,这种局面就渐渐地发生逆转。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在改革的前10年一度缩小以后,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再趋扩大。1993年,农民与非农业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已扩大到与历史上最高的1959年相等的水平。[6]2003年3月,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之比为1.5∶1。[7]
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城乡合并计算的基尼系数从1984年的0.3升到1989年的0.35。[8]这时不平等程度尚可说处于中等水平。到了20世纪90年代,进而达到超过0.4的高水平。有两项研究得出了相似的结果:一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根据两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对1988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进行了估计,它们分别为0.382和0.452。[9]另外一项研究结果是,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8上升到了1995年的0.45。[10]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计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1988年的0.35上升为1997年的0.40,当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其他非法收入之后,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由0.42上升为0.49。[11]还有学者估计我国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12]从衡量各社会集团收入水平差距的“五分法”指标,我国近邻日本国最富20%家庭全部收入与最穷20%家庭全部收入之比为4倍左右,而据中国人民大学的上述调查,我国竟达11.8倍,超过了差距处于高水平的美国(约11倍)。[13]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必然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通货膨胀、行政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的激化,居民不满情绪日趋严重,导致了1989年政治风波中一个当局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的发生,即许多青年学生和普通群众卷入。[14]90年代以来,由于国有企业改革长期滞后而引起的企业效益的长期低下,大大限制了职工工资收入的稳定和提高,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下岗工人的生计等问题,使各种规模的工人的抗议活动也不时发生;再有,各地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下降,而负担不断加重,还有进城务工的人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不满。贫富差距扩大到这样的程度,有害于社会安定,也给中国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难题。
必须努力保持社会公正
作为集中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的,是大一统的国家所有权。在这样的产权基础上,市场经济是无法生存的。为了给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转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多种形式的产权作出明晰的界定。如何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保证起点的公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比如说,在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出现了掌权者或掌权者的“亲信”与“关系户”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的问题。对于这类行为,除了要靠完善处理产权的规章制度和从上到下的监督来加以制止外,更加重要的是实现交易过程的透明化和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等宪法权利的行使,以及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2003年以来,关于“富人的原罪”和“第一桶金的罪与罚”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5]一种主张是无条件地实行税收大赦,“过去的事既往不咎”[16]。另一种相反的主张是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要彻底追究,绝不能赦免。[17]还有一种主张是实行有条件的赦免,即在进行登记并补交税款以后,将其视为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18]许多人认为,第三种主张可能是比较合理和可行的。他们的理由是:在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有很大的控制权力的环境中,业主们在致富过程中有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情形是会普遍发生的。但是他们的这种过失与大鳄们主要靠权力运作致富仍然有原则区别。采取“有条件地大赦”的做法,既能使前一类得到解脱,也使后一种人不能混迹其中而逃脱法律的惩处。
如何处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是近年来学界和经济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分配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根本性的要求,因此,应当提出平等至上的原则,而不能把效率放在重要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还是一个穷国,只能考虑提高效率,而不应当“兼顾平等”。其实根据美国经济学家A.奥肯提出的“效率与平等存在替换(trade-off)关系”或负相关关系的原理[19],平等可以从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两个角度去观察。奥肯所说与效率有着替换关系的平等,指的是结果的平等。至于机会的平等,则大体上同效率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正相关关系),而并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因此,二者应当是可以兼得的。对于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平均主义而言,应当强调效率优先,而针对目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悬殊而言,则应强调公正至上。
当前我国收入不平等加剧的现象,主要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对于这种不平等和由此造成的贫富差别悬殊,需要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实现机会的平等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谋求平等和提高效率是一致的。
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机会的不平等。比如说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知识水平越高的人就业机会越多,收入的水平也越高;相形之下,没受过高等教育或者不具备适用的专业技能的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会出现“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对于这种不平等,要靠政府发挥其普及教育等公共职能来加以消弭。
此外,在市场经济下还必然发生的结果不平等,也应当督促政府采取必要的社会政策,例如增强社会福利设施,课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等办法来加以缓解。
【注释】
[1]选自本书作者所著《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
[2]毛泽东(1947):《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见《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243—1262页。
[3]参见吴敬琏(2001):《正本清源 分清是非》,载《读书》,2001年第7期。
[4]秦晖(2003):《中国转轨之路》,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5]“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引自邓小平(1983):《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6]1993年中国非农业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是农民平均消费水平的3.2倍,与历史上最高的1959年相等(参见《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7]中经网(www.cei.gov.cn)2003年3月11日消息。
[8]转引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997):《中国:人类发展报告199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北京代表处1997年版,第47页。
[9]赵人伟、格里芬(1994):《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赵人伟、李实、李思勤(1999):《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10]Azizur Khan(1997)在中国收入分配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转引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1997):《中国:人类发展报告199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北京代表处1997年版,第47页。
[11]陈宗胜、周云波(2001):《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第14—23页。
[12]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2002):《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13]载《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年7月26日第8版。
[14]邓小平在1989年5月31日对两位中央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邓小平[1989]:《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页)。
[15]见新浪财经2003年财经观察“中国富人”讨论。《关于第一桶金的罪与罚》,载《新经济》,http://finance.sina.com.cn,2003年6月17日。
[16]张维迎认为,“应对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因为过去的事很多是由历史条件造成的,如果我们想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单纯的税率交税的话,没有几个企业可以生存下来,所以,能不能从现在开始,再有任何人敢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这样企业家就能够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大胆地为国家作贡献,为国家纳税。”(张维迎[2003]:《应实施“税收特赦”政策》,载《新经济》,http://finance.sina.com.cn,2003年6月20日)
[17]杨德明认为:“如果资本的积累是以非法的手段得来的,其实就是腐败,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追查到底,这个原则必须坚持。在这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我们绝对不能让步。我们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这一部分财富追回,并对有关犯罪人等依法处理,决不能姑息遗患,否则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见杨德明[2003]:《关于第一桶金的罪与罚》,http://finance.sina.com.cn,2003年6月17日)
[18]郎咸平提议:“民营企业可以用钱‘赎罪’,具体的‘赎罪’方法为BOT和征收累进遗产税。当然,那些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例子不在其中,它们自然应该被依法处治,断无商量余地。这也是‘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精义。”(郎咸平[2003]:《制度化处理民企原罪》,载《经济观察报》,2003年6月16日)
[19]A.奥肯(1975):《平等与效率——一个巨大的权衡》,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