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还是寻租:中国转型制度环境与企业家才能配置[1]
(2007年3月)
1.引言:中国之谜
中国过去近30年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出现了一种混合的画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下面所描绘的图景。
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发展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强劲增长。1978—2004年,中国GDP年均实际增长率9.4%,人均GDP年均实际增长率8.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率6.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率7.1%[3]。与此同时,1978—2003年期间,城乡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从6.7平方米和8.1平方米增加到23.7平方米和27.2平方米。[4]中国成人识字率由1990年的77.7%上升到2002年的90.9%。[5]另外,中国在减贫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1990年,按照中国官方标准和联合国标准计算,中国分别有8500万和2.8亿贫困人口,到2002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下降到2800万和8800万人。[6]这些成就使中国成为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中也存在许多显而易见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腐败和贫富差距扩大。在中国,腐败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便已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腐败现象不但未见收敛,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贪污受贿案件数量众多,每年都有大量官员受到刑事处罚。据中国官方信息,1998—2002年期间,各级地方法院共审结贪污受贿案件99306件,2662名处级以上官员被判刑,较上一年增长了65%。[7]与此同时,中国的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基尼系数从1982年的0.30上升到2002年的0.45。[8]而且,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现象日益加剧,最富有10%的家庭与最贫穷10%的家庭的消费额比值,1991年为2.42倍,2003年则剧增到5.66倍。[9]
如果说经济高速增长离不开最优秀人才(the ablest people)的创新活动,而腐败又与他们的寻租行为有关的话,那么,为什么一方面许多人从事了大量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生产性活动,而另一方面,又有不少企业家才能被运用到寻租领域?如何解读这种两极并存的现象?显然,它与中国近20多年改革所采取的方式和由改革形成的制度环境密不可分,但是,改革是否必然带来如此的结果?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这种状态下中国经济是否能够继续保持高速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运用熊彼特(1934)、鲍莫尔(1990)以及墨菲等人(1991)发展的关于企业家才能配置的理论框架来解释上述的中国之谜。
自从熊彼特讨论企业家创新的著作发表以后,企业家才能一直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Schumpeter,1934)。鲍莫尔(Baumol,1990)扩展了熊彼特的分析框架,他指出,企业家才能在一切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制度环境,即通行的博弈规则及由其决定的经济报酬结构下,企业家会在生产性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之间进行自己才能的配置,以便获取最大的利益(包括财富、权力和声望)。[10]墨菲等人(Murphy,Shleifer,and Vishny,1991)详细讨论了影响人才在生产和寻租这两个领域之间进行配置的报酬结构是如何决定的。他们认为,一份职业能否吸引最有才能的人才,首先取决于该领域市场规模的大小,市场的规模愈大,就愈能实现对能力的报酬递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ability),也就对人才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第二,该领域能够组建企业或组织的规模大小。该领域能够组建的企业或组织的规模愈大,就愈容易吸引人才。最后,报酬合同的性质也决定着一个部门能否吸引人才,如果个人能力所带来的收益越能够为本人所获取,则吸引力越强(参见表1)。墨菲等人进而指出,企业家才能的配置结构将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阿西莫格鲁(Acemoglu,1995)也表达了和墨菲等人类似的观点。
表1 有利于寻租和有利于创新的各种因素
(续表)
资料来源:Murphy,Shleifer,and Vishny(1991)。
①在墨菲等人的原表中,该处为“可以被观测到”,但是结合其原文上下文,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文字失误,应该是“难以被观测到”。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框架来讨论前述的“中国之谜”。我们的分析表明,中国改革初期所形成的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变通性市场制度安排,一方面吸引了大量在计划体制下无法施展企业家才能的人才进入生产领域,运用自己的才能从事创新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仍然掌握着巨大的资源等原因,寻租部门对人才的吸引力非常强烈,这正是中国市场化过程中腐败活动仍然猖獗的根源所在。最近若干年来,由于市场化改革在一些领域进展缓慢,寻租的吸引力出现了进一步加强的趋势,这对生产领域的企业家人才产生了“挤出”效应,从而危害到了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我们讨论改革到1994年为止中国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安排对企业家才能配置产生的双重影响[11];第三节我们分析1995年以来改革推进的延缓如何导致了寻租活动的蔓延;第四节是简单的结论。
2.1994年以前变通性制度安排对企业家才能配置产生的双重后果
改革以前,整个中国经济被组成为一个列宁所说的“国家辛迪加”(state syndicate)(列宁,1917),所有的经济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这种制度条件下,有才能的人士发挥其才能以获取最大收益(包括财富、权力和声望)的唯一途径,就如同前中国国家主席刘少奇所说,乃是“入党做官”,即成为政府科层体系(bureaucratic system)的一员;即使要在国营经济中施展才能,也要首先在上述科层体系中获取一定的地位,而很难直接地发挥生产性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改革以前最有才能的人士都进入了对能力回报最高的政府部门,有几个原因导致许多最优秀的人才难以进入政府部门:第一,城市和农村部门由于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分割局面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第二,由于强调阶级斗争,那些没有被划归为领导阶级(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个人对政府职位的竞争往往受到排斥;第三,“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教育停止通过考试招生,切断了许多人才“学而优则仕”这条进入政府部门的最重要渠道。因此,在计划体制下,大量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才被挤压在农民和工人职业上,而无法充分发挥其才能和获得最大收益。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是所谓“大爆炸”(big bang)或“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即采取急速的步骤,废除计划经济,实现整个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但是,这样做也有不利之处:第一,当时存在很大意识形态和政治障碍,很难突破;第二,在国有经济是经济的主体的条件下,它的急骤的变化,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的巨大波动。在当时,中国没有采取“大爆炸”或“休克疗法”的激进做法,而是采取了“增量改革”(incremental reform)的战略,即巧妙地采取了一系列变通性(expediential)制度安排,在政府继续保持对经济的强力控制的条件下逐步扩大市场的作用。
2.1 改革初期政府主导下的一系列变通性制度安排
1956年中国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个人的企业家才能通过市场机制运用到生产领域遭到了完全的禁止,社会不存在选择成为企业家来实现对个人才能最大回报的机会。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始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首先,为了解决一部分城市居民的就业问题,中央政府同意城市闲散劳动力从事服务与手工业等个体经济。1981年又进一步允许个体经营者雇用不超过七名工人[12],不过,不少个体企业实际上很快便突破了雇工人数限制。1982年,中国政府在新宪法中把个体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实际上赋予了个人从事创业生产活动的合法性,从而给社会提供了有限范围的市场进入权。不过,仅仅允许私人企业合法存在而没有给私人企业获取资源和市场的活动空间还不足以使私人创业活动活跃起来。幸运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命令经济仍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作了一系列变通性制度安排,使得选择进行私人创业也能够获得足够的报酬,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人才配置结构发生变化,大量人才开始选择从事企业家创新活动。
第一项主要变通性制度安排是行政性分权(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扩大地方政府在财政和经济领域的决策权力,使中国经济由单一制结构(unitary structure)演化为“多部门结构”(multi-division structure)甚至母子公司结构(holding structure)。古典型计划经济的经济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其组织结构类似单一型(unitary-form)企业。在1958—1976年期间,中国进行过多次行政性分权改革,将中央政府拥有的一部分资源配置权力让渡给各级地方政府。这些改革使中国的体制由集中型的命令经济变为分权型的命令经济。1980年,中国政府对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除北京、天津和上海三个直辖市外,其他省一级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按照预先确定的分成办法分配财政收入。从此,省、地、县等地区成为具有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中国经济也由一个单一制的系统(U-Form system)转变为包含许多独立子系统的综合系统。[13]一些经济学家(Qian &Xu,1993)认为它类似于一个多部门(M-Form)企业,因此,将中国的这种经济结构命名为M型结构,以区别于U型结构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14]他们指出,在多层级的M型结构下,地方政府被赋予了半自主的权力,从而具有更大的进行突破现有体制试验的动力。
第二项主要的变通性制度安排是生产资料分配(distribution)和定价(pricing)的“双轨制”。中国在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物质资源和资本资源全部由国家拥有,通过行政指令进行分配,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扩权让利”改革,中国政府允许获得部分生产和销售自主权的国有企业按照“议价”自行销售超计划生产的产品。于是,物资分配和产品定价的“第二轨道”——市场轨事实上被开辟出来。在“双轨制”下,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轨来购买生产物资和销售产品,从而具备了从事市场化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1985年,政府把“双轨制”确立为正式的制度,而把国有企业能够从计划轨获得的物资数量固定在1983年的水平上。随着国民经济中计划外流通(distribution)的商品数量增多,市场定价的范围逐步扩大,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计划定价商品在国内商品销售总额中已不再占据主要地位。[15]
除了行政性分权和双轨制之外,中国政府还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将承包期间的控制权交给管理层,同时也将大部分剩余收入索取权转移给国有企业管理层,允许他们享有超过约定“基数”的企业利润。[16]
2.2 变通性制度安排对企业家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
2.2.1 变通性制度安排对企业家创新活动报酬和人才配置结构的影响
对照墨菲等人列出的各种有利于创新的因素,我们可以发现,相比于传统集中计划的命令经济体制,变通性制度安排从市场规模、企业规模和报酬合同三个方面同时提高了人才从事企业家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报酬水平。
首先,双轨制创造了一个规模越来越大的产品市场。在计划体制下,最终产品的定价是由政府来确定的,所以,产品市场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双轨制将市场轨的产品定价权交给了企业家,随着市场轨上交易的商品的数量不断增多,企业家发挥其才能的空间也日益扩展。在一个规模不断扩大的市场上,个人从事企业家生产活动获得报酬的水平也必然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配置到企业家创新领域。
第二,双轨制在有限范围内创造了要素市场,从而使企业家能够经营更大规模的企业。由于企业家才能需要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生产活动,在政府允许个人开办企业之后,如果没有要素分配和定价的“双轨制”,企业家无法凭借自己的能力取得必要的生产要素和组织生产活动。因此,双轨制不但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创造了要素市场而使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家具备了基本的生产条件,而且能够尽可能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从而强化了中国所谓“能人(NEN-GREN)”(即有能力的人)选择创业活动的动力。
第三,行政性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有更大的激励来支持企业家生产活动,从而提高了个人从事生产活动获得报酬的水平和保障程度。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公社)级政府的官员在过去集中计划体制下,其个人的收益受制于可控制的资源规模(可掌握的税收和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很少)。在获得了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权力之后,这些低级别的政府官员有动力为本地区进行市场创业活动的人士提供保护和支持,通过扩大本地区的经济总量来扩大自己可以支配的资源数量,从而提高个人收益。[17]这种支持通常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政治保护,包括产权保护。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相当长时期中,私人创业活动虽然被允许,但它的地位是不确定的,经常受到政治上、法律上的歧视。在这种场合,“开明的”地方政府常常对它们伸出援助之手。例如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浙江温州地区的私营企业还多次受到北京派出的“检查组”的“查办”。只是在温州市和浙江省部分官员的庇护下,它们才得以安全过关。这种政治保护实质上保证了个人从事企业家创新活动得到的企业家租金不被掠夺。第二类是帮助私人创业者获取从事生产性活动所必需的资源。例如在金融资源几乎完全掌握在政府金融机构的条件下,有了一定规模、因而外源融资需要量比较大的苏南乡镇企业通常就是靠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从政府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来解决融资问题的。金融资源的获取使得企业家有可能组织规模更大的企业,同样提高了企业家创新活动的报酬水平。
由此看来,这些变通型制度安排提高了企业家从事创新活动的报酬水平,从而改变了中国的企业家才能在创新与寻租活动之间的配置结构。随着政府允许私人创业和从事企业家生产活动所得到报酬的改善,社会成员中一部分有能力的人士脱离了原有的职业,转而成为组织生产活动的企业家。首先,农民中具有才能的人最有积极性开始创业活动。农民是计划体制下面临的不确定性最大、报酬却最低的职业;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农民群体是社会中能力最低的人群。由于受城乡人员流动的限制,农民群体中蕴藏着大量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一旦允许进行创业,对这些人才而言,做企业家显然比做农民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报酬;其次,在城市人口中,那些有才能但由于不属于领导阶级而只能成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普通职工的人群,只要创业的报酬高于其现有的工资水平,他们也有转向成为企业家的积极性;第三,即使原有体制中担任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经理的那批成功的寻租者当中,在企业家创新收益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其中由于家庭背景、工作经历、“人脉关系”等原因从事寻租活动的能力最低(也是寻租收益最低)的那些人也将转移到生产性创新活动方面去,这种转移将一直持续到边际上从事创新活动和从事寻租活动的收益相等为止。显然,创新的收益提高幅度愈大,就会导致愈多的人才从原有的职业上转移出来,转而从事企业家创新活动。
通过数据统计,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这种促进作用。1981年,中国私营企业[18]的数量仅仅为183万户,到1985年已经增长到1171万户,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59%。到出现政治风波的1989年年底,私营企业为1256.1万户。1992年以后,随着企业家创业的外部环境得到进一步放松,到1998年,全国私营企业数量达到3240.1万户,是1981年的17.71倍、1989年的2.58倍。[19]这正是越来越多的人才从其他领域转移到企业家生产活动上的结果。
2.2.2 1994年以前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几种具体形式
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熊彼特(Schumpeter,1934)把“创新”分为五种类型,即引进一种新的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新的供给来源和实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下面我们着重论述中国的企业家在上述变通性制度安排下所从事的三种创新行为:(1)制度创新;(2)开辟一个获利更大的市场;(3)技术创新——从而引入新的生产方式。
制度创新
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支撑性制度,但是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初期还缺乏这些制度。比如,当时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只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产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中国缺乏规范市场关系的法律体系,而执法机构,包括警察、法院等被作为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专政的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难以履行社会裁决和规制功能。此外,中国的市场体系本身还不完整,包括资本和土地在内的要素市场的发展要明显滞后于产品市场。虽然银行和金融体系的重建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不给私营企业贷款。在转型早期,中国企业家创造了一系列替代性制度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且获得创业所必需的资金要素与技术要素(McMillan & Woodruff,2002)。这些制度创新既包括保护私人产权和保障合同执行的新规则,也包括建立一些非正式的要素市场来满足企业家生产的要素需求。下面对它们作具体论述。
第一,与产权保护有关的制度创新。在私有产权不被官方意识形态所认可的状态下,政府往往成为企业家私人产权侵犯者。为了跨越改革初期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不同地区的企业家作了多种尝试。在江苏省南部和浙江省北部地区,企业家依托基层政府所属的乡镇企业,以“承包者”(contractors)的身份开展创业活动。在浙江省南部地区,企业家为了避免自己的企业被烙上私有企业的印记,往往将其挂靠到乡镇政府或公有企业下面并交纳“管理费”,获得“公有企业”的地位,俗称“戴红帽子”。克拉格和波罗斯(Krug &Polos,2000)在山西省的实地调查还发现,企业家通过与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签订固定分成比例的租赁合同,成为实际上的业主(owners)。
第二,与合同执行有关的制度创新。由于缺乏有效的司法体系,企业家不能在法庭的庇护下(under the shadow of the court)进行交易,因此,双边声誉机制和以社会网络或商业网络为基础的多边声誉机制便逐渐被发展起来。譬如,在转型初期,私营企业要找到满意的交易对象并不容易,所以,往往主动建立起互惠性重复交易关系。再如,有的地区由于存在着人际联系和信息沟通非常紧密的社会网络,私营企业便选择本地的企业建立起交易网络,浙江温州地区是一个典型的依靠乡亲、宗族关系等社会网络来保证合同执行的例子。
第三,与资金获取有关的制度创新。由于中国的国有银行对私营企业不信任和不认可,私人企业家只能建立一些非正规的金融渠道来满足融资需要。他们首先建立了各种内源融资渠道,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1999年的一项调查,中国私人企业家在创业阶段90%的资金是由其本人、合伙人或家庭成员提供的;即便进入发展阶段,也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前期利润的再投入(Gregory &Tenev,2001)。其次,企业家也在努力创造外源性融资方式,其中一种主要的方式是商业信用。私营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买方延后2—3个月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商业惯例。此外,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家还利用历史上久已存在的原始借贷形式,如“摇会”等来获取资金。
上述前两类制度创新影响了从事企业家生产活动的报酬合同性质,使得企业家能够尽量避免遭受官方(official)或非官方的寻租者的掠夺,最大可能地保有组织生产所产生的企业家租金。而第三类制度创新则改善了企业家获得生产资源的能力,从而可以组织起更大规模的企业。显然,这三类制度创新都提高了企业家生产活动的报酬,从而导致更多的有才能的人从寻租部门转向生产部门。
开辟获利更大的新市场
计划体制下的价格扭曲及其导致的资源误配给企业家提供了通过重新配置资源来获取利润的潜在机会。[20]产品销售和定价的市场轨形成以后,企业家们从市场价格信号中捕捉到了这些获利机会:一方面,他们更多地使用成本相对更低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则不断开辟出各种紧缺商品与服务市场,从事各种生活日用品,以及商业、餐饮和运输等服务产品的生产。据统计,1995年至2002年期间,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成为私营企业主要从事的产业。[21]随着资源配置方向的调整,中国的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的比重明显下降,由1981年的46.4%下降为1990年的41.6%,而第三产业比重则相应地从21.8%上升到31.3%;与此同时,工业内部轻工业的比重也明显上升。[22]
浙江省的私人企业家在开辟和扩大新市场方面表现尤其突出。这个中国东部沿海的省份虽然在自然资源的禀赋方面不占优势,但是,这里的居民对于市场中存在的获利机会似乎存在超乎寻常的敏感性,而且具有非凡的冒险精神。在政府对私人经济的政策放松伊始,该省的农民便利用其有限的资源,以手工作坊的形式生产各种不起眼的小商品,像纽扣、标签、标牌、小饰品、小玩具等。譬如,在温州的桥头镇纽扣市场,销售着本地私人企业生产的上千种纽扣。此外,温州柳市镇的低压电器市场、宜山的再生腈纶市场也吸引了国内外的大量购买者。为了支撑本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温州还有近14万名的农民采购和推销员分布在全国各地,构成一个庞大的购销网络。和温州类似,义乌也是一个资源贫瘠之地,但是,本地农民很早就有摆摊设集和走乡串户经商的传统。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义乌率先建立有形的小商品市场,1984年该市场的摊位有1800多家,经过多次改建扩建,到1992年市场摊位已增加到17000多家,销售收入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23]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浙江农民出身的企业家还冲破政策障碍,进入长期被视为私人企业禁区的汽车制造和航空运输业。
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
在转型开始的时期,私营企业家获取技术的主要方式是购买国有企业淘汰下来的机器设备,同时设法聘请一些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来现场指导。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许多企业家开始购买国外设备,引进“硬技术”来提高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由于非国有企业较之国有企业面对更大的竞争压力,它们日益成为通过购买成套机器设备进行技术引进的主要力量。根据官方统计,1997年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32%,到2002年,这一比重已经上升到43%,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相同。[24]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通过技术引进在某一领域迅速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并且利用本地劳动力成本优势来抢占国际国内市场,这成为许多沿海省份私营企业家惯用的成功战略。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这两类技术进步的源泉中更多地依赖于先进国家的技术转移。但是从那时开始,已经有一些私营企业致力于自主技术创新,努力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到了世纪之交,中国的自主技术创新开始显露头角。在电信设备生产和汽车制造这两个制造业行业中,自主创新排头兵并非资本雄厚、装备精良的国有企业,而是私人创设的私营企业,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技术(Huawei Technologies)和汽车制造商吉利控股(Geely Holding Group)就是两个典型的事例。
2.2.3 企业家创新活动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按照新增长理论,人力资本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投入要素,在大量最优秀的人才从低效率的农业和国有工业部门转移出来从事创业活动后,他们不但改善了资源配置,加快了国内的技术进步速度,也带动了更多的农民和工人由低效率部门流动到高效率部门,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和经济活动总量。由于创业活动的持续旺盛,私营部门的总产值占GDP比重不断上升。改革刚刚开始的20世纪70年代末期,私营部门的增加值在GDP总量中还处于几近于无的地位;但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这一比重快速提升,到1990年,私营部门创造的增加值已经达到GDP的33.8%,2001年进一步上升到47.5%。至此,私营部门已经从一个经济实力微不足道的经济部门成长为中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在沿海的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尤其如此。[25]以私营部门发展得最快的浙江省为例:浙江全省人口约为4500万人,相当于世界上一个中等人口规模的国家。改革以前,浙江是一个在全国各省中经济实力中等偏上的省份,全省近70%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其私营工商业非常落后,1980年,全省私营中小企业完成的工业总产值只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035%。随着改革的推进,浙江的居民迸发出强烈的创业激情,私营企业开始迅猛发展。20年后的2000年,该省私营部门实现工业总产值已经占到全省工业总产值的85%以上,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为37.2%,比1980年下降了30.5个百分点,城市化率为48.7%,比1980年提高了33.8个百分点。由于私营部门持续扩张,浙江省连续多年保持10%以上的GDP增长率。目前,浙江全省的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排名都仅次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居全国省级地区的首位。[26]
此外,由于企业家生产性活动的开展使得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从而改善了他们的收入状况,这也极大地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根据一项研究,那些私营部门发展较快的省份,其人类发展指数也在全国范围内位居前列。比如,除了浙江以外,私营部门发展较好的其他一些沿海省份如广东和江苏,其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在国内也名列前茅。如果不考虑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大城市,浙江、广东和江苏三省分列全国省级地区的第一、二和第四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
2.3 变通性制度安排对企业家寻租活动的激励效应
2.3.1 变通性制度安排对企业家寻租活动报酬的影响
不过,与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相比较,变通性制度安排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在引进市场的同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政府依然掌握着大量生产资源,尤其是资金和土地资源的分配权力,企业家为获取这些资源而不得不支付额外的“租金”。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的市场领域,政府继续让国有企业占据主导甚至垄断地位而限制私营企业的进入,这使企业家不得不向政府官员寻求特殊政策优惠。最后,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放权让利”导致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budget constraints)软化,产权边界变得模糊不清,这为内部人实行实际控制和巧取豪夺打开了方便之门。
以上这些因素都将提高寻租活动的收益水平,从而导致企业家才能被配置到寻租活动上来。首先,从寻租部门的市场规模来看,由于大量生产资源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特别是改革后大量的人才转而从事企业家生产活动,提高了整个经济产出的规模,这意味着官方寻租部门现在掌握了一个更大的“蛋糕”;另外,非官方寻租部门的规模也扩大了,这一方面是因为承包制导致国有企业产权变得更加模糊,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部门对私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合同执行效力不足,这都给非官方寻租者攫取租金收入打开了大门。因此,不论是选择成为官方的寻租者,还是成为非官方的寻租者,都存在较强的对个人能力的报酬递增现象。其次,从寻租部门的企业规模而言,尽管市场化改革也带来了公民权利的恢复,但是,政府的权威仍然是不可动摇的,社会对官员的权力制约非常微弱,这促使官方寻租活动规模扩大。最后,从报酬合同的性质看,同样由于缺乏对官员的制约,官方寻租活动产生的大部分收益都能够被保留在寻租者手中,尽管政府自身经常开展反腐败斗争,部分官方寻租者由此失去了寻租收益乃至寻租地位(职位),但是,只要租金的总规模继续扩大,这并不能使寻租活动有所减弱。由于中国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问题,对于非官方寻租者的威慑作用同样非常有限,大量公共财产流失和合同欺诈并没有得到惩治。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寻租领域在改革开始之后,对于有才能的人才而言,仍然是报酬很高的职业选择。在公务员招聘时,常常出现成千上万应聘者角逐少量官员职位的火暴场面。
而且,在这种混合性的变通性体制下,中国企业家为了从生产活动中取得回报,往往也要以从事寻租活动为前提。换言之,他们不但要善于捕捉商业机会,而且要从事中国历来就有的“结交官府”、“搞定官员”的活动,以便最大限度地获取非生产性收益。所以,仔细考察中国企业家的行为,我们往往会发现:一个非常努力开拓市场的企业家,同时也在设法从政府获得低价售予甚至无偿提供的生产要素;一个希望通过收购国有企业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企业家,同时也在变相地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一个口口声声反对歧视、要求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leveling the playground)的企业家,同时也希望自己的企业也能够获得在中国被称为“政策倾斜”的特殊优惠待遇,从而处于比其他私营企业更有利的地位。
由于寻租领域高报酬水平,不但一部分原来计划体制下配置在官方寻租部门的人才以继续“为官”或“下海”[27]的形式留在寻租领域,而且,即使在原有体制下被排斥在寻租部门之外的人才,也被吸引到官方或非官方的寻租领域。大量人才配置到寻租部门,必然导致中国存在非常严重的寻租和腐败现象,下面我们介绍几种寻租活动的具体形式。
2.3.2 1994年以前中国转型中寻租活动的几种具体形式
双轨制下的“倒卖”活动
双轨制虽然为企业开辟了一条通过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资源的渠道,但是,它也为政府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用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给指定的企业提供生产资源的权力。这就给某些人依靠行政权力寻租牟利的机会。由于调拨价和市场价差距悬殊,比如,在双轨制被正式确立的1985年,钢材的市场价是调拨价的2倍,这意味着将钢材从计划轨倒卖到市场轨一次就可以取得100%的租金,它将在寻租者和有权签署调拨低价物资“批文”的不同官员之间进行分配。只要能够拿到物资“批文”并将它出售,就能获得暴利。[28]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除了物资分配和定价双轨制外,外汇买卖也分官价和市场价;银行贷款也有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分。这些都生成了巨大的寻租机会。中国经济学家胡和立1989年仿照A.克鲁格的先例计算了中国的租金总量。他的计算结果是:1987—1988年全国租金总额约占国民收入的20%—40%。[29]如此巨大的租金总额反过来又诱使政府官员更加具有“设租”和“造租”的动力,从而使得腐败愈演愈烈。而且,如此巨大的租金也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不希望改变既有的双重性体制,从而成为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阻力。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商品市场实现了价格并轨和市场开放,然而,土地和资本要素的分配和定价的双轨制依然存在,由此诱发的寻租与腐败行为仍然层出不穷。以土地为例,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土地按计划划拨给国有企业使用,20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要求所有的非农业用地都必须经过政府的批租才能获得。土地批租可以采取与少数官员谈判决定的“协议批租”方式,也可以采取较为规范的公开拍卖批租的方式。实际上各地主要采取了“协议批租”的方式,土地定价权掌握在主管该事务的政府官员手中。这就为通过贿赂官员来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土地创造了条件。倒卖土地一时间成为非常严重的腐败现象,许多地方出现了“炒地皮”的热潮。据经济学家万安培估算,在“炒地皮”和“吃贷款利差”盛行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租金总额对国民收入的比率约为32%。[30]
“放权让利”改革带来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在中国改革的长时期中,曾经用“承包制”、“授权经营”和“授权管理”等“放权让利”的办法来“调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理人员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是,这些“放权让利”做法使国有企业中久已存在的“软预算约束”(Kornai,1980)问题更加恶化,出现了“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下的“自我交易”现象。既然管理层掌握着企业经营的全部剩余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他们就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采取多种手段来侵夺公共财产。一种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多种形式把国家“大金库”的利益输送到“自己人”中去,其典型情况是“赢利进入到自己的‘小金库’,而产生的亏损则算国家的”。例如国有的证券或期货公司,“赚了归自己赔了算国家”,导致近年来有的证券公司累计了上千亿元的坏账资产,最后由政府“埋单”。另一种办法是通过下属机构(包括下属企业)侵占公共财产。为了方便利益输送,作为授权经营代表的企业管理层安排自己的亲信设立下属企业,并将这些企业的控制权交给这些亲信。而下属企业则如法炮制成立更低一层的下属企业,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层层控股的“多级法人制”现象,有的甚至多达十几层控股关系。这样一种结构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完全丧失,为国有资产流失大开方便之门。
至此不难看出,一系列变通性制度安排一方面创造了中国经济增长水平跃上一个更高层次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层出不穷的寻租行为。大量的寻租现象不但削减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潜力,而且直接成为政治和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这就凸显出进一步推进改革,建设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1995年以来的观察:政府在制度建设上的不当作为和不作为助长了寻租新动力
变通性制度安排对市场经济运行带来的负面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逐步显露出来,许多经济学家从那时起就呼吁要进一步推进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建设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31]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推进的延缓,导致中国长期滞留在双重性体制并存的阶段,并由此产生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然而,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问题是由市场缺陷(market failure)造成的,解决的办法只能是通过强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来加以弥补。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1995年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在一些领域中,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实际上有所增强。在政府的不当行为从绝对意义上加强了寻租动力的同时,随着市场的快速扩展和升级,政府必须提供的法治环境等却迟迟没有到位,使企业家需要通过非生产性活动来保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政府在制度建设上的不作为从相对意义上生成企业家将他们的才能用来从事寻租活动的新动力。
3.1 政府不当的对市场干预能力的加强从绝对意义上提高了寻租活动的动力
3.1.1 行政机关资源配置权力的强化
行政机关强化对资源的配置权力首先体现在土地资源上。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急剧上升。于是,出现了一轮前所未有的、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开发区从农民手中低价征用土地,然后向工商业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批租出去的浪潮。据报道,到2003年末全国已开辟省级以上开发区900多家,规划面积近3.6万平方公里,这还没有包括1800多家级别更低的开发区在内。[32]通过掌握土地的批租权,地方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能力得到了空前的加强。
其次,行政机关还大量地直接介入金融资源的配置活动。1995年以后,中国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名义上转变为商业银行,但是,它们的经营仍然受到各级政府干预,绝大部分贷款都给予了国有企业,而总量不断增长的民营企业却难以从这些银行获得贷款,导致银行的贷款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匹配。据估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量的70%—80%给予了只创造了大约30%的GDP的国有企业。许多地方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甚至鼓励本地区国有企业采取破产等多种形式逃废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恢复股票市场,但是,一个公司要想在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并上市,必须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多个行政机关的审批(2000年以前还必须要获得政府的融资配额)。很长一段时间内,股票市场被作为国有企业的筹资场所,私营企业很难获得融资和上市的机会。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还利用行政权力,违规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向特定对象企业提供金融资源。
在各级政府掌握着大量经济资源的情况下,它们为了提高本地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就会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源对选定的企业在征地、融资、税收等多方面给予优惠待遇。随着私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不再是唯一的“政策倾斜”的对象。凡是能够进入地方政府扶持名单的企业都可以获得优惠。地方政府这种优惠政策给被扶持的企业输送了巨大的非生产性收益,因此大大强化了企业家进行寻租活动的动力。
3.1.2 政府的各类行政审批权力得到了强化
限制私人企业进入所谓的“战略性行业”,这是中国政府行之已久的一项政策。在私营经济受到官方意识形态歧视的环境下,各级政府在包括军工、能源、交通、金融、通信等大约30个产业分别设置了程度不等的进入限制,甚至是完全禁入。进入限制导致国有企业在以上产业保持着垄断地位,并由此获得大量垄断性暴利。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对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进一步确认,以及为加入WTO以后对外资开放作准备,中央政府同意大部分产业和市场领域对私人部门开放。但是,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依然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能否通过政府的审批有时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因此,企业家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金钱来与政府官员进行疏通。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成为政府官员腐败的重要诱因。
在世纪之交,各界人士对于依靠行政权力寻租乃是中国转轨时期腐败猖獗的主要原因形成了共识。2000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要“从源头上反腐败”,要求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随后各级政府也着手进行了一些减少行政审批的工作,但是进展很不顺利。2004年又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行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都不要通过设立行政许可去解决。但是,该部法律的实施受到了从行政审批得益者而来的强烈抵制,许多行政审批用改头换面的方式继续存在,一些新的行政审批又钻了这部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执法体系的缺陷而进一步设立。[33]特别是2003年中国出现经济“过热”以后,某些行政机关又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口实,大量设立新的行政许可。由于这些行政机关强调经济“过热”为局部“过热”,因此,它们认为必须强化对所谓“过热”行业的投资审批。2004年,一个主管中长期规划的中央政府机关全年竟然审批了800多个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投资规模的投资项目。[34]
各级政府加强行政审批权力的直接后果是,企业家们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应付这些种类繁多的审批事项,甚至地方政府官员也帮助它们共同对掌握权力的各中央机关进行公关。为了方便这类寻租活动,从省到县的各级地方政府乃至企业纷纷设立驻京办事处。[35]鉴于驻京办存在的腐败问题和种种违规行为,2006年,中纪委将调查整顿驻京机构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3.2 政府在制度建设上的不作为从相对意义上助长了寻租活动
3.2.1 法治建设推进缓慢
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一系列制度的支撑,使之成为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市场经济(a rule-based market economy),或称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a market economy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这些制度中最重要的两类制度是产权保护和合同执行制度。正如前面所述,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初期,企业家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度创新形成了各种制度安排来保护产权和执行合同。然而,在过去近30年中,中国的市场形态经历了由传统市场形态向现代市场形态演化的过程。随着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升级,原来的制度安排便越来越无法有效地支持市场的运行。
从产权保护来看,经过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改宪法,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日益巩固,政府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侵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许多过去戴“红帽子”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恢复了私营企业的性质,大部分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也通过改制将股权进行了私有化。但是,不同经济行为人之间的产权侵犯问题开始变得严重起来。首先,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管理层对股东的产权侵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产权侵犯问题日益突出。比如,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屡次发生大股东“淘空”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第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在经过了市场发现和降低成本的竞争阶段之后,企业家开始更多地考虑通过技术创新来获取利润,这时他们就面临一个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从合同执行来看,尽管在市场形成的初期,交换关系本身的价值以及贸易双方寓于同一社会网络而产生的双边和多边声誉机制可以承担合同执行功能,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换对象可选的范围不断增加,交换关系的非人格化特征会不断增强,这时,双边和多边声誉机制的效力便日益弱化。在中国行政性分权经济结构下,地区之间的市场交换由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而更容易得到发展。问题在于,这一经济结构也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本地的执法部门更加倾向于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因此,当它们面临跨地区交易的合同纠纷时便无法提供公正的司法裁决。这正是中国转型时期交易与合同执行中存在的一个困境。
为了解决更加复杂化的产权保护和合同执行问题,就需要政府提供一整套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包括完整的法律体系、独立公正的司法部门、高效及时的市场监管体系等。然而,改革以来中国在公共治理建设上取得的进展却相对有限。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便提出了“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但是建立市场经济法治基础的步履艰难。尽管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展很快,制定了与合同和产权保护有关的许多法律,并且建立了证监会和知识产权局等专门的监管部门。然而,由于司法制度改革存在很大阻力,法院在行使独立审判权时往往受到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干预,因此,法律的执行情况还非常不力。世界银行编制的各国和地区的法治指数显示,中国的得分一直偏低,而且近几年还有所下降,由1998年的52.4分下降到2004年的40.6分。[36](参见表2)
在市场交换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频繁的合同纠纷和侵犯知识产权事件的企业家们,由于无法从独立公正的执法部门来取得必需的法律救济,只好更多地求助于政府行政力量提供援助之手,设法俘获贸易对象所在地的地方官员,请他们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行政权力来保障合同执行和产权保护(黄少卿,2005)。换言之,企业家只好更频繁地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地方政府官员(包括法官)的保护,结果是政府腐败和官商勾结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了。近年来,这样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进行私人救济的机制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而使行政腐败愈演愈烈。
表2 法治指数的国家和地区比较
注:该指标是一个百分制的排名(0—100),得分越高,法治状况越好。
资料来源:Kaufmann D.,A.Kraay,and M.Mastruzzi(2005):Governance Matters IV:Governance Indicators for 1996—2004.www.worldbank.org.
①这篇文章中的“中国”,特指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三个地区之外的中国大陆。
3.2.2 金融部门改革迟迟未能完成
如果说改革之初大部分私营企业采取家庭作坊式的简单生产方式,所需资本量不大,还可以运用传统的融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要,那么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张,特别是进入资本密集型行业之后,许多私营企业开始需要借助更多的资本资源来加快发展,这就要求存在一个相对完善的金融部门来帮助它们融资。另外,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后,企业家从事创新活动的机会在增加,也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金融部门来满足企业家创业融资的需要。
然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率的金融部门。其原因除了前面讲到的各级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不当行为之外,还有政府不作为的因素。首先,政府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缺乏有效措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渠道多种多样,从存量的观点看,占首位的应是发行公司债和股票的证券融资,然后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权益(equity)融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的状态下,证券融资的规模很小,权益融资几近于无,商业银行贷款成了企业融资的基本来源。其次,政府对银行体系改革推进过缓。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第一是产权关系不清,治理结构失衡,所有者缺位导致没有人真正关心它们的资金风险和经营效益;这直接导致了第二个问题,即不良债权比例过高,面临潜在的金融风险。直到最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才再次有所突破。最后,政府对证券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的上市规则和监管制度。由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交易监管存在很大纰漏,近年来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跌落到低谷,其有效配置资本的功能几乎完全丧失。
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和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量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的情况,导致一方面企业家难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从而降低了创新的收益;另一方面,对于迫切需要获得融资的企业家而言,只能设法对相关政府官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实际上,谢平和陆磊(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金融部门被认为是高度腐败的部门。根据他们的问卷调查结果,被调查者中有81.8%的人认为金融机构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腐败交易在经济生活中属于“非常普遍”和“比较常见”的现象。另外,按照他们的计算,2002—2003年中国金融腐败指数为5.43,其中腐败认知与反腐败信心指数为4.84,银行业腐败指数为4.17,证券业腐败指数为7.27。[37]
3.3 企业家寻租活动增强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3.3.1 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动力不足直接弱化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潜力
目前,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由资本驱动的早期增长模式到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驱动的现代增长模式的转变,已经成为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而增长模式的转变又依赖于技术创新和服务业的发展。[38]然而,根据2005年中国经济普查的数据,中国的工业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平均仅占销售收入的0.56%,大部分工业企业几乎不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活动。[39]同样根据该次经济普查数据,中国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40.7%[40],不但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许多东亚国家,甚至低于作为低收入国家的印度。企业家缺乏从事技术创新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动力,这显然是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隐患。
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家在进行技术创新与发展服务业方面没有很好的表现?根本原因在于,从事技术创新活动需要有良好的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从事服务业活动也需要一个较之从事制造业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41]如果制度环境不完善,降低了从事这些生产性活动所带来的收益,那么,有能力的人士就不愿意将才能配置到这些领域。正如前面所述,最近10年来,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在提供法治环境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从事这两类生产性活动存在过高的交易成本,从而侵蚀了企业家可能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面对一个不发达的金融市场,创业者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来扩大企业规模,也就难以让自己的才能在生产领域实现充分的回报。这两方面阻碍了企业家把才能用于从事技术创新和发展服务业等生产性活动。相反,由于政府对资源控制和许多行业市场进入管制的加强,寻租活动的收益却得到了明显提高,从而加剧了企业家才能的配置向寻租领域的倾斜。
3.3.2 腐败日益严重:从官商勾结到买官卖官
20世纪80年代初,无论是官方还是非官方寻租部门,从事寻租活动的主要是那些掌握权力的官方寻租者,或者与权力相联系的非官方寻租者。对于大部分来自社会底层的私人企业家而言,由于没有接近权力的渠道,往往并不具有足够的条件来进行寻租活动。1998年,中国政府通过修宪进一步对私营经济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对私营企业在意识形态上的歧视逐渐消除之后,私人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上升。这些变化给某些具有一定财力的企业家提供了接近权力、进而通过权力来获得各种非生产性收益的机会。由此来看,最近10年来,由于政府在制度建设上的不当作为和不作为导致了寻租领域报酬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不但强化了原来就从事寻租活动的最优秀的人才继续留在寻租部门的意愿,而且还将部分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家吸引到了寻租领域,尤其是那些过去计划体制下无法从事寻租活动的最有才能的企业家。生产领域最优秀的人才将大部分或全部企业家才能调整到寻租活动上,其结果必然使得中国的腐败近几年愈演愈烈。根据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研究,中国2006年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得分为3.3,全球排名第70位(参见表3)。
表3 2006年腐败感知指数(CPI)的国际比较
(续表)
注:CPI指数是指通过商业人士的观察和国别与地区分析后得到的对腐败程度的感知,其取值介于10(高度清廉)和0(高度腐败)之间。
资料来源: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6),www.transparency.org。
近年来腐败日渐严重的情况可以从涉及贪污的大案要案不断增多,以及涉案官员数量庞大上得以体现。以金融领域为例,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贪污大案要案14件,涉案金额总计在10亿美元以上。[42]最近暴露的一个“官商勾结”鲜明事例是,2005年清查非法开采“黑煤矿”过程中,全国有4878名公务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承认在这类煤矿投资入股,入股资金总计7.37亿元[43],“官员与矿主勾结”的实质是官员用手中的权力将公共拥有的矿藏资源转给私人或据为己有[44],并为非法开采的煤矿提供保护伞,以逃避包括安全检查部门在内的执法部门的监管。
政府官员掌握的权力可以直接参与资源的配置,可以用来获取经济租金,所以,官位本身也成为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成为寻租者直接追求的对象。为了谋求这种权力,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有的地区就开始兴起“买官”、“卖官”风气。根据不同的官位所掌握的权力大小,它们被分别开出不同的价格,而掌握官员任免权的官员由此可以直接渔利。2006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犯有“买官卖官”罪行的人员名单共6人[45],随后,又有省级组织部长因为卖官鬻爵而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46]。
3.3.3 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1979年开始改革以前,除了少数高官享有很高的实物供给,中国是一个平均主义的王国,工人和农民阶层内部的个人收入高度均等化。改革以后,人们收入差距开始拉大。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市场化使个人收入取决于市场对其贡献的评价,而能力的差异会带来收入的差异。即使同样从事生产性活动,有能力成为企业家的人士的收入显然要比工人的收入要高,这种差距是合理的,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但是,在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人们寻租机会的差异,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各产业部门由于市场化进度不同,从而造成了不同部门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差异,市场化程度最低的垄断部门的从业人员往往能够获得比竞争部门高得多的收入。第二,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在一系列变通性的制度安排下,掌握支配资源权力的官员和那些接近官员的人,就更有可能凭借权力寻租来攫取更多的财富。最后,当以寻租为主要形式的腐败近年来在中国日趋严重,渗透到各个权力部门时,这种机会不平等就把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推到了很高的程度。
改革以来,中国收入最低的人群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没有非农职业收入的农民。这些能力相对较弱的社会群体,其改善收入状况的主要办法就是到新的成长性行业或部门就业,但是,为了消除弱势群体贫困的根源,就需要通过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士开展创业活动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企业家将才能大量运用到寻租领域,而从事创业等生产性活动的动力减弱,只能导致社会就业机会增长趋势的减缓,从而恶化弱势群体的收入状况。
上述因素的综合效果是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从数据上看,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整体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9,上升到2002年的0.4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另一项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88年的0.35,上升到1997年的0.42,当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和其他非法收入后,实际基尼系数上升到0.49(陈宗胜、周云波,2001)。根据一些中国经济学者最新的估算,2004年中国经济中的租金总额大致占全国GDP的比重为28%(高辉清等人,2006),考虑到租金分配上的极端不平等性,它显然能够解释当前中国很大部分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的快速扩大已经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诱因。
4.结论
本文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环境及其对企业家才能配置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考察。我们的考察将转型分为两个阶段,我们的基本结论是:1994年以前,中国政府在改革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变通性制度安排为原来计划体制下的一批极具企业家才能的人士从事创新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从而带来了中国过去近30年的大规模的私人创业活动,推动了中国的市场形成与经济成长;但是,这种变通性制度安排由于保留了政府很大一部分行政性资源配置权力和国有经济在许多重要领域的垄断地位,从而也为寻租和腐败等非生产性活动提供了激励。1994年以后,尽管中国政府提出了通过整体推进式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各种不当作为和不作为问题,改革进展的迟缓使得寻租活动的收益相对提高而生产活动收益相对下降,出现了许多优秀人才从创新性生产领域向寻租领域转移的趋势。如果不能及时推进改革,中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会受到严重威胁。显然,对中国可能滑向“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的担忧绝非空穴来风。
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支持中国经历了一个长达26年之久的高速增长阶段。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增长趋势能够继续保持下去吗?从企业家才能配置的最新动向上看,危险是显然存在的。我们认为,未来中国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取决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进一步改革的成效,取决于生产性领域的报酬相对于寻租领域能否得到提高,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家才能配置到做大“蛋糕”的活动上。因此,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必须继续向前推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各种基础性制度,以建立起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
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对其职能的重新定位,在于降低官方寻租部门的收益水平。各级政府必须退出应该由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转而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尤其是现代市场所需要的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合同执行的健全的法治体系。进行政府的职能调整要求政府进行自我革命,这样的工作固然异常艰巨,但是,如果要为中国经济发展作长远计,就必须马上着手开始这一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Schumpeter,J.A.(1934),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Kirzner,I.M.(1973):Competi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Kornai,J.(1980):Economics of Shortage,Amsterdam:North 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
North,Douglass C.(1994):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assachuset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in,Justin Yifu,F.Cai and Z.Li(1999):The China Miracle: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Economic Reform.Hong Kong: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Roland,Gerard(2000):Transition and Economics:Politics,Firms,Markets.Cambridge:MIT Press.
The Free-Market Innovation Machine:Analyzing the Growth Miracle of Capitalism,2002,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Wu,Jinglian(2005):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ing Chinese Economic Reform,Mason,Ohio:Thomson/South-Western.
Krueger,A.(1974):“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64,pp.291-303.
Baumol,William,J.(1990):“Entrepreneurship:Productive,Unproductive and Destructiv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8,pp.893-921.
Murphy,Kevin,M.,A.Shleifer,and R.W.Vishny(1991):“The Allocation of Talent:Implications for Growth”,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06,No.2,pp:503-530.
Qian,Yingyi,and Chenggang Xu(1993):“Why China’s Economic Reforms Differ:The M-Form Hierarchy and Entry/Expansion of the NonState Sector”,Economics of Transition,Vol.2,No.1,pp:135-170.
Acemoglu,Daron(1995):“Reward Strucutres and the Allocaiton of Talent”,European Economic Review,Vol.39,No.1,pp.17-33.
Lau,L.,Y.Qian and G.Roland(2000):“Reform without Losers:An Interpretation of China’s Dual-Track Approach to Reform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108,No.1,pp.121-143.
Greif,A.(2000):“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Exchange:A Research Agenda in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European Review of Economic History,Vol.4,No.3,pp.251-284.
Gregory,N.and S.Tenev,S.(2001):“The Financing of Private Enterprise in China”,Finance and Development,38.Available online at: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fandd/2001/03/gregory.htm.
McMillan,John,and Woodruff,Christopher(2002):“The Central Role of Entrepreneur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No.16,pp.153-170.
Krug,B.and L.Polos(2000):“the Strawberry Growth underneath the Nettle:The Emergence of Entrepreneurs in China”,Working Paper,No.34,ERIM,Rotterdam.
UN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4.
列宁(1917):《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页。
国家统计局(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各年版。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1986—2002):《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
胡和立(1989):《廉政三策》、《1988年我国租金的估算》,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编辑部编(1993):《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第2版,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邓小平(199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万安培(1995):《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租金构成及主要特点分析》,见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等(1996):《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谢平和陆磊(2003):《中国金融腐败研究:从定性到定量》,见《比较》第8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年版。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5):《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2004)》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陈宗胜、周云波(2001):《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高辉清、陶长高、刘小刚(2006):《46000亿:新双轨制下的灰色收入》,载《新青年.权衡》,2006年第11期。
黄少卿(2005):《经济转轨中的合同执行》,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发表。
【注释】
[1]本书作者与黄少卿合写,在提交给2006年美国经济学会年会“关于企业家、创新和增长的威廉·鲍默尔特别分会”的工作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见《洪范评论》第7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作者特别感谢该分会组织者、美国小企业局刘鹰博士的邀请和多次有益的学术探讨,感谢世界银行资深经济学家Leora Klapper在会上给予的评论。同时,作者也要感谢朱爱萍博士在资料收集方面提供的帮助。当然,文责由作者自负。
[2]国家统计局(2005):《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
[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
[4]国家统计局(2004):《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版。
[5]UN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2004)。
[6]数据引自World Bank Database。
[7]数据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网址:http://www.court.gov.cn/work/200303280001.htm。
[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
[9]国家统计局(1992,2004):《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2004年版。
[10]这里的生产性活动包括制度改善、市场发现和技术创新等活动,而非生产性活动则包括权力寻租、形成垄断组织和盗窃等。在本文中,我们把创新等同于生产性活动,而把寻租等同于非生产性活动,不考虑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11]我们的分析之所以以1994年为分水岭,是因为从1994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了一系列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整体推进改革措施。
[12]中国国务院在1981年7月《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即帮手和学徒相加不超过七人,八人以上被认为带有“剥削”性质。
[13]吴敬琏(2005):对中国1958—1976年和1980—1995年期间的种种行政性分权安排作了系统的考察。见Wu Jinglian(2005):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ing Chinese Economic Reform,pp.44—73。
[14]在我们看来,这种经济的组织结构也许更类似于母子公司的H型结构(H-Form)。
[15]据统计,到1992年,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生产资料的金额只占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的26.2%,而按市场价销售的部分占73.8%;到1996年,按市场价销售的比例更是超过80%。参见Justin,Yifu,Lin,F.Cai,Z.Li,1999,p.172。
[16]Wu Jinglian(2005):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ing Chinese Economic Reform,pp.146—148.
[17]县、乡级地方政府官员提高个人收益的另一条途径是直接将自己的大部分才能转而进行已经取得合法地位的企业家市场创业活动。最典型的是在苏南地区,他们大力兴办乡镇企业。
[18]本文中有关私营企业的统计包括中国官方统计部门所指的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内。按照中国官方统计部门的分类标准,一般把雇工人数少于八人的私营企业称为个体企业;只有雇工人数在八人以上的才被统计为私营企业。由于中国官方统计部门最早从1989年才开始公布它所指的私营企业的数量,因此,在本段中,1981年和1985年的数据只包含官方统计分类标准中的个体企业的数量;1989年和1998年的数据则是官方统计分类标准中的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数量的总和。
[19]数据引自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6—2002):《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
[20]从事价格发现和资源的重新配置,这实际上也是柯兹纳(I.M.Kirzner)所界定的企业家的重要功能(Kirzner,1973)。
[21]参见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5):《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No.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9、172—180、210—216页。
[22]中国国家统计局(1991):《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
[23]数据引自程炳卿、赖存理(1997):《义乌小商品市场发展研究》,载《浙江学刊》,1997年第2期,第16—22页。
[24]中国国家统计局(2003):《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
[25]Wu Jinglian(2005):Un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ing Chinese Economic Reform,Mason,Ohio:Thomson/South-Western,p.89.
[26]Ibid.pp.200—20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5):《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第一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84—586页。
[27]中国人习惯把商业领域比喻为“海”,“下海”就是转向从事商业活动。官员“下海”实际上往往是利用自己原来在政府部门的关系从事商业活动。
[28]在倒卖批文盛行的20世纪80年代,这类人群被称为“官倒”,意指有官方背景的倒卖者。
[29]胡和立(1989):《廉政三策》、《1988年我国租金的估算》,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编辑部(1993):《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6页。
[30]万安培(1995):《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租金构成及主要特点分析》,见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等(1992—1994):《建设市场经济的总体构想与方案设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1—364页。
[31]对于中国变通性体制下的腐败现象进行深刻剖析的一本文集是《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的《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1993),该书中有近10篇文章是学者们对中国情况的分析,陆续发表于1987年至1993年间。
[32]参见《2003土地审计风暴》,网址:http://www.china.org.cn/chinese/2003/Dec/467592.htm。
[33]参见周汉华(2005):《〈行政许可法〉:困境与出路》,见《洪范评论》第2卷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参见江涌(2006):《警惕部门利益膨胀》,载《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41期。网址:http://news.sohu.com/20061009/n245692266.shtml。
[35]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北京,除52家副省级以上单位的驻京办之外,还有520家市级单位驻京办、5000余家县级单位驻京办。如果加上各级(主要是省)政府部门设的联络处(或办事处),各种协会、国有企业和大学的联络处,各种驻京机构超过1万家。近年来,不仅国企设立驻京办或联络处,一些大的民营企业也开始在京派驻联络人员。参见李松(2006):《驻京办整顿谜团》,载《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11期。网址:http://news.sohu.com/20070313/n248694921.shtml。
[36]Kaufmann D.,A.Kraay,and M.Mastruzzi(2005):Governance Matters IV:Governance Indicators for 1996—2004.www.worldbank.org.
[37]谢平和陆磊(2003)把腐败指数定义为0—10之间,越接近于10表明腐败程度越高,越接近于0表明腐败程度越低。参见谢平和陆磊(2003):《中国金融腐败研究:从定性到定量》,见《比较》第8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38]吴敬琏(2005):《中国增长模式抉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年版。
[39]参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网址: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14_402296016.htm。
[40]参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3号)。网址:http://www.stats.gov.cn/zgjjpc/cgfb/t20051216_402296629.htm。
[41]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此作了令人信服的论证,见陈志武(2004):《为什么中国人出卖的是“硬苦力”?》,载《新财富》,2004年9月号。
[42]数据引自文远华(2006):《银行业反腐三题》,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bank/plyj/20060105/12062251174.shtml。
[43]数据引自吴官正(2006):《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网址: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6/02/13/001231782.shtml。
[4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矿藏属于国有,而缺乏有效约束的各级官员往往拥有实际的控制权。
[45]参见《中国严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1月24日。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39/16723/1471665.html。
[46]参见《原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受贿一审被判死缓》,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4058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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