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是:
《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其中,《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城市规划实务》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每人每科收费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18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费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84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36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46元)
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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