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是一个由人所构成的社会,网络对于现实社会的影响,与人的活动分不开,人们利用网络的能力与素质,决定了网络对社会影响的方向。正因为如此,网民素养这一问题,显得比传统媒体时代更为重要。
提到网民素养,人们往往首先会想到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媒介素养这一话题。
关于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 ,有人认为包括公众的媒介素养和媒体从业者的素养两个方面,但研究者通常更多是从一般公众的角度来关注媒介素养的。本文也在此语境下来探讨网络社会的媒介素养。
1992年美国媒介素养研究中心给出了如下定义: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1]
在国内,一种有代表性的认识是,媒介素养是指媒介受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应用的能力。[2]
但是这些定义,更多是针对传统媒体时代的受众,也就是作为纯粹的消费者的受众。因此,它所涉及的更多的是受众对于信息的选择、理解、判断和解读的能力。但是,在现代媒介实践尤其是网络中,受众不仅是消费者,更是一种媒介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内容的一种生产者,因此,对于网络时代的媒介素养的认识,需要从建设者或生产者这样一个角度加以扩展。
随着公众在现代媒介活动中参与范围的不断拓展和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对于媒介素养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在国外,媒介素养的研究至今经历了四代范式的变迁。第一代研究将大众媒介视为“下九流”的“带菌者”,媒介素养教育的职责是给公众打预防针,防止侵害。第二代范式强调提升公众对媒介内容的选择和辨别力。第三代范式的重点在于加强受众对媒介文本的批判性解读能力。而第四代范式的内涵则是参与式的社区行动,即由对媒介的批判性思考转为通过“赋权”促成健康的媒介社区,而非仅仅指责媒介的不是。[3]从这四代范式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媒介素养的研究已从简单的作为媒介消费者的公众的素养研究,开始转向作为媒介的建设者的公众的素养研究。
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其意义不仅在提升普通公众积极利用媒介的能力,还在于提高他们对于社会的作用能力。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在庞杂的媒介信息面前,提升受众自身的选择、批判、使用能力,成为建构健康媒介生态必不可少的一环。”而更重要的是,“媒介素养不仅被视为公众一方制衡媒介不良表现的力量,而且,作为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组成部分,媒介素养旨在强化公众的传播权,以及公众对大众传播媒介在民主机制中发挥正面作用所担负的责任。”[4]
进一步,对网络社会来说,作为社会一分子的网民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不仅表现在信息的传播方面,还表现在他们的社区活动以及其他所有的网络活动中,因此,对网民的素养,需要在一个更广的视角上加以认识。
网络兼具媒介与社会的双重属性,这使身处网络的公众,既是媒介内容的消费者与生产者,同时又是网络社会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因此,网民在这样一种特定环境中的素养,不仅表现为一种媒体素养,还会表现为一种社会素养,或者说公民素养。
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中,公民素养不仅表现为公民的法律和道德意识,还表现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民主意识与民主参与能力等。
将媒介素养与公民素养结合起来,才能全面认识网民的素养。在这样的一种思路下,我们可以看到,网民素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网络基本应用素养
网络可以满足人们的信息传播、人际交往以及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但与传统媒介不同的是,网络媒介对于使用者的技术能力要求是较高的。要对网络媒介加以有效的利用,使之为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目的服务,受众需要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能力,直接影响到网民的其他素养,因而它应该是网民素养的基础。
但是掌握了技术,并不必然意味着网民就可以对网络加以积极的利用。作为一种技术,网络是中性的,它只是一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信息传播、人际交流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但是,就像其他技术一样,网络技术可能被滥用或误用。突出的两种表现,一是网络技术带来的犯罪,一是对网络的沉迷成瘾。
因此,网络的基本应用素养,还应该表现为对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合理、合法以及节制的使用等。
二、网络信息消费素养
1.在网络中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
传统媒体是推送式的信息服务,是在有限的时间或空间中进行信息发布,受众获取信息是相对被动的,但这也意味着受众自身的素质与能力对信息获取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而网络是以受众主动“拉”出信息为主的媒体,而且也是一个信息超载的媒体,对于网民来说,在信息海洋中寻找自己所需要的有效内容,是需要一定的经验、技能的,这种能力对网民信息消费活动的基本质量产生突出影响。
尽管有搜索引擎等工具的帮助,但是,网民的搜索技巧仍然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会影响到网民获取信息的质量。除此之外,网民所掌握的与己相关的网址资源、人脉资源的多少,也影响到他们获取信息的广度与深度。
2.对网络信息的辨识与分析能力
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介素养教育就强调培养受众对媒体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而网络是一个更开放的媒介平台,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传播渠道的多样化,都使这个平台中的信息构成更加复杂,因而网络媒介更强调个人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权威性等的辨识与分析,成为网民信息消费过程中自我把关的基本表现。
而更高层次的辨识与分析,在于对内容的品位、价值所做的判断。这样一种判断与选择,不仅有着一种“即时”的作用,更会有着“延时”的影响,即对于个体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等,将产生长远影响。在网络这样一个“去中心化”的媒体中,这样一种高层次的判断、分辨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是一个社会化的信息消费环境,网民的信息消费在很多时候受到他人的影响,网民对信息的分辨,不仅要排除信息环境所带来的干扰,还要排除社会环境所带来的干扰。对于网民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3.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性解读能力
从西方的媒介素养研究和教育来看,上世纪80年代的重点是对媒介文本的批判性解读,即揭示大众媒介文本建构的“媒介真实”与现实世界的差异性,以及文本中暗含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如何麻痹受众的。 [5]
网络媒介是一个更复杂的媒介环境,它的内容不仅仅来自专业媒体,也来自各种机构、组织和个人。信息发布者的动机各不相同,提供的信息也纷繁复杂。尽管这可能改变单一的主流意识对受众的麻痹状况,但是,多元的信息环境,未必会带来更具判断力和批判精神的明智的受众。有时,会引起受众更大程度上的困惑与盲从。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挑战主流意识、主流价值观的途径,但是,并不是对主流进行一味反抗就可以成为一个积极的受众。提高人们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性解读能力,不是单一地提高人们对主流媒体、主流意识的分析与解读能力,而是要加强人们对于各种传播主体与传播模式的认识,理解信息、媒介与人的关系,理解对媒介与传播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在这样的基础上,才会形成更具判断力和批判精神的积极的受众。
三、网络信息生产素养
由于网民已经可以广泛而深入地参加网络信息的生产,而且这种生产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过去只是针对媒体从业者开展的媒体工作原则的教育以及技能的训练,也应该逐步扩展到普通公众。并且,这种教育不是让公众仅仅作为受众去了解媒体工作的机制,而是要加强他们作为信息传播者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具备传播者应该具有的素养。具体而言,这种素养表现为如下两方面:
1.负责地发布信息和言论的素养
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中发布信息和言论,但与过去的私人话语空间相比,作为一种公共话语空间,网络大大提升了普通个体的信息和言论的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个体都有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进行把关的责任。
这种责任既体现为对信息的真实性把关,也体现为对自己的信息和言论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它们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负责地进行信息再传播的素养
网络传播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复杂的再传播过程。正是再传播过程,极大地放大了某些信息的影响力。而在这个过程,普通网民所起的作用是最明显的。因此,网民不仅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与言论负责,还要对自己所进行的再传播负责。对于不能验证真实性的信息,以及有损他人权利、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等,不予转载。否则,转载者可能无意中会成为网络谣言或网络诽谤的帮凶。如果每个网民都能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再传播权利,那么网络的信息和言论环境将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净化。
四、网络交往素养
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交往网络,它有可能拓展人际交往的广度,也有可能加强人际交往的深度,而这种交往的拓展与深化有可能带来新的社会文化。但是,能否将网络提供的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取决于网民的网络交往能力。
网络交往有不同形式,例如,从联系关系的直接性方面可以分为强联系(直接联系)和弱联系(间接联系),从联系关系的时间性方面可以分为长期联系和临时联系等。人们也正是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网络交往来满足自己不同需求。
网络交往能力是以相关的技能为基础的,不同的交往方式需要不同的技能。从早期的邮件、聊天室、BBS等技术,发展到今天的即时通信、博客、SNS、维客等,网络交往的技术在不断拓展。只有掌握某一特定技术,才能进入某一特定的交往圈子及其文化中。也就是说,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群体归属与文化归属,往往与其掌握的技术相关。
网络交往素养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对个别的交往对象的判断、选择与关系的维持。即交往关系的单一链条的构建。
而更高的层面,则表现为有效的人际交往网络的构建与维护能力,即利用互联网来有效扩张自己的交往网络的能力。当然,在网络中,并不一定人际交往网络越大就越好,人际网络需要维护成本,否则就不能产生有效的作用。而当人际交往网络超过一定程度时,它的维护成本可能成为一个极大的负担,这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过于沉溺于网络人际交往,滥用人际交往网络,就像过于沉迷于网络一样,其结果也会适得其反。人际交往网络的建设意味着判断、取舍,和需要付出较高代价的维护、管理。
网络交往素养的最高层面,是对自己的社会归属的选择及其获得归属的能力。多数网民不仅在网络中经营自己的个人关系网络,更希望藉此进入到某种社会阶层或群体中。如前所述,技术的差异,可能影响到人们加入的社会关系的差异。除此之外,前面提到的两个层面的能力,也直接影响到最终目标的实现。
网络交往是一种平等的互动,每个人都希望在这种交往中得到尊重与报偿。因此,尊重他人权利,也是网络交往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包括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利、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五、社会协作素养
网络技术开启了全新的社会协作模式,未来的互联网将使社会协作在更大范围内展开,这也使社会协作的思想和素养,成为未来网民必须具备的素养。
在传统的管理理论研究中,就有学者将组织看作是一个社会协作系统,从协作角度来研究组织的管理。例如美国学者切斯特·巴纳德在其著作《经理的职能》一书中将组织看成是一个社会协作系统。这个系统能否继续生存,取决于协作的效果、协作的效率、协作目标能否适应协作环境。[6]
另一些研究,则将焦点放在协同与“自组织”的关系上。德国科学家哈肯1971年首次提出“协同”概念,后来又提出协同学的概念。协同学(synnergetics),研究的是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如何使系统从无序向有序转变。它的中心议题为系统宏观尺度上自发产生的“自组织”。所谓自组织,即指没有外界干预,仅仅只有控制参量变化,通过子系统间的合作,能够形成宏观有序结构的现象。[7]尽管自系统理论最早研究的是自然界中的自组织,但是,后来人们也开始用它来研究人类社会的现象。互联网中今天出现的各种自发的网民间的协作,例如维基、人肉搜索等,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看作自组织。未来的互联网应用,将带来更多样化的“自组织”,基于网络“自组织”的社会协作在社会中也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互联网一方面是为各种组织内的协同工作提供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则是为各种非正式组织甚至“自组织”的形成与运转提供了条件。网民正是在正式的、非正式的组织乃至“自组织”中,参与着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协作。他们一方面从中感受到合作与创造的乐趣,另一方面也藉此去体验自己的社会归属感。
作为社会协同工作系统中一分子,或一个最小的子系统,网民的社会协作的素养应该表现为如下方面:
1. 与协同工作的其他人达成一致目标的能力
一个正式组织的形成,其标志之一,是其内部达成了一致的目标。对于非正式组织和自组织来说,一致目标也是其协同工作的起点。但共同目标的达成,是基于成员的协商,尤其在“自组织”中。因此,网民要参与网络中的协同工作,首先就是要能够与别人达成共同目标。这既包括初级目标的达成,也包括在协同工作中目标的调整与修正。这要求个体在某些时候要服从整体目标要求而放弃一些个人目标。
2. 为自己在协同系统中定位的能力
社会协作形成的是一个较大的工作系统,每个个体都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的分工合作才能使协同顺利进行。每个个体需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系统的整体要求,找到自己的定位。定位合适,才能使个体在协作系统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3.. 执行协同任务的能力
参与社会协作,不仅靠个人兴趣和热情,还需要相关的知识与能力,例如,参与“维基百科”的创造,就需要一些专门的知识。网民个体执行协同任务的能力,是网络社会协作能否成功的关键。
4. 与协同工作的他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协同工作过程也是一个沟通、交流的过程,目标的达成与调整、分工与合作、执行与反馈等,都离不开沟通,因此,沟通能力是完成社会协作任务的重要保障。
六、社会参与素养
互联网一直被认为将对社会民主的进程起到重要作用。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其基本保障之一是公民的自由平等和理性参与。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但并不必然提高公民的社会参与素养。因此,提高网民的社会参与能力,不仅关系到网络世界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从网络角度看,网民社会参与能力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积极参与网络社区建设的能力
网络社会的基本社会单位是网络社区,网络社区的和谐,直接影响着网络社会的安定。同时,很多情况下,网民是通过社区这一平台来实现社会参与的。除了通过社区来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形成共公意见外,一些网络社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民间组织的性质,一些社区也成为基层民主的实践场所。因此,参与网络社区建设,也可能成为参与公民社会建设的一种方式。
网络社区的建设,既包括内容的建设,也包括社区关系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这就意味着成员的社区建设能力,不是简单表现为发帖的多少与质量,还表现为知识素养、文化素养以及人际沟通、社区内的合作等其他方面,所以,社会参与能力与上面提到的社会交往及协作能力是相辅相成的。
2.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除了社区,网络还为公民的社会参与提供了跟帖、调查、博客、网站等多种多样的平台与手段。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他们社会参与的范围与权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内因与外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网民的社会参与并不是理性的。网络暴民、网络暴政等现象,都是网络民主参与过程中令人担忧的“暗礁”。理性的参与意味着:
尽可能全面而平衡地掌握相关的信息。人们的态度与意见的形成,往往是基于对于某一事物所拥有的相关信息。在获得信息有缺失或信息不平衡的情况下,人们做出的判断也可能有偏颇。“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一原则,对于由网络赋予了更大权利的普通公众来说,也是适用的。
尊重他人发言权利、包容多元价值观。自由、平等是所有人的权利。每个人既要维护自己的自由表达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表达权利,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有平等。哈贝马斯的“理想的商谈环境”的理想之一,正是平等的交流。而网络中,平等交流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很多人在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别人权利的尊重,对与自己不同的意见,往往出言不逊进行反击,甚至有时辅以人身攻击。只有当网民普遍将尊重他人的表达权、包容多元的价值观,作为一种信仰与原则来执行时,网络中的“理性商谈环境”才有基本保障。
用建设性态度进行参与。公民的社会参与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更加自由、民主同时也是有秩序的社会。只有建设的态度才能达及这一目标。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网民的反主流思维、质疑一切的思维、恶搞的思维占了上风,在中国尤其如此。但这些思维往往是基于破坏而不是建设的目标。尽管破坏有时是建设的前提,但是只有破坏没有建设,就不会有一个社会的真正进步。只有当建设性思维开始成为网民价值取向的主流时,才会使网络社会的公众参与对社会发展产生更强大而持续的推动力。
尊重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规范。尽管网络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匿名”发言状态,但是,如果因此而无视法律的约束,那么,其破坏性后果是惊人的。因此,即使处于匿名状态,网民也应该具有“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而且要进一步强化。此外,简单地把网络民意同等于正义、合法,用民意去干扰法律的正常程序,也是不尊重法律的体现。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而不是“人治”。试图用民意、舆论的力量来主宰一切,是另一种形式的“人治”。只有当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时,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才会有希望。对此,网络社会的公民需要有更多的作为。
具备社会责任意识。社会参与的目的不是宣泄个人情绪,也不是谋求一己私利。真正的社会参与,必须以履行社会责任为根本目标。要在网络参与中将社会责任意识转变成实际行动,就需要处理好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处理好个体与集体的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尊重公共规则,尊重他人,宽容异己。可以说,社会责任既是网民公共参与的起点,也是其归宿,更是公共参与行动的原则指南。
总体而言,网络是一种新的媒介,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民的素养,既要涵盖传统社会的公民素养、传统媒体时代媒介素养的内容,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在网络赋权的情况下网民素养范围的扩展。网络赋予普通公众更大的权利,而这意味着更重的责任和更高的履行责任的能力要求。
[注释]
[1] 张玲:《媒介素养教育——一个亟待研究与发展的领域 》,载2004年第1期《现代传播》
[2]胡莹、项国雄:《传者素养:媒介素养教育的根本》,载 2005年第8期《传媒观察》
[3]陆晔:《媒介素养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载《今传媒》,2008年第2期
[4]陆晔:《媒介素养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载《今传媒》,2008年第2期
[5]陆晔:《媒介素养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载《今传媒》,2008年第2期
[6]资料来源:http://www.suanming.com.cn/sex/great/xdgl/gljc/shhzxtxp.htm
[7] 资料来源:http://thns.tsinghua.edu.cn/jsj00005/kaifa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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